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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五篇)

2024-01-01 互联网 实用范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建议篇一

一、成立安全管理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赵岩松(主管安全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赵国秋(分管客运、维修的安全工作)

盖秀芹(分管道路货运的安全工作)

成员:赵维光(负责运管处具体安全工作)

冯汝义(负责道路货运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魏春海(负责客运、维修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

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目标

1、每月要深入客运企业、客运站、危货企业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

2、每季度争取到大型货运企业、货运场(站)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做到警钟长鸣。

3、客运窗口要随时督促客运企业做好安全工作,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作风。

4、以每年春运、春检为契机召开安全大会,讲解安全

知识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管理。

6、按照以上计划做好道路运输的安全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目标。

三、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措施

1、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严禁无准驾证人员开车,对营运车辆要进行强制二级维护和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一经发现改装、改造的车辆移交区执法大队处罚。严禁车辆带病出车。

2、强化对南塔客运站旅客运输安全的督促检查。从源头上把住旅客购票、候车、登车出站关,搞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检查监控。严禁“三品”进站上车。

3、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评估和日常监督考核。要求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4、深化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抓好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农村客运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

5、加强对接送中、小学生通勤车的管理。凡是接送中、小学生的社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的车辆都必须按条件

办理《农村接送中小学生专用证》杜绝“黑车”营运,确保中小学生上下学的安全。

四、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1、领导小组成员要各负其责,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2、综合一科、综合二科要制定相应所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场(站)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实地演练。

3、对道路运输安全的检查要有记录有总结,对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4、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5、综合一科、综合二科要建立运输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将《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表》上报有关部门;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及时向市行管部门报告。

东陵区交通运输管理处

2005年1月10日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建议篇二

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探讨

东营区交通运输局 王海青

一、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状

(一)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东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于2011年12月由东营区编办批复成立,是我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道路运输的有关政策法规;协助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的管理;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负责道路运输行业抽样调查统计;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交通物流和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全区道路运输市场发展规划的制定;协调客运管理的有关工作。运管处目前有主任1名,职工8名,其中驻检测站窗口1名,负责二级维护审核备案和车辆综合性能评定;驻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2名,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的审核签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发放。

(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对象。运管处的管理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和企业,车辆总数约3000辆左右,其中包括2000辆个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22家,车辆324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16家,车辆627辆。二是机动车维修企业,一类维修企业12家,二类维修企业115 1 家,三类维修企业187家。三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共8家,教练车辆400辆。

在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任务最重。如果把交通运输系统内安全工作任务算作100%的话,那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占80%不为过,其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又是重中之重。我处目前负责管理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16家,其中车辆数在150台以上的2家,50台-150台的0家,50台以下的14家。管辖的规模大的企业少,小微企业多。

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人认为谁管安全是谁的事,自己的工作不涉及安全就没有责任;有人认为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发展是第一位的,安全可以让位于发展。

(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在东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目前的机构中,无专门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纵向来说,与市运管处安全与培训科没有相对应的机构,造成市里一些道路运输安全方面的安排部署无法有效承接。横向来说,局运输管理股代表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排部署安全生产任务时,道路运输系统内未明确专人承接。

(三)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以驻站人员为例,目前驻检测站进行监管的仅有1人,主要职责是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和综合性能检测等级评定,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竣工检 2 测前和综合性能检测前的车辆一致性检查和是否有非法改装行为的检查委托给了检测站工作人员,检测站工作人员一般没有经过相关培训,多为临时雇佣人员,无法有效履行职责。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薄弱。一是运管机构层面。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人员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多年来未安排过专门的道路运输安全培训,监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掌握不全面,不深刻,专业水平低,监管能力差,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形势需要。二是企业层面。又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经营者方面,目前道路货运企业依托安监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进行了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机动车维修企业由相关培训机构对维修经理人和安全负责人进行了从业资格培训,这些培训一般时间较短,内容有限,且缺少案例分析、参观讨论等感性认识方面的培训。在与企业的接触中我们也了解到,他们迫切需要先进的安全理念和有效可行的安全管理手段,目前的培训无法满足企业更高层次的需要。从业人员方面。他们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普遍缺乏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大企业一般有能力组织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有的大企业还委托了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教育培训,小微企业特别是存在挂靠行为的企业只注重经济利益,安全教育培训往往流于形式,个别企业一年到头接触不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更是成了一句空话。

