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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工程总承包 设计承包协议篇一
承包方:
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
发包方: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
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兰州新区职教园区a区绿化工程
工程地点: 兰州新区中川镇
承包范围:兰州新区职教园区a区绿化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
建设内容: a区道路绿化、山体绿化、山体绿化上水工程,各路段中水利用灌溉管
道工程。
1.2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天
1.3 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
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 合同语言:汉语。
3.2 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3.3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4条 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日期前7天由承包人提供三套施工
图及设计方案,由发包人组织会审。发包人最迟于开工之后两周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下发承包人,承包人按审核意见修改后出正式的施工图,报发包人、监理人签发实施。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特殊保密要求
第5条 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遵守《通用条款》。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第6条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第7条 发包人工作
7.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清理完毕,并具备施工条件,四通一平。
7.2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
7.3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
7.4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后30天内
7.5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后15天内
第8条 承包人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两天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监理单位填报《已完工程量报表》及下月计划报表。
8.3 施工保护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的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5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按照甘肃省及当地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工作。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8.6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由乙方保护
8.7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由乙方保护
8.8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0㎡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15日提供 ,每月25日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9.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后7日,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同意。
第10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
遵守《通用条款》,由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 按双方约定填写
第14条 工程样板、样品
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提供的样品、制作的样板段等,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第15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第16条 工程质量等级
16.1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16.2质量评定部门名称: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当年种植完成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18条 安全施工
遵守《通用条款》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合同价款形式 :可调总价合同
19.2 调整的方式: 按照规定计算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条件、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在工程合同
签定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监管)并存入合同价款3%的保证金,发包人按承包人合同价款的5%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60%)。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支付的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总额的30%时,扣回预付款的50%,支付的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总额的60%时,扣回剩余预付款的50%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本工程按以下条款约定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将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14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双方预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项目按合同要求,工期为24个月,第一年度工程完成后,对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预验收,验收后支付当年完成工程量价款的30%,第二年度工程完成后,对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预验收,验收后支付当年完成工程量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60%(本次付款金额=合同价款的60%-预付款-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已付的工程款),剩余40%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以审计结果为准,确定剩余合同价款)作为管护保证金预留,按要求管护5年后支付剩余价款的50%,第八年后支付剩余价款的50%。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本工程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在每月15日将下月采购的材料设备以报表形式报发包人,应发包人请确认后方可采购。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25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第26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27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发包人应将收益部分扣除应实施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后,结余部分的30%奖励给承包人。
第28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以作为竣工图,应由发包人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结算方式:银行转帐支票
30.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竣工后28天内
30.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结算报告送达后56天内 30.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报告批准后14天内
第32条 保修
32.1 保修内容、范围:乙方施工范围 32.2 保修期限: 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2.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2.4 保修金利息: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33条 争议
3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4条 违约
34.1 违约的处理: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4.2 违约金的数额: 按工程总造价3%以下双方约定
34.3 损失的计算方法: 按实际发生核算
34.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按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与本工程同期)及滞纳金,
工期顺延
第35条 索赔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14天内,向甲方发出索赔通知;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36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敷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保护措施费用。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7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按双方约定填写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
第39条 保险
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办理(其它险种自愿)
第40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1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1.1 合同生效日期: 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41.2 合同终止日期: 保修期满工程款全部结清,本合同条款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合同副本份数:×份(根据实际份数填写,正副本不应少于八份) 42.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各自
42.3 合同制订费用: 乙方负责
第43条 合同备案、鉴证
43.1合同备案、鉴证承办人:(现场签字)
发包方: 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第44条 附加条款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或文件必须与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相一致。
甲方:乙方:日期:
设计工程总承包 设计承包协议篇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建号房工程的施工任务,为了抓紧工程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工期,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该工程的钢筋制安分项工程的人工费承包给乙方,为明确此项工程的工作内容、质量、安全、工期等,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承包形式:包工不包料。
二、承包的内容:
工作内容:按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号房施工图要求,包括:所有现浇砼结构的钢筋制作、安装,电弧焊焊接,钢筋定位用的“铁板凳”、保护层用的砂浆垫块、预埋铁件、砌体加筋等的制作,制作成品的堆放、运输,剩余材料的整理归库、场内运输,施工场地的清理等工作内容以及柱筋电渣压力焊焊接。
三、工程承包的价款:
以施工图纸为准,按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如有变更,以变更后的建筑面积为准。其中包括个人防护用品、钢筋绑扎用的扎丝、焊接用的焊条等在内。
四、工程价款的计量及支付办法:
1、甲、乙双方每月25日按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收方计量,双方签字认可后报公司工程部、计经部核实计算当月总工资。
2、当月实发人工工资按计经部核实计算的经领导审定签字的总工资额的80%计付,剩余的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月内付清。
3、实发工资额由员工本人在工资表和花名册上签字交回公司财务部后,在次月的10日以内付清;乙方在给员工发放工资时,必须有甲方人员监督执行,且将当月工资表张榜公布。
五、工程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为合格。
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查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规章制度进行施工。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返工,其材料、人工费及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等必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钢筋组 (以下简称乙方)须由乙方全部负责赔偿。
六、工期:
1、该分项工程从开工之日起计算,日历工期为 天,即从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2、工期奖惩:若该项工程开工至竣工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每提前或延误一天,奖惩500元,以此类推。
七、安全:
1、乙方必须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保险资金不足时暂由甲方垫付,在工程工资余款中扣除。
2、员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劳动保护用品由乙方自理,员工必须按照施工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正确配戴。
