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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归纳(五篇)

2024-01-01 互联网 实用范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归纳篇一

(一)教材重点:高概率考点: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6、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0、会计法42—45条

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二)教材增加内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性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个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比+一贯)、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性原则、谨慎性原则

2、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设置会计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1)单位的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7、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8、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9、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员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

10、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1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1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

19、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21、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2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6、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2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8、妥善解决道德冲突

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总是是非分明,但经常会面对利益冲突问题,如

(1)可能会来自专横的监事、经理、董事、合伙人的压力,或可能会产生压力的家庭或个人关系对会计师产生干扰

(2)会计人员可能被要求做出违背技术和专业准则的行为

(3)在对忠诚的权衡中,如在职业会计师的上级和所需遵循的专业行为为准则之间,可能产生问题

(4)当有利于雇主或客户的误导性信息被公布,并且公布的结果不一定使会计师受益,可能会出现冲突

29、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则考虑:

(1)向直接上级阐明这一冲突

(2)私下向独立顾问或适宜的职业会计师团体寻求咨询和建议,以获取对可能的法律程序的理解

(3)在经过所有内部复议程序之后,如果冲突仍存在,没有选择,只能辞职,并向公司适当代表提交信息备忘录

30、当职业在母国以外的国家执业,并且两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具体问题上有差异时,适用以下要求:

(1)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不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ifac准则;

(2)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执业地准则;

(3)如果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国外执业是强制适用的,且比以上两款列示的准则严格,那么应运用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

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1)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2)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3)生育;(4)其他情况。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32、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心财经法规有关的数字

1、一般会计人员的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总会计师:(1)总会计师资格: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2)必须设置单位: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3)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一种行政职务,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4)任免程序:由单位负责人提名,***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免职程序相同)

4、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轮换。

5、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6、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7、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范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临时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移交:编制移交清册,琢项移交。

(3)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移交后的职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监督检查。

9、稽核与内部审计的区别:稽核是会计机构内部对会计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内部审计是单位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会计活动进行监督,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1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同一管辖范围的,持证人员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单位证明办理调转手续。

不同管辖范围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11、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依法更正或补充。

(2)原始凭证更正:原始凭证金额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原始凭证非金额错误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出具单位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盖章。

(3)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4)销货退回: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任证,不得以退货***代替收据。

(5)公出借款: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收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2、会计账簿

(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订本式,应逐日逐笔连续登记,必须每天结出余额。

(2)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3)登记会计账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业。如果发生跳行、隔业应当将空行、空页用红笔划销。(4)终了,有余额的账户直接将余额转入下一,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不需另行编制转账记账凭证。

13、财务会计报告

(1)签名盖章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对外报送的期限:月报:月份终了后6天,季报:季度终了后15天,半报告:半终了后60天,报告:终了后四个月。

(3)注册审计要求: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出具的审计报篝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如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

(4)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4、会计档案

(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2)销毁程序: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双方共同派人监销。

(3)保管:会计档案原件不外借,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或查阅,但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15、不相容职和的分离,例:销售货物货款由销售部负责回笼,这就违反了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销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职务,应分离牵制,应由财务部门负责。

16、授权审批制度 例:超越权限处理业务等。当某项经济业务的数额超过某部门的批准权限时,只有经过特定授权批准才能处理。

17、对于违反《会计法》一般规定的法律责任。

例: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十项违法行为。

(1)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追究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8、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

(1)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以处于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于其中的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9、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的,可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

21、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账户只能一个,用于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提取现金。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借款转存等,不得提取现金,开立没有数量限制。

(3)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4)存款人账户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人业务。

22、票据

(1)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4)对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于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5)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6)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3、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

款。

24、享有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偷税行为的处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的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26、代开***: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7、伪造***内容,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28、一般纳税人借用他人***等: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

