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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派驻检察室工作存在的问题(五篇)

2024-01-01 互联网 实用范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派驻检察室工作存在的问题篇一

逄赧赧

派驻基层检查室,紧紧围绕县委提出总体要求开展执法活动,把服务大局理念作为检察室工作的第一要务。

一、夯实为民服务基础

驻镇基层检察室,进一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派驻检察室干警要主动与镇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联系,深入农家调查了解社情民意,排查矛盾纠纷,关注民生、服务群众,全面了解乡镇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矛盾隐患,掌握农民对检察工作的需求。同时积极与镇领导沟通了解红河镇的整体工作思路,主张聘请民生检察联络员,征求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拉近农民群众与检察室的距离,架起与百姓沟通的桥梁,理清工作思路。探索检察室结合实际,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制作好镇检察室接访登记表、矛盾纠纷调解登记表和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和解书等相关表册和文书,为规范检察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时时处处想他人所想,真正能做到服务于民。

二、入户走访、检调对接化解矛盾

驻镇检察室是检察工作走进农村,贴近群众的有效途径,为化解基层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驻镇检察室多展进千家门、访千家事、解千家难活动,把坐堂接访变为走访与寻访,把坐堂调解变为走访调解,对于农民群众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要求,逐一了解核实,认真分析。对情况不实的,驻镇检察人员给予耐心的解释和疏导,对涉检信访以外的事项提供法律帮助,凡是情况属实的,检察室便积极协调,发挥主导作用,详细了解各自的需求底线,认真分析矛盾焦点,对一些情况复杂、涉及问题多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检调对接的优势,与司法所、派出所、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共同调解矛盾。检察室的检察人员积极的帮助群众解难题用行动去赢得群众一致好评,提升检察干警处理群众矛盾的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农村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的“等米下锅”、“坐堂办案”的执法方式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检察工作实践能够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立足检察职能,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在一些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当中,检察官往往扮演着一种既受事件参与者的信任同时又起到对执法者进行保护的角色,这种缓冲作用的发挥是其他部门所不能代替的。乡镇检察室的设立,为我们培养这样的检察官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所以,我院要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把最优秀和有培养前途的检察干警派到乡镇检察室工作。汲取经验的同时,锻炼队伍,使乡镇检察室干警成为当地参与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一支不可代替的力量。

三、延伸监督触角,维护农村公平正义

驻镇检察室主要职责是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向农村延伸,维护农村公平正义,促进农村和谐发展。检察室执法监督,通过走访活动听取农民群众对红河镇派出所执法情况的意见。通过查台帐和网上查阅电子卷宗的方式,对派出所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室通过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建立矫正人员化名册、帮教档案和重点帮教方案,对矫正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定期查看和随时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查看矫正台帐、档案和文件规定,及时纠正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监督矫正人员矫正项目的实施。在监督的同时,协助司法所提高帮教质量,追求矫正效果,同时加强对镇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室监督触角的延伸,能有效的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室服务于农村稳定,打击各类犯罪

农村发展突飞猛进,人民生活状况日益改善,与农村形势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也屡屡发生,成为扰乱农村社会稳定和阻挠经济发展的不安定因素。基层检察院在乡镇设立驻镇检察室,方便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大大缩短了受理线索、调查取证、侦查起诉的时间,节约了办案成本;快速受理群众举报,第一时间开始侦查,对于打击各类职务犯罪,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也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驻镇检察室密切联系院里职能科室,积极配合公安和法院的工作,通过协助开展批捕、起诉工作,对农村中发生的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杀人、伤害、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案件,各类破坏农业生产、坑农害农的刑事犯罪案件,各类利用封建迷信害人的犯罪案件,认真查处、严厉打击,为农村的社会稳定发展创造积极的司法保障。

五、服务群众利益、依法保驾护航

检察机关在乡镇设置派出机构尚处于发展阶段。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职务犯罪多发于基层,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有效监督农村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公正廉洁的履行职能。驻镇检察室以最贴近群众的方式开展工作,解决了以往农民申诉难的问题,及时查处发生在农村政权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对基层公务人员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营造基层依法行政、廉洁奉公的良好氛围。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乡镇企业是其中的主力军。参与社会市场经济越来越频繁的农民朋友们迫切需要司法机关为之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以维护农村产业的健康发展。

驻镇检察室可以第一时间深入乡镇企业,了解他们的需求,协助其完善企业制度,教其以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针对乡镇企业中的大多数管理人员不懂法律知识,出现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驻镇检察室通过调查走访,积极协助企业走出困境。

