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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客户自备电源安全使用协议(三篇)

2024-02-01 互联网 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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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自备电源安全使用协议篇一

联系地址:

乙 方:

联系地址: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定。甲乙双方就成都华府佰仕廷酒店有限公司发电机房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承包内容及范围和方式:

(一)承包内容及范围(含甲供材料、甲指材料、甲方分包工程):

成都华府佰仕廷酒店有限公司发电机房。

本工程具体承包范围及内容包括:

1.包工包料按合同、国家工程规范、施工图纸中施工内容施工,以及图纸变更和补充设计等所包含的全部内容的施工。

2.所有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等工程(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3.其他要求乙方履行的任务和工作,其中包括但:

(1)施工材料为空心砖、混泥土标准为——,沙石水浆标准为——、钢筋用——;

(2)按设计图纸和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和完成一切有关测试和检验;

(3)在施工时乙方须确保对工地附近现存之一切建筑物、市政配套、消防通道等提供保护及维持正常情况;

(4)配合甲方分包工程的施工,所有配合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报价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者分包单位另行收取费用。

(5)临时性设施包括板房(必须采用建设局规定的a级防火板房)等一切工地安全设施及生活区场地平整硬化、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6)配合本工程的现场监测;

乙方需遵守城市有关当局现行的一切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于施工过程中委托第三方对整个工程进行监测,包括设计监测方案、建立监测点、装设、定时测量结构之沉降及移位,及编制报告并准时送予建设单位。

(7)乙方须对工程做临时围护施工,所需配合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8)为满足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及费用;

(9)配合市政管网接驳等协调及照管工作;

(10)申报及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及费用;

(11)其他合同文件要求乙方履行的任务及工作,包括正确施工所需的一切附带的次要工程。

(二)承包方式:

1、按招标和施工过程中出具的图纸、以及图纸变更及补充设计等所包含的全部内容的施工,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而采取的所有施工及安全等各方面的施工措施和附带工程,实行总价包干。乙方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水电费、管理费和利润、包税费(包含建安营业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承担的人员的保险等)、包材料制作、加工、运输、装卸、成品保护、场内运输、安装、验收、维护、各项检测费用等。

2、开办费(施工措施费、总包管理费、分包配合费及规费等)包含在总价中,结算时均不得调整。

3)乙方在领取工程款时必须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并按甲方公司要求程序办理。

一、 合同价款:人民币¥—— (大写——元整)。

二、 合同工期:

1、进场时间、合同工期:按甲方项目要求 ,合同总工期为——天。

2、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规定日期为准。

3、竣工日期: —— 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规定日期为准。

4、中间节点工期:以甲方项目部的具体要求为准。

5、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方已充分考虑在内,不予顺延。

6、以上工期按日历天计算。

五、进度款支付及结算:

1、本工程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合同总价的相当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支付乙方总价款的——%共计¥——(大写——元整)

六、安全文明施工

(一)安全施工与检查

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乙方不得要求分包队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本工程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报建手续,若受到主管部门处罚,其费用与乙方无关。

(二)安全防护

1、 乙方在施工开始前应采取措施,组织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分包队伍,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分包队伍认可后实施,由工程分包队伍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3、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灭火器、消防栓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自行供应,自担费用。

(三)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分包队伍,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2、乙方和工程分包队伍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保险

1、乙方施工开始前,应为施工场地内的所有人员办理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乙方办理或获得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乙方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分包队伍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工程分包队伍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七、乙方在工程竣工时向甲方提交本工程竣工图两套、技术资料各两套,并负责整理各指定分包人向乙方提供的竣工图(2套)、技术资料(2套),及所有图纸及资料的电子版。

八、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设计图纸要求,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工程;若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上述标准,乙方必须按指定方案进行返工维修,确保返工后工程能够达到国家合格工程标准,乙方还必须承担工程总造价1%-3%的赔偿(此项与工期赔偿并罚)。同时,乙方必须确保本工程标段在合理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内)不发生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超出国家规范允许值的沉陷或塌陷等质量问题,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 保修期:

1、装修土建项目保修期为 ——年,供水、供热、供电工程项目保修期为 —— 年,主体工程等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

2、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 —— 日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维修,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 违约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时,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本工程质量达不到 合同约定条件 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造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5、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7、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8、甲方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且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或经签证不合格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虚报工程款数额的2倍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11、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十一、 转让条款:

合同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派驻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代表甲方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验收工作,如涉及现场变更(含设计变更,临时变更)及签证(涉及金额增加或减少)均需按公司相应文件执行,否则视为无效,如现场代表变更须及时通知乙方。