29、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由税务机关核定就纳税额。

30、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但应预缴。

31、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2、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单位根据内部制度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可以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3、会计人员将单位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亲友,违反了(1)诚实守信,(2)廉洁自律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诚实守信要求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要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廉洁自律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34、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对财务报告技术处理,违反了(1)诚实守信(2)客观公正(3)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诚实守信要求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要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客观公正要求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坚持准则要求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35、新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提出控制成本有效方法,使单位扭亏为盈,体现了会计人员(1)参与管理(2)强化服务,因为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钻研相关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熟悉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当好领导的参谋。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36、某会计感到会计工作太具体,没出息,故工作上应付差事,从不参加继续教育,违反了(1)爱岗敬业(2)提高技能。因为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正确认识会计职业,热爱会计工作,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7、坚持好制度,胜于做好事,制度大于天,人情薄如烟。体现了坚持准则,因为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38、官大办得快,官小办得慢,无官拖着办。违反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39、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违反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40、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违反了廉洁自律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廉洁自律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归纳篇二

原理篇

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而法律作为国家规范力量介入高等教育是近代历史的一种创新。本讲通过对高等教育的起源的描述展开,认为法律最初是通过规范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资格来规范高等教育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对高等教育的干预逐渐加深。当代的高等教育的法律干预逐渐普遍化、规范化。可以说,法律渗透到高等教育领域的各个层面。在法律干预高等教育的历史中,以特许状制度为代表的制度设计赋予高等学校合法的地位,在大学自治传统的界限如何认定方面,存在着诸多争议,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给高等教育自治和法治提供了具有划时代的智慧启迪。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领域主要包括:(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等。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起源于近代。

第二讲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关系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因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具有独特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和内容。

在法律责任的分析中,我们以高等学校作为中心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高等学校存在着两类主要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分析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也是确定具体法律适用的基础。如果以高等学校为中心,探讨其行政法律责任,则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高等学校法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时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二是高等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时的行政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领域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违反合同或侵权导致的违约责任(或称为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也不排除其他非财产责任。高等学校与一般权利主体之间在非教育领域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的规范,其民事责任不具有特殊性,但是,高等学校法人与教师、学生(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高等学校与外部权利主体基于教育服务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则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第三讲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分析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确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标;配置好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即举办者权利和经营者权利之间的权利机制;完善法人外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即政府管理权、公众监督权、投资者权利和利益相关者权利;强化对高校法人内部权利主体的权利制衡。

制度篇

第四讲 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及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学业证书的种类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两大类,其中学历证书,俗称“文凭”,它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是学业证书的主要种类。它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其他学业证书是指除学历证书以外的学业证书,它不完全与国家学制中的学历教育相联系。它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和其他各种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培训证书,职业技术教育施行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等。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做出的行为;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学位证书即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相应地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另外,我国还设置了名誉博士学位,旨在表彰那些在学术、教育、科学、文化以及社会、人类进步方面所做的杰出贡献的人员。学位的门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目前我国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确定为12个。学位类型又可以分为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

第五讲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我国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制订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规范,将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纳入到国家考试管理范畴。

《处理办法》将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并且详细规定了这两类违规现象的界定,提高了处理的可操作性。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对考试机构和考点因管理不善所产生问题的处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大违规处理力度,规范违规处理程序。呈现新特点: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同意规范2对当前形式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3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4对违规处理力度的加大5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

第六讲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职业教育是我国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与其它教育相比,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区别:1教育对象不同2教育目标不同3教育内容不同,联系:1两者均以职业资格为导向2两者相辅相成);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与普通教育相比,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在政府的统筹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举办,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和扶持。因此,我国的职业教育就办学主体(体制)而言,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和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作为终身教育的重要制度,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的总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的一种独立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包括五方面:(1)进行基础文化补习教育。(2)进行岗位培训。(3)进行专业性的中等和高等学历教育。(4)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5)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我国现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是一个多序列、多层次、多形式的立体网状结构体系。从教育对象来看,包括工人教育、农民教育、干部教育、军人教育、城镇居民教育以及离退休人员教育等;从层次上看,包括初等成人教育、中等成人教育、高等成人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从形式上看,包括成人学校教育、远距离教育和岗位培训教育等。从培养目标来看,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两大类。

