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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旅行社协会章程(5篇)

2023-12-24 互联网 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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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协会章程篇一

×武宁县旅游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武宁县旅游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我县旅游业有关社团组织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县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

格。

×第三条本协会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武宁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武宁县旅游局的领导和武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武宁县城古艾路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任务

×

(一)在国家、省、市、县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行业发展计划,协助县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对会员单位加强自律和行业保护。

×

(二)协调各会员间的相互关系,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单位共同遵守。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维护全县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

(三)反对不正当竞争。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会员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

(四)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督行业服务质量,发动和组织会员联合制裁损害行业利益的企业。

×

(五)考察和确认团体会员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组织会员法人代表履行行规和章程公约。

×

(六)开展旅游业调查研究,推广先进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

(七)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宣传促销、咨询服务等活动,形成行业合力,开拓市场,树立整体形象。

×

(八)加强与区内外同行业组织、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共同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

(九)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国内外旅游者的意见和建议,承担县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办理旅游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应办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和经营规模,经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学校、旅游商店及其它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申请入会及批准程序: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

(二)理事会授权的会长或副会长批准;

×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和会员标牌;

×

(四)抄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协会给予帮助权;

×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

(二)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摘掉会员标牌。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破坏武宁旅游形象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

(五)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县旅游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法人或法人的授权代表,理事会理事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名推荐,会员大会酝酿协商并表决通过,理事产生后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控制在会员总数的以内。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

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须有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

(三)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行约;

×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九)受理并协调处理各会员单位所提出的影响旅游业公平竞争及健康发展的有关问题;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

(三)提出秘书处专职和临时工作人员聘用;

×

(四)管理本协会日常财务开支,协助会长管理协会财务;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

(一)协会的业务活动费用;

×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

×

(三)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协会终止程序是:在一届任期内,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退出协会或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协会即宣告终止活动,经县旅游局批准后,向县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办理终止法律手续,由协会秘书处处理终止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旅行社协会章程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武宁县旅游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我县旅游业有关社团组织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县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

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武宁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武宁县旅游局的领导和武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武宁县城古艾路6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任务

(一)在国家、省、市、县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行业发展计划,协助县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对会员单位加强自律和行业保护。

(二)协调各会员间的相互关系,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单位共同遵守。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维护全县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反对不正当竞争。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会员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督行业服务质量,发动和组织会员联合制裁损害行业利益的企业。

(五)考察和确认团体会员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组织会员法人代表履行行规和章程公约。

(六)开展旅游业调查研究,推广先进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七)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宣传促销、咨询服务等活动,形成行业合力,开拓市场,树立整体形象。

(八)加强与区内外同行业组织、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共同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国内外旅游者的意见和建议,承担县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办理旅游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应办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和经营规模,经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学校、旅游商店及其它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申请入会及批准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理事会授权的会长或副会长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和会员标牌;

(四)抄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协会给予帮助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摘掉会员标牌。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破坏武宁旅游形象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县旅游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法人或法人的授权代表,理事会理事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名推荐,会员大会酝酿协商并表决通过,理事产生后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控制在会员总数的30以内。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

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须有2/3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行约;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受理并协调处理各会员单位所提出的影响旅游业公平竞争及健康发展的有关问题;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出秘书处专职和临时工作人员聘用;

(四)管理本协会日常财务开支,协助会长管理协会财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协会的业务活动费用;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

(三)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协会终止程序是:在一届任期内,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退出协会或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协会即宣告终止活动,经县旅游局批准后,向县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办理终止法律手续,由协会秘书处处理终止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9月6日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旅行社协会章程篇三

兴义市旅游行业协会章程

(经2010年10月28日兴义市旅游行业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修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兴义市旅游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ingyi tourism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xyt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兴义市旅游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热心兴义旅游发展的个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市综合性、非营利性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维护兴义市旅游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行业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管理,进行行业协调,促进行业自律,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兴义旅游的良好形象,为促进全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兴义市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兴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贵州省兴义市市府路1号政府大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省、州、市发展旅游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旅游发展态势,组织对行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行业发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本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加强监督与协助;

(三)加强行业的团结、协作和自律,组织会员单位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四)组织开展全市旅游资源的宣传和推广,根据需要组团参加国内外各种旅游节庆、宣传活动,策划、制作网络、平面和多媒体的宣传资料,积极培育旅游市场;

(五)向政府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及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并协助贯彻执行,以维护行业、会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主办或协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技能大赛、座谈会、报告会、学术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经验交流会和会员表彰会等,积极组织参加相关行业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水平,推动行业发展;

(七)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指导各专业分会和全市其他旅游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对其工作成效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重大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八)为行业、会员、其他旅游企业和个人提供策划、营销、规划、管理、合作和市场推介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九)加强与行业内外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积极以兴义旅游业民间代表的身份开展对外交流、考察学习、培训实习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全市旅游行业内的下列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1、兴义市地域范围内涉及旅游“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的各旅行社、景区景点、旅游宾馆酒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旅游定点单位等企事业单位;

2、旅游院校或综合性学校的旅游系、旅游科研、宣传机构;

3、全市其他旅游行业组织;

4、旅游业相关的其他行业(文化、民族、交通、文物等)的协会和组织;

5、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

(四)热心兴义市旅游业发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遇到重大困难时,请求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协助开展旅游宣传活动;

(七)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八)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一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聘请若干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决定和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顾问和名誉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9年10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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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协会章程篇四

湖北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本文本为我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章程的范例。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设常务理事的可删去有关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为选择事项,不是正文。

五、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研究会应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缩写:---------------。[名称中应表明其所属行业,冠以“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等字样。被依法注销、撤销的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商会)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性质表述: “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行业生产(或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异地商会的性质表述:“本会是由----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须载明湖北省----市----区----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工作任务参照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二十条填写,并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减。异地商会应根据自身能力、会员及政府的需求来确定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业务范围应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异地商会] :是----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如有其他条件,在此填写]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不设常务理事的的协会,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此处任期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1-2名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无此项]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7天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3天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旅行社协会章程篇五

行业协会章程的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行业协会章程的示范文本,旨在为广东省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填写说明,“()”内文字为可选项。

四、此示范文本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行业协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的行业协会冠以“广东省”、“广东”字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广东省”、“广东”等字样。行业协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必须载明:组成的单位;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省/市/县)民政(厅/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载明具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或�市、�县)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载明广东省�市�区(县)〗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可根据协会实际适当删减):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省(市、区)从事���行业的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六)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资格条件和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换届会议应以会员大会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臵,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适用于设监事会的行业协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本会设监事�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适用于只设监事的行业协会〗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鼓励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产生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

(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

(八)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每届不得超过5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 � � � �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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