六、服务于农村法治建设,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

农村的法治化建设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农村的法制化氛围,需要多向农村群众进行法治宣传,这对于预防农村犯罪以及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代表国家向犯罪提出控诉。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检察机关不仅仅是打击犯罪、控诉犯罪、保护人民,更加重要的在于成功的预防减少犯罪发生。驻镇检察室依托检察院的平台,在基层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帮助群众提高守法意识,预防各类犯罪的发生。实践中“有案办案、无案宣传”。检查室工作人员能有计划的多组织乡镇企业和社区、农民和广大群众,学法懂法,依法行事,不久的将来会收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七、加强机制建设,确立“定点加巡回”的工作模式 借鉴海南省临高县检察院驻镇检察室的先进经验,临高县检察院驻镇检察室常年探索“定点加巡回”的工作模式,取得了宝贵的经验成果。临高是一个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农业县,临高县检察院派驻新盈、博厚检察室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贴近农民生活的优势,开展检察巡回,逐步建立“定点加巡回”的工作模式,在派驻地定点、在辖区周边非驻点镇设立检察工作站,依托检察工作站开展巡回检察监督,聘请检察信息联络员,形成了“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工作站+检察信息联络员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通过定点接访和巡回走访、调研以及乡镇党委政府等职能部门的互动,在广度上覆盖了辖区各乡镇农村,在深度上涉及农村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拓宽了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为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注入了新的活力。以定点访问和巡回走访、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达到及时了解、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生活矛盾的目的。

派驻基层检查室是最贴近基层,最贴近群众,是其他业务科室所无法替代的优势。因此,驻镇检察室应该是一个集多种职责于一体的综合性机构。乡镇检察室建设的突破,扩充职能,从接受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参与综治工作等,向主动履行其他检察职能扩展。并逐步实现与基层检察院职能相互匹配,真正成为基层检查院延伸法律职能的触角,以充分显示其在乡镇基层职能的生命力。

派驻检察室工作存在的问题篇二

龙源期刊网 http:// 派驻检察室工作效能调查及对策研究

作者:王乾刘长清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王乾,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长清,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1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山东菏泽274000; 2定陶县人民检察院,山东定陶274100 【摘要】本文对当前派驻检察室运行状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总结了经验做法,分析了制约工作发展的问题和困难,探索了进一步提升派驻检察室工作效能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派驻检察室;效能;现状;规范发展

一、当前派驻检察室工作效能运行现状及主要成效

(一)搭建检察监督新平台,发挥延伸法律监督“新触角”的作用

一是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检察监督,通过调阅执法数据、了解办案工作、巡查办案场所、抽查案件等方式查找问题,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插手经济纠纷和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二是加强对基层法庭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群众的申诉及时受理,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向本院民行部门移送,并做好信息反馈、释法说理、案件息诉等基础性工作。三是加强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定期与社区矫正组织核对辖区内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及记载情况,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定期检查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台帐,查看是否及时宣告列管;建立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检察档案,切实加强对交付、接收、期满、变更执行的监督及日常检察工作。同时发挥身处基层、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向本院自侦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切实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

(二)搭建关注保障民生新平台,发挥和谐检民关系“连心桥”的作用

注重发挥“96699民生服务热线”品牌效应,开通视频接访、热线接访,主动下访巡访,把检察室作为联系群众的一线平台,开辟“民生服务接访”大厅,把排民忧、化民怨、解民难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打造服务保障民生新平台。截止目前,派驻检察室共接受群众来信来访230人次,接听热线电话78次,检察室直接办结群众反映问题26件,其中协调救济17次,帮扶慰问困难家庭24户。

(三)搭建平安创建新平台,发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减压阀”的作用

坚持把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检察室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与检察业务部门建立涉检维稳信息通报制度和在乡镇村居建立工作联系点、聘请信息联络员等方式,健全信息共享机

龙源期刊网 http:// 制;通过接待来信来访、下访巡访、热线咨询等,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全面掌控涉检信息,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探索实行“六个一”工作法,即写“一纸”,发放“检务公开”宣传明白纸;搭“一网”,搭建民生检察服务热线网;送“一卡”,赠送便民联系卡;发“一卷”,发送民情调查问卷;设“一台”,设置下访巡访工作宣传台;聘“一员”,聘请信息联络员等方式,畅通民意诉求渠道,成为该院检察室工作的一大亮点。