第七讲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教育监督制度,主要是针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质量监控而设计的制度。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我国教育督导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我国教育督导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⑴对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⑵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⑶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⑷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综合督导是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督导。专项督导指对教育工作的某一个侧面进行督导,针对教育的热点、难点,有计划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教育评估制度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办学基本质量的一项制度。评估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也是完整的科学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及学校内部评估等形式。教育评估是以科学的调查和分析方法为基础,评估的准则、内容、指标体系、方法及实施细则等都经过一定的论证。因此,评估结果具有较高的真实度、可信度和有效度,是政府进行教育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对推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起着推动作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是针对本科教育设计的最重要评估制度之一。所有的普通高等本科学校都必须接受本项评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是教育部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思想、办学情况和办学特色等进行全面考察与评价的一项评估活动。

目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基本内容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等7个一级指标和特色项目。一级指标下设19个二级指标,设44个影响教学工作的关键因素作为主要观测点。

学校篇

第八讲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法律所确认的高等学校在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联系时所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从现行的法律规范看,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定位,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高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在行政法律领域,则可以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九讲高等学校的设立

为保证高等学校能顺利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崇高历史使命,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条件和要求等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主要有三条: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首先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四个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推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同时设立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法定的特殊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专业、科研教学水平、在校生规模、师资、图书资料、实训场所等要素。

为了使高等学校的设立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设立需要经过举办者的申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两个阶段。

第十讲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一)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1高等学校的财产所有权2高等学校的债权3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4高等学校的人身权

(二)作为高等教育事业法人的特有权利1《教育法》规定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员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对外交往权;校内人事权;财产权。

高等学校的义务:一《教育法》规定的: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二《高等教育法》规定义务:1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2面向社会、依法办学3实施继续教育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接受监督和评估6进行人员考核7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8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9依法管理财务。

第十一讲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高等学校内部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以及相互关系的根本组织制度。它直接支配着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制度。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的变迁大致上经历了四个阶段。每一次改革都是对高等学校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内部管理体制,合理配置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

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依举办主体划分,可分为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两类。我国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为公办高等学校,其内部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和监督四部分。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与公办民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最大的差异在于其决策机构为理事会、董事会、执行机构为校长。作为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执行机构,民办高等学校的校长的职权与公办高等学校的校长的职权基本相同。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应正确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应认识到他们之间实际上是高等学校内部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其次,要认真解决我国高等学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严重失衡的问题,加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在大学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次,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权及其活动规则。

教师篇

第十二讲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中的“教师”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法》中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可以看出,教师在法律上的界定至少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是教师是专业人员,其二教师以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为己任。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主要涉及到高校教师与政府、高校教师与学校等的关系,以及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等。

高等学校教师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一)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者;

(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引路人;

(三)科学研究的生力军。

高校教师与政府和学校的法律关系。政府:行政法律关系,主导和服从,不对等;学校:平等民事法律关系,聘用关系。

第十三讲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高校教师的权利是指高校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具体地说,高校教师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教育自由权;

(二)学术研究权;

(三)督导权;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五)民主管理权;

(六)接受继续教育权。《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六项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为人师表的义务;

(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目的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对于高校教师而言,高校教师的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教师的权利时,教师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的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具有以下特征:①高校教师权利救济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没有受到损害,也就无所谓权利救济;②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具有弥补性,即通过权利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弥补或者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得到恢复;③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特殊的权利救济制度,是教育申诉的一种。教育申诉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高校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他人行使。申诉的客体即被申诉的主体,主要指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范围主要有: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二,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申

诉的形式要求教师应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申诉书的内容包括:①申诉主体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②申诉客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③申诉的请求;④申诉理由;⑤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申诉的管辖主要有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申诉的程序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此外,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在移送管辖的情况下,从有管辖权的主管教育部门接到移送的申诉案件的次日起计算期限。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四讲高等学校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作为准入的基本条件,高校教师必须首先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国籍要求、思想素养要求、业务能力要求、学历要求等。此外,《高等教育法》第46条对高校教师资格也作了相应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主要包括了解信息、准备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初审、教育教学能力考查、认定机构组织等六个主要流程。

