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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人民法院醉驾的规定 醉驾的最高处罚(5篇)

2023-12-24 互联网 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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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醉驾的规定 醉驾的最高处罚篇一

1.杜绝酒后驾驶保证书 2.酒后驾驶的保证书 3.酒后驾驶的保证书

1、杜绝酒后驾驶保证书

为了践行“饮酒不驾驶,驾驶不饮酒”的承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避免伤害他人和被他人伤害,创建安全、规范、和谐、有序的交通工作环境,我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公司交通规定,服从管理,安全驾驶。

2、坚决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保证不在我身上发生饮酒或醉酒工作和驾驶的行为。

3、积极宣传“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向同事、朋友和亲人宣传酒驾的危害,主动劝阻他们远离酒后驾驶。

4、保证做到班前、班中不饮酒。保证上岗前本人身体状况正常(血液酒精含量低于20毫克/100毫升),下班后避免不回家去饮酒,坚决杜绝发生酒后骑车、开车和醉酒闲逛的行为发生。

班组:保证人:

2、酒后驾驶的保证书

尊敬的老婆大人:

酒后驾驶,交通事故,地上的石头没事,车子有事。事出有因,也是写这个保证书的原因:

什么叫'乐极生悲',这次也许就是小小的一次乐极生悲,但不杜绝,往后可能发展成一次大的悲剧。老婆说,前两天她一个朋友酒后驾驶,撞人后逃逸,赔偿一百五十万,但没钱赔偿,面临15年牢狱之灾。相对来说,我还算非常幸运的,但是如果没有老婆的严厉呵斥也许我现在也认识不到酒后驾驶的严重性!

回看这件事,真的是不应该啊。去酒吧之前,答应老婆一点前到家,玩得飘飘然,2点多还没到家,出事,结果到3点多才回家,一进家门,老婆拿起一本书朝我袭来,劈里啪啦,呵斥的话语如滔滔江水,如海啸般向我袭来,因为确实背理了,我报着讨好的心态,微笑面对。最让我防不胜防的是,我老妈跑过来没把我快嚼死。

现在想来,老婆怀孕了,前两天才看到我的宝贝在妈妈肚子里吃指甲,可爱的动着,一种油然而生的幸福感涌上心头,本身工作很忙,加班加得厉害,早出晚归,佗妈担心得睡不好。我又搞这样的事,对孩子和我的佗妈都不好,下次一定注意。所以在这里跟老婆检讨了。

再不轻易去酒吧,虽然平时也非常少去,公司的聚会,除非老大们参加,否则坚决不去,要是盛情难却,要是开车也绝对不喝酒,但是尽量避免不去酒吧。如好友相邀也必须给老婆打报告,老婆点头就去,不点头就不去,就是去,也坚决按照老婆要求的时间回家,绝不在延误!

我知道佗妈也是为我好,你对我好,我都知道,也许是压力太大需要释放,也许也是自己现在的状态有点飘飘然了,我要好好自我反省,不断发现自身的问题,让老婆在未来的5个月,安安心心的养我家佗宝宝。

老婆,你辛苦了,佗爸疼你啊„„香哈„„

我保证以后再也不酒后驾车了,保证一定会注意交通安全,不让老婆为我担心。

3、酒后驾驶的保证书

我叫廖松波,家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人,我于今年元月14日6时从温州发车回安徽,我鬼迷心窍地在中午喝了一瓶劲酒,然后跟班车上路。当晚7点40分左右,车子到了上三高速新昌服务区,我们下车吃饭。饭后,我开车继续上路,因车辆超员和酒后驾车被绍兴高速交警查获,已受到扣证3 个月的处理,我真后悔。

我家在农村,小学毕业就在家种田,后来经过学习,1986年我成功考出了b照驾驶证,从此以开车为生。1993年又成功考出了大客驾驶证,并进入当地客运公司上班。当时全家都为我找到好工作而开心。这次被交警查获后等待酒精检验结果的这几天,我一直在祈祷酒精检测千万不要超标,因为我知道万一超标了,我就会失去工作,我就没有收入,家里就没有钱用。我家有3个小孩,都在读书,每年学费要很多,老婆在家种田,上有老母亲要供养,现在我失去了工作,我真不敢再想下去了。

这次教训太深刻了,我被查出酒精超标了两倍多,被交警扣了驾驶证,老板也不要我开车了,我该怎么办啊?我当初不该喝酒啊,我真混。平时公司每个星期都有安全课在上,我为什么不听领导的话呢?我只知道我酒量好,喝点酒不影响开车就没事了。