1.2开工前3天组织乙方及其他有关单位完成全部图纸会审工作。

1.3开工前3天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及有关技术交底。

1.4 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总计划及材料进场计划,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总计划、材料进场计划后——个日历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为同意乙方的计划。

1.5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并按第七条支付工程款。

1.6 甲方更换甲方代表应提前3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7本合同签订后——个日历天内,向乙方提供书面的甲方和监理的组织架构及授权书。

1.8开工前——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承包范围内所需的正式图纸3套。

1.9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补充深化设计方案、安装施工方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10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开工前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开工后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协调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管线安装均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2 乙方责任:

2.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合同要求的开工时间开工。

2.2乙方派驻 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并在甲方通知后——日内完成交接工作;

2.3 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应对现场及周围环境等进行了考察,对施工现场的形状、进出现场的手段有充分的了解,乙方不得以不了解上述情况为由,要求甲方予以延期或增加费用。

2.4施工图纸会审后,乙方根据本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5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工程师应在收到该施工组织设计5个日历天内提出审批意见。乙方应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师审批确认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2.5 自行负责修建施工范围内的临时设施,解决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搭建的临时设施应服从甲方和施工总承包的整体安排。

2.6甲方提供水电施工水电接驳点,费用按实际用量由乙方承担。

2.7 做好施工资料的记录和整理,按工程实际进度同步向工程师报送已完工程资料。

2.8 严格按施工图、施工规范及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竣工和交付。

2.9 乙方应加强自身及其施工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与所有施工单位共同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负责购买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含临时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因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10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等,乙方应及时运出施工现场或运至甲方指定地。否则甲方有权雇用第三方完成,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在同期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2.11 施工过程中由乙方完成、配合本合同的事项,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积极完成或配合,否则甲方有权雇用第三方完成该事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在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2.12 乙方应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安全性全面负责。因工程师不适当指令及甲方分包单位施工不当造成的责任除外。

2.13负责移交前的现场成品、半成品保护(甲方分包的工程除外)。因乙方保护不力时,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无偿修复。

2.14 工程完工后——个日历天内乙方及时清理完毕现场垃圾,拆除现场临时设施,并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人员全部撤离,否则,按每天——元/平方米向甲方交付场地占用费,如甲方雇用第三方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15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保证所属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等在出现纠纷时,不得到政府部门投诉甲方或到甲方公司闹事,如有发生,每次需向甲方支付五万元违约金。

3 场内人员管理和技术保证

3.1 乙方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向现场提供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

3.2乙方的施工人员应有相应的施工资格或执业资格证明文件,保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的工人必须满足本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法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后,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保持施工的连续性,保护好已完工程。

十四、合同附件 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甲乙双方对有疑义之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乙方已充分约定和理解其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其他

1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就该项目作有损甲方社会形象的宣传报道,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活动。

2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计。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电话:

客户自备电源安全使用协议篇二

甲方:供电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甲方)和自备电源用电客户(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 〕 号)、《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安装地点及产权分界

1、甲方从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

2、乙方自备电源容量: 千瓦,安装地点: 。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分界点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二、 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乙方的低压自备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也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压自备电源,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供电方。

4、双电源投入运行时,必须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配电室(箱)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5、不允许高低压双电源并列运行的,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6、经甲方调度部门同意二回高压电源同时向乙方供电,其变压器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7、乙方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自备电厂另有规定),如需同时使用供电方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

8、乙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相关规定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压双路电源;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连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或使用电气闭锁。

10、乙方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一经发现甲方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自备电源的运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乙方对其所有的自备电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3、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乙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使自备电源电力向甲方电网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6、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甲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电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客户自备电源安全使用协议篇三

甲方:

乙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甲方)和自备电源用电客户(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__〕43号)、《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安装地点及产权分界

1、甲方从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

2、乙方自备电源容量: 千瓦,安装地点: 。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分界点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二、 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乙方的低压自备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也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压自备电源,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供电方。

4、双电源投入运行时,必须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配电室(箱)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5、不允许高低压双电源并列运行的,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6、经甲方调度部门同意二回高压电源同时向乙方供电,其变压器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7、乙方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自备电厂另有规定),如需同时使用供电方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

8、乙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相关规定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压双路电源;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连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或使用电气闭锁。

10、乙方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一经发现甲方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自备电源的运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乙方对其所有的自备电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3、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乙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使自备电源电力向甲方电网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6、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甲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电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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