相对于其他教师资格而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聘请教师的人数较少,只有在某高校准备聘任某人担任教师工作时,该人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依照《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另外,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校撤销其教师资格:第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第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他们是根据高校教师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而设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须具备法定的基本条件方可申请。从职务评审主体资格看,高校教师职务的评审主体是行政主体;从权力性质看,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行为是行政权而非内部管理权;从法律效果看,教师职务评审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职务聘任以教师岗位设置为前提,依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定编定员基础上,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聘任制度的要求:1科学设岗、按岗聘任2公开招聘、严格聘任3加大聘后管理力度。

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四种形式:1教材培训2职后补偿性学历教育3课程内容及教学方法研讨4高校教师职务培训。《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1明确了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性质、方针、原则与目标2对培训的组织与职责作了具体规定3从权利与义务角度明确了不同职务教师的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4对培训考核与管理作了规定5明确了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学生篇

第十五讲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基本上体现于高等学校学生与其所就读的高等院校的关系。在学界,关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探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

(一)行政法律关系说

(二)民事法律关系说

(三)教育法律关系说。学校与学生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如下:1.学籍管理产生的法

律关系;2.颁发学业证书产生的法律关系;3.档案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4.奖惩产生的法律关系;5.教育教学安排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如下:1.校园设施提供与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

2.后勤服务产生的法律关系;3.侵权赔偿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十六讲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义务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基于其学生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亦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基于其学生的身份而依法承当的义务。

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1、高等学校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1)人身权。(2)财产权。(3)救济权。

2、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1)高校入学权。(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3)参与有益活动权。(4)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5)获得公正评价权。(6)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7)获得救济的权利。(8)法定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可以归纳如下:

1、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1)学生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校园公共设施的义务。(2)按时缴费的义务。(3)民事赔偿义务。

2、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与校规的义务。(2)接受学校监督的义务。(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5)其他义务。

第十七讲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制度

依法治校理由:1依法治校是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2依法治校是适应全球化和wto规则的需要3依法致校是适应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目标的要求4依法致校是构建和谐学校的必由之路。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途径:树立法制观念,完善立法体系,改革管理体制,严格依法办事。高等学校校规的制定就是制定学校管理规则的活动。高校校规制定就是高等学校通过一定程式确立高等学校及其学生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活动。它是高校办学自主权或者大学自治权的一部分。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权。高校校规制定基本原则: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高校校规制定程序满足一定程序要求。

违纪学生处理是高校学生管理中最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的一项事务。究其原因,主要因为我国高等学校对其违纪学生的处理制度存在如下问题:1.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定位偏低;2.高校学生处分权行使程序不规范;3.高校学生处分救济制度不健全。

关于高校对其违纪学生的处分权在法律上的性质,目前大体上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权是大学的自主权,属于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利。另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我们认为,高校对其违纪学生的处分权属于行政处罚。高校对其违纪学生的处分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为:处分依据合法、处分主体合法、处分内容合法以及处分程序合法。

学籍管理一般是指学校就其学生围绕学籍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取得制度、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以及毕业、结业与肄业。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受教育权益救济制度,高校学生在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因其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可以采取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获得救济。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可概括为:一类是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另一类是校外学生申诉制度。申诉制度是指高校学生在其受教育权益被侵害时依法定程序向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该制度具有法定性、专门性和非诉讼性特点的基本特征。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申请人。二是被申诉人。三是可申诉事项范围。四是申诉的受理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五是申诉程序。

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归纳篇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均有财政部制定,其它部门或地方没有权利制定。

2.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3.应当依法设臵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臵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3名以上)

4.财政部组织实施对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

5.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有关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7.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8.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9.为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检举材料和处理检举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为检举人报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

10.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1.设臵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根据本单位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工作岗位;符合内部牵连制度;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12.会计工作岗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资金核算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13.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支付职工工资、津贴;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一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起点1000)

14.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撤销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1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16.办理支付结算的一般要求:

⑴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⑵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⑶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⑷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7.出票的效力:出品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请求权和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18.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填空、选择、判断)

19.票据丧失的补救:⑴挂失止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现金本票,现金银行汇票。因为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支票、商业汇票、填明“现金” 字样的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⑵公示催付;⑶普通诉讼。

20.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其提示承兑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

21.银行本票可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面额

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银行本票只限同城使用。

16.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22.未填实际结算金额与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3.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保证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个或多个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24.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25.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经营所在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不超过一年)、注销登记(15天);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26.发票的开具要求:(填空、多选、简答)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