(五)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基础和起点,是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层面。安全管 3 理基础直接反映出该企业领导的重视、管理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的法规意识和各项安全制度的健全与落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感觉到,大多数小微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并直接体现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管理人员的到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上来。个别企业安全管理处于空白状态,基本无人管理;有的企业安全台帐虽有,但记录不全、不规范;有的企业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由业务员或会计兼任;有的企业为了应付安全检查,安全台账造假,动态监控台账、教育培训台账等有名无实。像这样的运输企业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无法应对突发事件,企业将临灭顶之灾。

三、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对策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行业治理错综复杂,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既要分析当前形势,以发展的眼光解决运输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重视行业治理长效机制的形成,确保运输市场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加快建立权责清晰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出台东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参照市运管处的内设机构,按照客运管理、货运管理、机动车维修管理、安全与培训管理、运政管理等科学划分现有的管理事项,形成权责清晰,配合有力,协调高效的运输管理责任体系。

(二)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制度。把安全责任自上而 4 下细化分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建议修订《东营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东营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关于调整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通知》等安全生产领域中提纲挈领的文件,落实领导责任,落实运管机构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报局党组同意后印发施行。

(三)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责任。具体就是“三关一监督”职责。把好“企业资质关、车辆技术关、人员资格关,以及对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一是严格审核企业资质,不符合准入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二是严格车辆技术管理,落实车辆技术管理监管责任,加大车辆一致性检查力度,杜绝“冒名顶替”车辆上线检测或不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对普通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特别对厢式车辆货箱内部进行严格检查,从源头上防止非法改装行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标牌、罐体尺寸、安全防护设备、卫星定位装置等,对客运车辆安全锤、灭火器、应急门等进行严格检查。三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以“顶层设计”的方式制定安全检查的制度,规定从局到下属事业单位各个层级检查的方式、频次等,如规定运管机构对管辖的企业一年不少于4次督查。要探索制定详细的检查标准,安全隐患销号程序等,切实防止检查走过场。

(四)引导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路子。国家已经在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领域禁止挂靠行为。总的来看,我区道 5 路危险货物运输领域集约化经营程度较高,但是各种形式的挂靠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在管理过程中我们感觉到,企业的安全责任不落实,动态监控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现象,与挂靠现象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企业要安全和发展,就必须要理顺与挂靠车辆的关系。作为运管机构,下一步应从车辆产权、从业人员劳动关系、货源组织、车辆调度、财务结算等各方面进行调查摸底,对挂靠现象严重,安全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停止扩大经营范围与新增运力,对集约化经营的企业优先予以办理扩大经营范围或新增运力等手续,采用奖优罚劣的方式,引导企业逐步集约化经营。

(五)创新企业安全管理方式。做好运输生产安全工作,必须树立“面向科技要安全”的创新意识,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点问题。要加速引进和推广引导运输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引进全程监控系统等先进的技术设备,采用gps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六)加大教育培训的深度和广度。要抓好“两个层面”的教育培训。一是企业经营者层面,可以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走出去”可以组织经营者向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学习安全生产经验,既可以利用大学、科研院所等培训基地传授安全生产的理论知识,也可以实地参观一些国家、省里有名的运输企业,开阔企业的视野,优化企业的经营理念;“请进来”的方式 6 可以联系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等部门的专家来给企业经营者授课,传授安全生产相关知识。二是从业人员层面。要利用多种方式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工作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抓住了“人”这个“牛鼻子”开展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培训的方式可以创新。可以通过事故案例分析讨论、交通安全视频观看等方式。