我现在向所有的乘客真诚地道歉,我悔不该酒后驾车,从今以后我要加强学习交通法规,要痛改前非,保证不再重犯。希望交警部门和公司,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

驾驶员:廖松波

2007年元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醉驾的规定 醉驾的最高处罚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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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醉驾

作者:赵德铭

来源:《视野》2011年第09期

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即上铐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6%,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送医疗部门,专门看护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醉驾论处。如属首次醉驾,除罚款250~400美元外,还要判处坐牢6个月。倘若醉驾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

日本:纵使无伤亡事故发生,醉驾者最高亦可处拘役3年。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醉酒开车两次以上,要处6个月的徒刑。

法国:对酒后驾车,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属微醉,司机的驾驶证也会被当场注销。如醉酒司机导致其他人死亡就会直接被判入狱,如导致受害者受伤,司机将支付巨额赔偿。

澳大利亚:对醉酒驾驶员,如系初犯,罚款10美元;如系重犯,要处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之外,还要把驾驶员的姓名登载在报纸上的《酒醉与入狱》标题下示众。在新南威尔士州,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就将受到最高一年坐牢的刑罚。

(强怀斌摘自《共鸣》)

最高人民法院醉驾的规定 醉驾的最高处罚篇三

醉驾保证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保证书,保证书是保证者提出保证时使用的专用书信信或文字材料。一听到写保证书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醉驾保证书,欢迎大家分享。

醉驾保证书1

尊敬的xx:

为了践行“饮酒不驾驶,驾驶不饮酒”的承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避免伤害他人和被他人伤害,创建安全、规范、和谐、有序的交通工作环境,我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公司交通规定,服从管理,安全驾驶。

2、坚决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保证不在我身上发生饮酒或醉酒工作和驾驶的行为。

3、积极宣传“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向同事、朋友和亲人宣传酒驾的危害,主动劝阻他们远离酒后驾驶。

4、保证做到班前、班中不饮酒。保证上岗前本人身体状况正常(血液酒精含量低于20毫克/100毫升),下班后避免不回家去饮酒,坚决杜绝发生酒后骑车、开车和醉酒闲逛的`行为发生。

保证人:××

xx年xx月xx日

醉驾保证书2

尊敬的老婆大人:

酒后驾驶,交通事故,地上的石头没事,车子有事。事出有因,也是写这个保证书的原因:

什么叫“乐极生悲”,这次也许就是小小的一次乐极生悲,但不杜绝,往后可能发展成一次大的悲剧。老婆说,前两天她一个朋友酒后驾驶,撞人后逃逸,赔偿一百五十万,但没钱赔偿,面临20××年牢狱之灾。相对来说,我还算非常幸运的,但是如果没有老婆的严厉呵斥也许我现在也认识不到酒后驾驶的严重性!

回看这件事,真的是不应该啊。去酒吧之前,答应老婆一点前到家,玩得飘飘然,2点多还没到家,出事,结果到3点多才回家,一进家门,老婆拿起一本书朝我袭来,劈里啪啦,呵斥的话语如滔滔江水,如海啸般向我袭来,因为确实背理了,我报着讨好的心态,微笑面对。最让我防不胜防的是,我老妈跑过来没把我快嚼死。

现在想来,老婆怀孕了,前两天才看到我的宝贝在妈妈肚子里吃指甲,可爱的动着,一种油然而生的幸福感涌上心头,本身工作很忙,加班加得厉害,早出晚归,佗妈担心得睡不好。我又搞这样的事,对孩子和我的佗妈都不好,下次一定注意。所以在这里跟老婆检讨了。

再不轻易去酒吧,虽然平时也非常少去,公司的聚会,除非老大们参加,否则坚决不去,要是盛情难却,要是开车也绝对不喝酒,但是尽量避免不去酒吧。如好友相邀也必须给老婆打报告,老婆点头就去,不点头就不去,就是去,也坚决按照老婆要求的时间回家,绝不在延误!