(四)搭建廉政建设新平台,发挥预防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新屏障”的作用

针对以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人群基本局限于县直机关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对乡镇基层站所和农村基层干部的预防工作存在工作盲区的现实状况,主动调整工作重心,有效弥合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在检察室工作区的规划布局中,专辟了“预防基层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区”;在教育内容的设计上,突出了“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特色;在教育形式上,积极探索符合基层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预防宣传形式,积极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赶大集、进农村、到田头”活动,着力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化。

(五)搭建依法治理新平台,发挥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站”的作用

派驻检察室注重加强与辖区乡镇经管、农业、水利、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惠农、低保保障资金、民营小微企业、特殊人群等数据库,重点强化对惠农资金发放情况监督,保障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构建参与社会管理立体运作格局。针对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程序不规范,从而导致惠农资金发放管理存在违规甚至违法的情况,主动与辖区乡镇政府会签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涉农补贴工作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内容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并对小麦专项补贴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保障了国家惠农资金的安全到位。

二、当前派驻检察室工作效能发挥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充分发挥

实践中各检察室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工作较多,对辖区内基层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工作开展相对较少,且开展法律监督的手段单一,基本局限于信息通报、场所巡查、受理控告申诉等,而这些工作模式弹性有余刚性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减弱检察室的监督形象;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扶危济困、化解矛盾、为群众办的好事实事多,但其中涉法涉诉问题所占比例不高,在促进基层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发挥上还有很大空间。

(二)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内部协作机制方面,如何处理好派驻检察室与本级院内设部门的关系,使其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检察工作整体效能的提升,是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外部联

龙源期刊网 http:// 动机制方面,各派驻检察室在对基层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和涉农检察等工作中,都探索性地开展了一些工作,但这些监督仅限于工作层面,有的甚至是依靠部门间或个人间的感情维系监督工作关系,尚未上升为一种稳定的工作机制,未形成一套系统的、综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制度体系。

(三)业务衔接中执法规范化和群众认可度问题有待进一步提升

有的检察业务部门仅将派驻检察室作为其解决群众问题的办公场所,工作中缺少检察室的参与,这固然解决了群众的舟车劳顿之苦,但又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并未涉及工作机制构建的核心问题;有的业务部门将对部分案件的监督、听取意见交由检察室工作人员代为办理,这固然减轻了办案科室的工作量,方便了群众,但也涉及办案人更换是否合法,在检察室听取意见是否能得到群众的认同,案件处理中出现信访等问题时检察室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三、进一步提升派驻检察室工作效能及完善运行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合理定位,充分有效发挥派驻检察室职能

1赋予检察室一定程度的职务犯罪线索初核职能。随着中央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镇、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赋予派驻乡镇检察室查办职务犯罪的职权,可以发挥其贴近群众、反应敏捷、查案迅速的先天优势,有利于提升检察室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对其辖区范围内的举报、控告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如果举报、控告材料情况不清,难以确定其性质的,报检察长批准后有权对线索初核;如果线索材料比较明确具体的,检察室应配合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进行查处。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控告、检举材料退回,并将退回原因告知控告人、检举人。

2强化检察室涉检信访处置职能。乡镇检察室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群众合理、有序表达诉求,将群众工作方法与法治理性有机结合,对控告、申诉、举报,做好登记和疏导工作,能当场作出答复或处理的,应及时答复处理并做好登记;不能当场处理的,应进行初步审查,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和分流、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并及时回复。对涉检信访以外的信访,要积极做好正确引导和释法答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3深化基层职务犯罪预防职能。派驻检察室要充分利用接近民众,有条件多渠道收集职务犯罪的相关信息这一有利平台,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召开预防犯罪联席会、举办法制讲座等活动,增强乡村基层干部的廉政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强对乡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和指导,促进基层干部廉洁自律。

(二)完善机制,确保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健全完善与检察业务部门的协作机制,针对个案办理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察,提升法律监督的整体效果。健全完善与基层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与基层各执法部

龙源期刊网 http:// 门建立起工作交流平台,以制度形式保证监督的切入点更加准确有效、监督的路径更加清晰明确,以制度机制保障监督的实效性。健全完善派驻检察室之间的沟通机制,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基层执法不规范问题,组织、指导开展相应范围、相应层次的专项检察活动,扩大监督效应。

(三)理清权限,确保检察机关整体监督效果

派驻检察室与派出院业务部门之间需进一步理定各自职能重点和职权界限,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方面,派驻检察室具有贴近群众、人地两熟、反应敏捷的先天优势,应重点协助检察业务部门做好涉检风险评估预警和矛盾纠纷的先期调处、处置工作,尽量避免事态的恶化升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派驻检察室与预防部门的工作对象要各有侧重,派驻检察室主要针对农村基层干部和涉农资金、涉农项目的预防监督;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派驻检察室主要是对公安派出所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刑事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这与刑事检察部门以具体案件为载体的静态审查式个案监督有较大的区别。