(七)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建议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等。一是可以邀请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专家参与检查工作,避免同一团队人员反复检查造成的对安全隐患的“麻木”和检查的“疲惫”心态。二是可以创新检查方式,由先进企业向后进企业传授安全生产经验,组织“后进”企业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交流讨论等方式向“先进”企业学习安全生产经验。只有这样,才能使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工作成效得到进一步提高。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建议篇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安全促稳定、安全促和谐、安全促发展的思想已被人们所接受。为了确保稳定、和谐,促进发展,人们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集累了很多安全工作方法,为安全生产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国家不断对安全责任的加强,以及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追究,一些人为了逃避责任追究,采取了极不

负责任的两种工作方法对待安全工作,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一、推卸责任

这种工作方法,主要是上级对下级,领导对职工,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管理对象。有时平级之间也相互推卸。这种工作方法的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级对下级,领导对职工,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管理对象。采取的方法都是高压态势,推下来的责任下级必须接受。二是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它同正常的安全工作方法一样,根本看不出来是推卸责任,让你“无懈可击”。具体方法有三种:

1、发文推卸。这同正常的安全工作方法一样,也下发文件,对下级提出诸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安全方案,增加安全设施,开展安全培训,有时还要求24小时值班等。不管下级能不能落实到位,他们都要在文件上文秘杂烩网明确,以证明自己有过要求。文件下发时,一定要下级签收,留下工作痕迹,以备日后“倒查”,然后就万事大捷了。

2、转文推卸。就是把上级发给他们的文件,提出一点要求后,又转发给自己的下级或行业管理对象。有时一个下级单位,在同一段时间内,能够收到很多上级不同科室分别转发的同一个文件。这种工作方法的关键点就是要留下工作痕迹,以备日后“倒查”。

3、检查推卸。按照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上级对下级,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管理对象,都要进行安全检查,有的还要求每月一次。这对上级或行业管理部门来说,既是例行公事,又是推卸责任的很好机会。有时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就直截了当就说:“我们不来、不说,是我们的责任。我们来了、说了,你们要是不做,就是你们的责任。”

对于上级、领导、行业管理部门,以文件、检查,等方式推卸责任,下级心知肚明。但是,作为下级、职工、行业管理对象,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因为,有些工作他们根本做不到。如果真的全部按照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去做,恐怕24小时连轴转也完成不了。

二、敷衍应付

这种方法一般是下级对上级,职工对领导,管理对象对管理部门。这种敷衍应付的方法,比推卸责任的方法更可怕,更具有危险性。因为下级、职工、行业管理对象的工作直接关系着安全,是安全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他们对安全工作敷衍应付,就可能直接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但是,上级 “下达的安全工作任务”确实太多、太乱。有的不切实际,根本无法做到;有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下级单位无法承受。所以,有不少下级单位在安全责任方面就只好听天由命了。这种麻痹、厌恶、逆反和“无可奈何”的情绪就导致了敷衍应付。面对上级的文件、检查,他们就采取“兵来将挡,水来土屯”的办法应付。要求成立领导小组,他们就成立领导小组;要求制定方案,他们就制定方案;要求制度上墙,他们就制度上墙。对此,他们美其言:以形式主义对付官僚主义。

在迎接上级检查方面,下级也有一套敷衍的办法。一是突击造假。主要工作是加班加点补充材料,分门别类装订、包装,做到“墙上有制度,纸上有数据”,用领导人的话说:“要弄得同真的一样。”二是认真接待。“接待出效益”、“接待就是生产力”已经深入人心,特别是一些小单位受益匪浅。同时,他们更知道,“只有认真接待,才能敷衍过去”。但是,在责任面前,上级也不含糊,有时也会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单位签收,然后把签收的回折带回去,留下工作的“痕迹”,也就万事大捷了。