我知道佗妈也是为我好,你对我好,我都知道,也许是压力太大需要释放,也许也是自己现在的状态有点飘飘然了,我要好好自我反省,不断发现自身的问题,让老婆在未来的5个月,安安心心的养我家佗宝宝。

老婆,你辛苦了,佗爸疼你啊……香哈……

我保证以后再也不酒后驾车了,保证一定会注意交通安全,不让老婆为我担心。

保证人:××

xx年xx月xx日

最高人民法院醉驾的规定 醉驾的最高处罚篇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交强险如何理赔的司法

解释 发表于 2010-1-26 21:54:21

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作出解释,现将原文摘录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2009】民立他字第4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复函由来

2009年5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被保险人因无证驾驶交强险二审拒赔申请再审案件时,本院审判委员会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其中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理解为狭义的财物损毁意见占主流,而将“财产损失”理解为广义的物质性财产损失的占少数。为慎重起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现将请示原文摘录如下: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

【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办理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分歧。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董家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平保阜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7)南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平保阜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7日作出的(2007)阜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董家玲不服,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家玲,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市民,住阜南县城关镇苗寺家属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华,经理。

三、原判情况

阜南县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12月26日,董家玲与平保阜阳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皖k43335号松花江中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6年12月27日起至2007年12月26日止。2007年1月26日,孙世峰驾驶该车,将行人曹庆玲撞伤致死并逃离现场。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孙世峰醉酒后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并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曹庆玲无责任。后董家玲及驾驶员孙世峰与受害人曹庆玲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万元,已履行完毕。阜南县人民法院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2007年6月11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世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董家玲以平保阜阳公司拒绝理赔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付交强险理赔款50000元。

该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孙世峰醉酒后驾驶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其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责任,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平保阜阳公司应赔偿因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50000元。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已赔偿了受害人近亲属包括死亡赔偿限额50000元在内所有损失,该事实诉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索赔。虽被告辩称原告驾驶员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在醉酒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免赔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造成受害人死亡、伤残时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平保阜阳公司给付董家玲死亡赔偿金50000元。平保阜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投保交强险后,醉酒驾车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包括其他费用,并且在垫付后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规定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免除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垫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仅是为了能及时救助受害人,在受害人脱离危险以后,保险公司不承担其他责任,此在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亦有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系保监会制定发布作为执行交强险的具体依据,保监会系国务院直属机构,其所发布的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理应予以遵守。所以,本案中车主在承担责任后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董家玲的诉讼请求。

四、申请人董家玲申请再审的理由 董家玲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1、原判曲解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该条第二款仅规定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原判适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效力不及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五、本院审委会意见

案经审委会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董家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条例》第二十二条就醉酒驾车等情形的免赔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种情形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财产损失”只应作限制性理解,不应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的法定义务。

3、《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与《条例》相关条款发生法律冲突,应以《条例》为处理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董家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理由是:

1、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来看,“财产损失”系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因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车辆在本条

(一)至

(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驾驶人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依法不予理赔。

审委会倾向性意见:同意第一种意见,请示最高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五月十九

最高人民法院醉驾的规定 醉驾的最高处罚篇五

在公安部、最高院分别针对“醉驾入刑”执行上表态后,昨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

(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醉驾入刑”。

昨日,白泉民向本报记者独家回应了检察机关在醉驾案件执行中的立场和态度。

白泉民告诉记者,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对于醉驾情节轻微案件,白泉民表示,会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及相关法律上的条款起诉,不会存在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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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首例高速路醉驾案被公诉

本报讯(记者刘洋 通讯员魏亚男)昨天,记者从朝阳检方获悉,北京首例高速公路醉驾案被告人袁某被提起公诉。袁某被指控酒后驾驶车辆在高速路行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

据检方介绍,5月2日晚,朝阳交通支队民警在京沪高速公路出京方向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23时左右,一辆比亚迪牌小汽车驶入大羊坊收费站,民警上前对其进行检查,当司机摇下车窗后,民警就闻到一股酒气从车内涌出。但司机袁某发现民警要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后,立即摇上车窗、锁上车门拒绝检查,还在车内睡着了。

直到5月3日0时30分左右,袁某才下车接受酒精检测。经鉴定,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检察官表示,根据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酒驾车。

在接受讯问时,袁某承认自己心存侥幸,当晚驾车前喝了几两52度的泸州老窖,当晚酒后便开上了高速公路。

目前,被告人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 新闻背景

“醉驾入刑”引发讨论

据公安部统计,“醉驾入刑”的实施对醉驾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实施前半月,全国查处的醉酒驾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数量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醉驾入刑”实施期间,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能不被追究刑责”的表述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

讨论中,公安部首先发表了在醉驾案侦查中的立场。公安部称,在刑法修正案

(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随后,最高院也正式对醉驾案件审理表态。最高院将印发“指导案例”,以规范醉驾案件审判。最高院已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前两起案件上报,最高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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