(四)强化宣传,不断增强基层群众对检察室工作的认知度

检察室要改变“等人上门”的被动局面,主动走进乡村大集、机关学校宣传检察工作,通过版面展览、现场接待、法律咨询以及发放宣传资料、检民联系卡等各种形式,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鼓励人民群众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申诉,拓宽立案监督、民事行政申诉等案件来源渠道。在各居委、村委设置检务公开宣传栏、进行检察版面巡展,开展举报宣传、反腐倡廉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宣传等。通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工作,得到当地党委及群众的认同和支持,提高派驻检察室的社会认知度,扩大派驻检察室的影响力。

派驻检察室工作存在的问题篇三

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基层发展

——xx县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经验材料 2010年以来,我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在上级院及本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促进检力下沉的部署要求,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以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为着力点,立足检察职能,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院党组高度重视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及时组织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学习宣传建设派驻检察室有关政策精神,使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到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畅通群众诉求通道、拉近群众与检察工作距离方面的重大意义,要求全体干警关心支持、积极参与派驻检察室建设工作。同时,安排一名党组成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并每季度专门听取检察室工作汇报。

二、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检察室正常运转。

为确保检察室工作正常开展,院党组制定了《检察室工作规则》、《检察室工作职责》、《检察室工作制度》、《检察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10余项制度,并将这些制度上墙,要求检察室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xx检察室作为我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试点,在门口醒目位置制作了宣传栏,向辖区群众积极宣传检察室的职能,积极受理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工作。由于警力不足等困难,xx检察室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院党组决定采取各科室轮流值班的方法,并制定

1了《佐龙检察室值班安排表》,要求每周到检察室值班不得少于两天。各科室严格按照《值班安排表》按时到检察室开展工作,确保了检察室的正常运转。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开展工作。

(一)大力开展法律宣传与服务,促进农村法制建设。为了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检察室工作人员以服务“三农”、促进农村法制建设、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目标,突出“三个功能”,从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基础性工作做起,逐步扩大检察室工作成果。

一是突出法律宣传教育功能,提高基层村民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是派驻检察室的主要工作内容,检察室成立以来,检察室工作人员利用举报宣传周、普法宣传日、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认真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检察室所辖乡镇村的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和依法维护个人权益的意识得到极大的增强,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知晓率,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执法公信力的理解和信任,推动了农村法制建设和基层稳定。

二是突出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提高群众运用法律维权能力。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是检察室神圣职责,检察室的工作人员,结合开展 “八访八问八破解八促进”活动,深入开展“走千家、访万户、送法律、送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检察室“窗口”和前沿阵地作用,主动贴近、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性深入乡镇、村组、街道,听民声、察民情、排民忧、解民难,与

广大农民群众交朋友,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农村百姓答疑解惑,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身边的涉检涉法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是突出职务犯罪预防功能,提高基层干部认真履职意识。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是检察室重要职责之一,在开展经常性法律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通过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发放预防犯罪宣传单等方式,对乡镇工作人员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强农惠农资金、民政资金、项目资金的发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问题,我们及时调查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与乡镇领导及管理人员进行座谈,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整改,严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结合“举报宣传周活动”之机,检察室干警在预防科、控申科的配合下,在乡镇集中开展举报宣传活动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收到了较好的预防效果。

(二)深入开展矛盾排查与化解,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村和谐,维护基层稳定是检察室最重要的使命。检察室成立以来,工作人员紧紧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大力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抓手,发挥“三个作用”,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是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用,以化解矛盾为载体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检察室成立以来,全体工作人员始终将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坚持经常性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向群众讲法律、讲政策,以法释理,热情服务,认真开展矛盾纠纷

排查化解工作,努力将不稳定因素消化在萌芽状态。

二是发挥接待信访维护稳定作用,以热心接访为抓手推动农村和谐稳定。为认真开展信访稳定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检察室工作人员对每名来访群众热心接待,对所反映的问题都高度重视,在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后都及时答复并做好解释工作。如:2011年初,xx镇xx村群众集体来访反映村干部贪污项目资金,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多次向镇领导反映,xx镇安排镇纪委、财政所调查答复后仍无法使群众信服,欲到县上访。检察室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调查,发现所反映的情况失实,考虑到事态的严重性,经过与镇领导沟通及时在xx村召开了答复会,经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和答复工作,村民表示不再上访,有效的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基层和谐稳定。