“推卸责任”、“敷衍应付”这两种安全工作方法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它像正常的安全工作一样,程序上一个不少,实质性问题并没解决,真正的安全隐患不但不查,反而还能被掩盖住。比如:有个单位同所属的下级签订《安全行车责任状》,而下级所有的十几辆车全部超过了报废期限,车管所已经不给年审,保险公司已不给保险。但是,作为下级不签又不行,他们只能按照上级的要求签订。只是,在签订后,下级又给上级写了一份请示:《关于更换公务用车的紧急请示》。这样上下两级都心安理得了,认为自己该做得都做了,万一出事也与自己无关了。由此可见“推卸责任”、“敷衍应付”是多么的危险。

产生“推卸责任”、“敷衍应付” 两种安全工作方法的原因很多,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但是,具体的讲还是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

够,理解不深,缺乏大局意识。摆不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稳定、安全与和谐、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片面追求局部利益、部门效益和自我保护。“推卸责任”、“敷衍应付” 两种安全工作方法产生的原因既然很多,背景也很复杂,那么解决起来也并非易事,更不可能一蹴而就。以笔者拙见,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强化安全意识教育。首先是应当

对领导进行教育。不管从哪个角度说,对领导进行安全教育,比对普通职工安全教育更重要、更有效。因为领导人有权推卸责任,有权远离事故。他们不担心身陷事故,只担心事故给他们带来责任。对领导人安全教育,主要是政策法规和人性化教育。对普通职工安全教育,主要是联系家庭、亲友进行最原始、最本质、最直接的生命保障的教育,强调操作规程和安全习惯。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安全工作制度很多,也都很“纲性”,特别是“倒查制度”,让很多人心有余悸。在强硬的制度面前,有的人为了逃避,采取了“推卸责任”、“敷衍应付”的方法。虽然这些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掩耳盗铃,可他们都以此聊以自慰,抱着侥幸的心理逃避责任追究。但是,这在客观上却造成了真正的安全隐患无人过问。所以,这就要在制度上堵住“推卸责任”和“敷衍应付”。这种制度的关键就是在发生事故后,不仅要倒查安全工作的过程,更主要的是分析、排查事故发生的原因。除了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外,对上级有关领导必须给予相应处理,不管他们发了多少文、检查了多少次,关键是看结果。只有这样才能堵住“推卸”,让他们“推”不掉,也“卸”不掉。

三是联系实际,以人为本。主要就是安全工作也要联系实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下级和行业管理对象的负担。安全工作也同其他工作一样,也有个度的问题,不是投资越多越有效。要是真正堵住了“推卸责任”,那么上级、领导、行业管理部门,就必然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下级布置工作了,就不可能什么都一股脑地往下惯。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建议篇四

浅谈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安全生产;道路运输;重要保障;三关一监督

论文摘要:安全生产是推进道路运输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从”管什么”和”怎么管”两个方面,就如何履行好”三关一监督”工作责任来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论述。

安全生产是道路运输行业永恒的主题,也是推进道路运输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那么又该如何履行好“三关一监督”工作责任,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呢?下面,我结合工作实践,从“管什么”和“怎么管”两方面谈几点想法。找准位置。明确责任,解决好“管什么”的问题

安全生产原本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作系统,它包含在企业日常生产和管理实践中。企业历来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如果一些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行为如维护、保养、培训、例检等做到位,那么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自然也就容易实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由于单一公有制的运输企业逐步解体,原来行之有效的一套安全生产规章、办法和措施也就无法执行。一些运输经营者只重视生产效益,忽视生产安全,加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滞后,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因而道路运输市场事故频发,不但造成了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而且也降低了运输行业的认可程度,发生事故的运输企业也遭受了重创。对于一些重特大事故,业内人士至今提起事故仍然心有余悸,战战兢兢。面对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道路运输行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到底管什么,如何定位,真正把赋予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位,是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