范围。禁止倒卖倒买发票等违法行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27发票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联,税款抵扣联,记账联);普通发票(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专业发票(邮票,保险业,客票,货票等)

28、税款征收方式(注意多选)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

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有关设臵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有利于加强对税源控制,减少税款流失,降低税收成本,手续简单。(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税源很难控制的领域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收成本。

(8)其它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29、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这是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

30、税务代理特点: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31、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

32、国家预算分为五级: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33、预算组织程序:编制、审批(有效性、级别性、程序性和严肃性)、执行和调整

34、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功能: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宏观控制;活跃市场经济;推进反腐倡廉;保护民族产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

35、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首要规范)、诚实守信(基本准则)、办事公道、服务群众(重要原则)奉献社会(出发点和归宿)

36、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掌握各内容内涵。注意每大内容里包含的项目,多选题常出)

(1)爱岗敬业。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执业谨慎,信誉至上。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37、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注意多选、简答)

1、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 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38、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采用多种方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 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将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

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归纳篇四

法人条件(依法成立,场所,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诉讼时效期;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施工企业资质申请条件(钱、人、技术装备、业绩);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拆迁进度,施工企业,图纸及技术资料,质量及安全措施,资金落实50/30)及延期、报告;联合体投标的特点及条件(自愿、不具备法人资格,共同签订1个合同,连带责任,联合投标后不得以个人名义再投;条件:协议,同专业按低,保证金对成员具有约束力);

分包与违法分包,违法分包种类(不具备资质,无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主体分包,分包再分包);转包特点(全部转包或肢解分包);必须招标的(大型、公用、国有资金、国际援助外国投资);招标规模(200,100,50,总3000);可不招标(国家安全秘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自建自用,在建追加小型或附加);可不公开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金,编制招标文件和专业评标,技术经济专家库);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代表及专家,无其他)及专家条件(专业8年并高职),技经>2/3;不得担任评标的情况(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因招评标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类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特12或特1-3级12类;专业承包1-3级60类;劳务分包1、2级13类。专职安全员:总:特

6、一4,二三3;专业承包3、2人;劳务2人);总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负总责,不因分包合同而避免连带责任;需专家论证的方案;材料检验;甲供材料不因施工单位验收而对材料质量免责;保修期开始: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捡收合格之日。对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保修期为各方却认可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日期;建筑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睑费用;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前30d,试用期提前3d);招标文件内容(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清单招标的,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方法,投标辅助材料);投标倮证金(有效期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没收条件);法的制定和名称后缀(法律-法、法规-条例、规章-规定、办法,地方加地名),解释权及部门;垫资利息未约定的不支持;行政诉讼规定;公司分立就母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回函有根本性更改为新要约;提存时限5年;专职安全员数量规定(工程造价规模,员工数量规模,资质等级);承诺到达视为合同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统一组织编制;国务院有权对建筑工程实施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规定;仲裁一定双方有仲裁的意思,即有约定仲裁的才能仲裁,单向主张权利的不适用;代理分类,超越代理权的情形及判别;施工机械产生噪音的开工前15日到环保部门申报;图纸未更改按图纸验收,监理通知不通过甲方更改图纸及设计视同无效;证人义务及要求;招投标人串通情形及投标人串通情形;仲裁地选择(管辖权);施工合同已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约地;登记设立的情况(一般为不动产,但正建造的船舶航空器除外);承揽合同约定及特点(交付时付费,可中途更改,需定作人对已完的付费,必须经定作人同意才可转第三人完成);几个证有效期及申请延期的时间(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资金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取得证书,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至少1次教育考核合格,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险,防护用具,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危险性较大的有预防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工程监理的依据(图纸、施工合同,法律法规,强制标准等);因设计、勘察等非承包商原因给承包商造成实际损失的可向直接发包人主张权利,由发包人追偿;投保人负责支付保险费;运输合同可留置;联合投标组员变化的需通知招标人重新审核,否则投标无效;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现场机械安装应具备(编制安装方案,自检合格证明,具有专业承包资质,本单位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拆迁许可证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不保修的范围(使用不当,第三方造成质量问题,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竣工验收时间确定(验收合格的合格之日,未验使用的占有之日,鉴定验收合格的为提交报告日,拖延验收的提交验收报告之日);工程文件档案整理移交(分向总、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及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物权(所有权占、使、收、处,用益物权占、收、使,抵押不转移占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占、使、收);联合体各方的共同投标协议属于合同关系;撤销要约的通知需在发出承诺前到达;合同无效(行为不合法不合规,签订的合同无效);三同时;有合同的侵权叫违约,否则是侵权;法的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优于下,特别优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其他需裁决);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员会由取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衷和工会代表组成;