3、发生安全事故时,直接经济损失在20_元以内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在20_元以上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负主要责任者付直接经济损失的70%,负次要责任者付直接经济损失的30%。
八、其它
1、施工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不得违章作业,不得参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后果的自负。
2、乙方在施工中应对各种设备,材料进行爱护和节约,当天必须对设备进行清洗、保养,对材料收捡归库,若设备、材料造成损失乙方按照公司制度照价赔偿。。
3、按照工期进度要求,因上道工序影响下道工序的正常进行,造成施工进度拖延三天以上的,该工种无条件自动退场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施工中涉及地邻关系的处理由乙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和违反上述合同条款按总价款 %付守约方。
十、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价款后自然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计工程总承包 设计承包协议篇三
委托方:
承包方:
委托方与承包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承包方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9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700平方米,绿地面积约:923,道路广场面积约:1335平方米。
总投资: 850 万元(大写: 捌佰伍拾万整 )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xx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xx条款;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承包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设计总承包业务。
五、委托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承包方支付报酬。
六.承包方设计总承包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
设计部分:包括提供建筑设计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文件;
1.方案部分:
敬老院户外园林设计图,外立面改建方案图纸,电梯厅钢结构设计施工图,室内精装修设计施工图,室内机电设计施工图,室内给排水设计施工图(所有专业设计附有设计说明)。
2.扩初设计:
1) 建筑: 根据原有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对建筑外立面进行部分调整。
2) 结构: 新建电梯厅部分基础平面图(含设备基础布置简图),基础详图,钢结构布置图,各层结构平面图,屋面结构平面图。
3) 给排水: 给水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各层给水平面图,各层排水平面图,给排水总平面图、消防系统图,煤气系统图,泵房平面图。
4) 电气: 低压系统图,配电干线图,各层照明平面图,各层动力系统图,路灯及电力电缆总平面图,强电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消防平面图,catv,电话,对讲系统图。
3.施工图设计:
在建筑,结构,水电,各专业扩初设计的基础上,按国家施工图出图标准进行详尽的施工图设计;
七.设计总承包的取费标准
编制方案,扩初,施工图文件的取费标准为
设计总承包的费用支付时间:
1. 合同签定后,委托方向承包方支付设计总承包费用总额的30%,
计 (大写: )。
2. 承包方提交建设方初步方案(平面方案及效果图)并且确定后,委托方向承包方支付设计总承包费用总额的20%,
计 (大写: )。
3. 承包方提交建设方公开招投标图纸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支付设计总承包费用总额的20%,
计 (大写: )。
4. 承包方完成所有施工图包括(扩建部分、园林部分、建筑外立面翻新、室内精装修、强弱电、给排水、消防),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支付设计总承包尾款总额的30%,
计 (大写: )。
八. 本合同自 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开始实施。
九.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三份(其中一份为英文合同),承包方执三份。
第二部分 合同xx条款
词语定义、应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 "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设计总承包的工程。
2) "委托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设计总承包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委托方代表"指经委托方授权,代表委托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4) "承包方"是指承担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的一方。
5) "设计总承包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设计总承包工作范围和内容。
6) "设计总承包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委托设计总承包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原因,使设计总承包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7)"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8)xx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设计总承包的需要订立,于建设工程设计总承包的条款。
9)专用条款: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xx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0) 设计单位: 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 施工场所: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 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采用手写、打印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总承包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和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四条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承包方义务
第五条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派出设计总承包工作需要的机构及人员,向委托方报送设计总承包计划,完成设计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计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设计总承包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工作。
第六条 承包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方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义务
第八条 委托方在承包方开展设计总承包业务之前应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委托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承包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承包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承包方。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在不影响承包方开展设计总承包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三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向承包方提供其他人员,应在设计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方权利
第十四条 承包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审图单位的认可权。
(3)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4)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
(7)征得委托方同意,承包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建议权和检验权。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承包方签字确认,委托方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承包方在委托方授权下,可对任何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委托方权利
第十六条 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提交设计总承包工作月报及设计总承包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当委托方发现承包方人员不按设计总承包合同履行职责,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相应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方责任
第十九条 承包方的责任期即工程设计总承包合同有效期。在设计总承包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条 承包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承包方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设计总承包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承包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承包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方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设计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如果向承包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导致的承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由于委托方的原因使设计总承包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承包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已完成建设档案编制,承包方收到设计总承包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在应当获得承包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方又未对承包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承包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设计总承包业务。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包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设计总承包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条 当委托方认为承包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义务时,可向承包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设计总承包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设计总承包报酬
第三十二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承包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支付设计总承包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三十四条 如果委托方对承包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承包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所必要的人员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方同意的,在预算内向委托方实报实销。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在承包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承包方聘用的,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在设计总承包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三十八条 承包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秘密。
第四十条 承包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四十一条 委托方应为设计保险投保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第三条设计总承包范围和设计总承包工作内容:
详见第一部分第六条:设计总承包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
第四条 在承包期限内,每月1日,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第五条 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工程资料:1. 地形图
2.相关建筑图
第六条 委托方应在__三 天内对承包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委托方的常驻代表为_
第八条 保修期间,若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委托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在三日内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解决。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有施工方承担,承包方有监督权和检验权。
第九条 双方同意用_人民币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十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报酬比率为: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方:(签章) 承包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