根据国家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交警部门,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于上述两大家,道路运输行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小兄弟,主要依据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负责相关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概括起来就是“三关一监督”: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人关包括场地、人员、资产、车辆、管理制度等等是否达到相应的标准,主要是落实市场准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关包括车辆的技术状况、附属设施(如行车记录仪或gps、消防设备等)是否达到相应的标准,同时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是否达标。不同的运输门类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营运客车标准不同,主要是落实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关主要包括从业人员的培训或考核、职业道德和法规教育、专业技能是否达到相应的标准,主要是落实从业资格制度。以上三项是行政许可或信誉考核的主要依据,在国家《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表述,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一旦违规操作,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何追究,在《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中均有规定,这里不再赘述。关于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监督客运场站安装、使用“三品”检查仪,对旅客行包进行安全检查;二是监督客运企业或客运场站按有关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检;三是监督客运站不售超员票,防止超员车辆出站。禁止无营运手续车辆进站。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安全生产和反恐怖监管力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又增加了新内容:到客、货、维修、检测站及驾校等企业对“三关”的日常执行情况及道路运输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经营者,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督促经营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此项工作在重点时段(节假日、黄金周)和重大活动(奥运会、国庆、两会)之际尤为突出。

税费改革实施后,信誉考核和市场监管是行管工作的重点。对道路运输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必须和日常的信誉考核工作结合起来,实际上只要把平时的信誉考核工作做到位,也就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随着现代科技手段的不断提高,监督工作也由原来单一的人工管理增加了许多科技支持,使得监管工作更加实时、准确、全面,这也是未来监督工作的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运输经营者,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道路运输行管部门按照《道条》赋予的职责范围,围绕“三关一监督”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解决好“怎样管”的问题

明确了行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解决了“管什么”的问题,下一步就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司其职,解决好“怎样管”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明确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

根据业务量的需要,在行管机构设置专职部门或兼职部门,安排专业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具体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既要有牵头领导和部门,进行综合组织协调;又要分兵把守,管业务又兼负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把日常具体工作落实到客、货、修、培等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分解工作职责。从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看,客运部分占据比重较大。为避免多头交叉管理,如果不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议以客运管理部门兼负主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为佳。明确了行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后,要以“三关一监督”为主要内容,督促运输经营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安全措施,并以此为依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2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

各级道路运输行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人关,把运输经营者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和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同时,加强日常监督考核,一旦发现经营者资质“缩水”,要立即下发整改令,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降低其经营资质直至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3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1)坚持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没有达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能参与营运。

(2)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规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为,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按核定的经营性收费标准收费。对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2.4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1)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2)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

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3)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完善营运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信誉考核工作,对发生运输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要视情节暂扣或取消其从业资格证件。

2.5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1)严格执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

(2)监督汽车客运站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检查工作,按要求配备危险品检查设备。严格按照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禁止超员车辆出站。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员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的责任。

2.6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行管部门要督促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硬件,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人,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搞好车辆检测和技术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到企业检查时,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做好跟踪和反馈工作。

2.7特别注意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行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业户、货运场站、信息配载站的监督检查,严格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业户,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对达不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车辆,坚决停运整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