代理不明连带责任(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需连带的其他情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超越/终止代理权仍发生行为,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行为违法不反对仍代理的);

地役权和相邻权区别(地役为了方便,对方同意,有偿;相邻权不需要对方同意,生活必须,无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1连续工作满10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已连续工作满10年,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需出具质量保修书; 延长时间1.5/周末2倍/法定假日3倍;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行政刑事处罚的种类;噪音限值;保修期规定; 试生产3个月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责任分担(第三人,工程本身损坏,运至工地材料和设备,清理修复由发包人承担;机械损坏停工损失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各自承担,停工发包人要求留人的应承担费用);

企业资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区别(撤回先合格后不合格;撤销发证单位人员违法;吊销先合格,后不按规定,且不改正;注销企业自主);行政复议(人对官,已发生,先复议【结论有法律效力】仍不服再诉讼);

安全事故总包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

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设计单位可以指定生产厂商或供应商;结算审查期限(收到竣工结算资料起20-30-45-60,500万,2000万,5000万);

劳务派遣协议的主体派遮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急预案至少3年修订1次;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1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著作权归属;专利等保护时限; 申请仲栽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同意延长不得修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监理不得与施工和供应商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6月以上尽量书面形式;

废标情形(签、格式、多、名、金、联);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公益公共设施,扣押冻结,其他);安全事故分级;

约定法定最低保修期(基础设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年限,屋面防水防水卫生间防渗漏的5年,供热供冷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2年);

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10年有效,无限展期; 法院证据保全措施(——);变更不明约定为未变更;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大型人员密集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委托,资质,与施工无利害关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竣工验收后3个月档案移交(——);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会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民事诉讼案件适用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及(遗产,家庭纠纷);申请仲裁条件(有仲裁协议,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超出要约约定时限的回复视为新要约;保修书的内容范围责任期限内容;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需要文件资料(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标通知书);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竣工图,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a.原告住所地b.被眚住所地c合同履行地e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领施工许可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包括(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总平面布置图,拟进场机械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仲裁委员会收到仲找申请书之日起5d内,认为苻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被申请人收到伸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向仲我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秆。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本单位生产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故应急救援顸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的:不能达成一致无效,共同选择一个的有效;

邀请招标:(l)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坏垅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民事诉讼专属管辂: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权属;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仲裁事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不能解决时质量要求不明确,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偾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价款不明确的,可按照合同签订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有的当事人在合向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捉交诉讼,根据这种约定就无法判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愿。囚此,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只能诉讼;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符超过6个月,只能约定l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锟定,订立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况:无仲裁协议,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或无权仲裁的,程序违法的,证据伪造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裁决效力一裁终局,作出判决之日生效,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有仲裁协议却直接诉讼,诉讼判决有效;

全权代理(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委托明确事项期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不能认定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安全技术交底人员和对象(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分类(5类41条,资质、承揽业务、质量、安全、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处罚后7日公布,不良公布6月到3年,改善不少于3月;良好3年;招投标违法处罚20日内公布6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完成合同约定,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勘、设、施、监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其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合格发包人承担否则承包人承担;

工程部位隐蔽前曾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但重新检验后发现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关于全部剥露、返工的费用和工期处理费用和工期损失全部由承包商承担;若合格则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顼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贵人。发生下列计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d(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勘、设、建、施、监工作人员调动离开的,后发现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仍应追究法律责任; 因企业分立而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合并就高);

根据《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义务,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成立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为减少应纳税额,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签订合同无效;其他无效情况;效力待定情况;可变更可撤销情况;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关于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对于前者根据法院要求提供担保,而对于后者应当提供担保;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服务类不超过合同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某施工项目材料采购合同中,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也无法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应按照(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归纳篇五

二级建造师法规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二级建造师法规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20、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 二级建造师法规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指示交付: 二级建造师法规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6、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7、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9、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20、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2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2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3、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4、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5、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

1、基本原则: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二级建造师法规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1、评标专家的选取

(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不一致就必然废标吗?)(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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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

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 二级建造师法规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管理

3、必须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形(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人力资源管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7、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臵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臵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0、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1、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3、事故报告时间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4、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15、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

16、事故调查的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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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安全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8、安全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0、安全监督不得收取费用。质量监督可以收取费用

受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都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九、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督)

5、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2)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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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3、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臵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1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6、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7、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9、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与施工许可证取得条件比较)2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4)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5、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保修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0、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1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1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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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13、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二级建造师法规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勘察、设计阶段;(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阶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任何阶段。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5、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7、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8、正确区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 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

十三、环境保护法

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2)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3)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重大变动处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6、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3)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7、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8、不禁止排放的情形:

(1)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2)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3)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9、防止地下水污染:

(1)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 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2)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3)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10、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1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3、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14、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十四、节约能源法考点解析

1、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2、国家立法态度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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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3)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4)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3、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后果:

(1)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 颁发施工许可证。(3)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十五、消防法考点解析

1、消防设计的审核

(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消防设计的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臵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4、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六、劳动法考点解析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定期健康检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成年人

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二级建造师法规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注意中断(主观事由)与中止(客观事由)的条件(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相同)例外: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

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5、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 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10日内提交答辩状。

16、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7、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七、劳动合同法考点解析

1、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3、书面劳动合同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书面通知中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二级建造师法规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7、劳动者随时解除: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 二级建造师法规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29、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十八、档案法考点解析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5、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6、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8、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9、验收组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 目档案的验收;

10、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十九、税法考点解析

1、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和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义务、出境清税义务和纳税人报告义务。

5、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时间也是30日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开立的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十、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考点解析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3、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4、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适用侵权责任特殊构成要件和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为有: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6、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8、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

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9、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

10、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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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1、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最轻的主刑是管制。拘役与拘留的区别。

13、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4、工程建设领域三种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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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约的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8、要约失效:

(1)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

9、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10、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要求完全一致)

12、实质性变更:

(1)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2)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3)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3、承诺期限:

(1)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2)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3)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14、承诺生效时间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与要约生效规定完全相同)(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5、承诺期限的计算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16、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的承诺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7、承诺超期(要约人原因)

(1)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18、承诺延误(外部原因)

(1)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9、承诺的撤回

(1)承诺可以撤回;

(2)撤回时间: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

(3)撤回承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提示: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20、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

21、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2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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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三、合同的效力考点解析

1、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2、合同成立时间

(1)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确认书: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3、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合同生效是价值判断;合同成立是事实判断。

5、合同生效要件:

(1)主体适格: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形式合法: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6、超越经营范围合同的效力:(1)一般有效;

(2)例外无效: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7、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二级建造师法规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4)无处分权

16、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4)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17、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8、越权订立的合同

(1)原则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2)例外无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19、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0、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在被权利人追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21、附条件合同的类型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2、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不成就; 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成就。

23、附期限合同与合同履行期限不同。

(1)附期限合同是针对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届满将决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

(2)合同履行期限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该期限将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

24、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 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四、合同履行考点解析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主体: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 二级建造师法规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4)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9、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形:(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10、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3)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1、竣工日期的确定

(1)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而实际竣工日期则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的开始之日,如果该日期先于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获得奖励。

(2)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2、对计价方法的确定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3、利息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利息时利息的起算时间: a.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b.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4、计价方式纠纷的处理

(1)计价方式: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2)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15、工程量的确认

(1)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2)工程师的确认以签证为依据

(3)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6、确认工程量的时间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8、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9、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0、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2)同时履行抗辩权有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21、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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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2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1)先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2)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3、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25、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2)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26、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27、代位权行使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8、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9、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3)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30、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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