2.8加强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者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包括承包、挂靠),都必须对其经营车辆所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行管部门要督促运输经营者及时准确报告。对不报、漏报、瞒报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理。行管部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对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续报。按照事故级别,同安监、交警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要通过典型事故案例,教育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中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建议篇五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8]382号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发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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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7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8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l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1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20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27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34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34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50 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59 第五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64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八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64 客运车辆管理„„„„„„„„„„„„„„„„84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92 客运经营管理„„„„„„„„„„„„„„„„111 客运标志牌管理„„„„„„„„„„„„„„„122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128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28 机动车维修管理„„„„„„„„„„„„„„„140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14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15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52 教练员管理„„„„„„„„„„„„„„„„„16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17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174 从业资格管理„„„„„„„„„„„„„„„„174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185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189 第四节 从业行为管理„„„„„„„„„„„„„„„„202 第九章 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205 第一节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205 第二节 道路货运站(场)管理„„„„„„„„„„„„„209 第十章 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212 第一节 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212 第二节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13 第三节 道路客运站管理„„„„„„„„„„„„„„„217 第十一章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规范„„„„„„221 第一节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范围„„„„„„„„„„221 第二节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程序„„„„„„„„„222 第三节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228 第十二章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30 第一节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230 第二节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32 第三节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252 第四节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261 第五节 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267 第六节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项目 „„„„„271 第十三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274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274 第二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证》填写„„„„„„„„„„„„„„„„„„„„„ 277 第三节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285 第四节 《道路运输证》填写„„„„„„„„„„„„„291 第五节 从业资格证填写„„„„„„„„„„„„„„ 296 第六节 道路运输证件申领、发放与销毁„„„„„„„ 303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306 第一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306 第二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308 第三节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314 第四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318 第五节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327 第六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342 第七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364 第十五章 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368 第一节 统计原则„„„„„„„„„„„„„„„„„„368 第二节 统计内容和报送„„„„„„„„„„„„„„„368 第三节 统计要求„„„„„„„„„„„„„„„„„„369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

(一)衣着整洁得体。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

(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七)请稍等!(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十一)多谢您的合作!(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十四)谢谢您的提醒。(十五)谢谢。(十六)再见。

四、服务忌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语:(一)找谁!(二)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三)没看见上面写着呢,问什么问。(四)正忙着呢,等着。(五)真麻烦!(六)急什么?就你的事重要。(七)你找我,我找谁呢?(八)看谁态度好找谁去。(九)我不管,问领导去。(十)开会呢,外边等着。

五、禁止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四)滥用职权;(五)在工作期间喝酒;

(六)拖延时间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有关业务。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决定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4.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运"。(五)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六)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许可变更后,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

七、终止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

(四)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十四)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一)审验时间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三)审验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6.审验结束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三、货运车辆异动(一)新增货运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新增货运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

3.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4.新增货运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货运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三)转籍或过户货运车辆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四)货运车辆报停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五)货运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档案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情况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从业人员情况,并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确认结果负责。

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2)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3.公示及评定

(1)初评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3)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4.公告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2)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三、货运代理(代办)管理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业户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管理档案。业户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四)投入车辆情况;(五)从业人员情况;(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十五)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十六)车辆异动资料;(十七)车辆审验资料;(十八)违法行为记录等。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l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

(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例会制度;

(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有所不同,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且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审核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实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

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2.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加注原有的其他许可事项及新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3.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六)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1.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履行投入车辆承诺,核实其所投入的专用车辆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罐体是否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2.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还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七)配发《道路运输证》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使用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2.《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车型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四、行政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告许可决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方便货主了解合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公告内容应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车辆牌照号及核定的经营范围,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

五、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七、许可变更办理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拟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变更地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核实其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三)许可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收回原证件。

八、终止经营办理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拟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九、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分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将有关材料存档。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6.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7.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1.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其他存档材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2.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6.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8.《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9.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标志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专用设备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三)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四)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审验。(一)审验时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合格证; 2.车辆技术档案,罐式车辆应标明罐体容积;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7.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8.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9.专用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 10.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三)审验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用车辆结构及尺寸、违法记录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专用车辆标志灯、牌完好情况进行审验。

7.专用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要求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审验专用章;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8.审验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业户档案中。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一)新增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3.新增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是一级。

4.专用车辆是罐式车辆的,还应当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5.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新增专用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二)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三)转籍或过户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要求将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出具专用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车辆档案中。

3.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新所有人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四)车辆报停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五)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档案(一)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二)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 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一)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行业标准。(二)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三)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整。(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1.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l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19.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0.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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