三是发挥配合打击职务犯罪作用,以查办犯罪的震慑力促进基层和谐稳定。配合自侦部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也是检察室工作职责之一。检察室在搜集到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后,发挥先于发现线索且掌握线索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协助和配合自侦部门查办案件。如:xx检察室自成立以来,受理发现有价值职务犯罪线索6件,积极协助配合反贪局查处了xx村、xx村村干部贪污犯罪案件x件x人;协助配合反渎局查处了xx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x件x人。充分发挥了检察室先于发现线索且掌握线索的优势,为自侦部门查办案件提供了先决条件,通过查办案件打击犯罪,起到震慑作用,有效的预防了犯罪。

(三)、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多年来,对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监

督工作一直是个弱项。对此,检察室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纳入检察室工作范围,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首先,从涉农资金专项治理入手,配合反贪局、反渎局、民政系统,对辖区内重点乡镇的涉农资金、惠农资金、民政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清理。其次,对农社保、救济、优抚对象的确定及惠农资金发放等也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再次,对于行政履职情况实施了监督,重点监督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等行为,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总之,在上级院和本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检察室的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我们深知与上级院和本院党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上级院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开创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新局面!

派驻检察室工作存在的问题篇四

关于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构建思考

摘 要: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就开展了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检察室工作发展历经曲折最终停滞,有经验,更多的是教训。近年来,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适应形势要求而重新提上日程,纳入“两所一庭一室”建设是其设立的科学模式。

关键词: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立依据;“两所一庭一室”建设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我国社会的法治化建设全面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基层社会法治化创建工作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广大基层群众对检察机关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把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直接发挥在基层一线。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服务社会基层群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随着基层社会法治化创建的快速发展,检察机关服务基层一线的缺陷日益明显。检察机关缺乏类似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的基层阵地,缺乏制度性基层治理机制,检察机关和基层之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基层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薄弱点,检察机关原有的工作布局、工作模式已不能满足当前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监督需求。检察机关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进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已迫在眉睫。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的历史发展过程

我国的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起伏的过程。1979年,随着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向基层一线延伸法律监督职能迅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从1982年开始,检察机关有选择性地陆续在一些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重点乡镇设置了派驻乡镇检察室。派驻乡镇检察室对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配套办案,直接服务群众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4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推动了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的规范化,促进了检察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但在实践中,全国各地不仅大规模地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还建立税务检察室和各种派驻其他单位甚至企业的检察室。检察室的设置出现了范围过宽、过滥等不良现象。而且,在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中,一些地方出现了乱办案、滥办案、为钱办案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对派驻检察室工作进行了整顿。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明令撤销的税务检察室和设置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检察室,以及侦查工作点等,尚未撤销或变相存在的,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必须全部撤销。暂不新设派驻乡镇检察室,对现有派驻乡镇检察室中的非检察机关编制人员,要做好工作,予以清退”。随后,检察机关撤消了大部分派驻乡镇检察室。2001年3月中共中央明确要求:“调整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派驻检察室的设置实际上已经中止,乡镇检察室逐渐萎缩,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名存实亡。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立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这是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立的法律依据。199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是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第四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和撤销,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条例》为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提供了更明确、可操作性更强的规范依据。

(二)现实依据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全方位展开,促使基层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广大人民群众对基层法治创建有了新的更高的期待。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日趋强烈,在经济社会中产生的利益诉求不断增多,对基层行政执法和司法不公的不满情绪也不再压抑,对各种违法行为也不再容忍,来自基层社会的涉检信访案件大量增加。在现阶段,处在国家权力结构最基层的乡镇组织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其违法行政、执法不公是当前基层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当前基层群众的诉求渠道严重不畅,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范围应该覆盖基层群众一线,但根据现有检察机关层级设置,检察机关在基层社会缺乏直接了解群众利益诉求的阵地,缺少直接与群众沟通的平台。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能够弥补这一缺陷,成为检察机关深入基层、营造基层社会法治创建的平台。

(三)国家机关设置层级的对应性依据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理论上应当对应行政权、审判权的设置。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层级体制是以省、市、县、乡(镇)四级管理模式为主导的,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国家政权组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均在乡(镇)设置派出所和司法所,人民法院也在乡镇一级设立了人民法庭,作为“一府两院”中“一院”的检察院却缺了位。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能更好地把基层行政权、审判权纳入法律监督之下,有效规范基层行政权和审判权依法行使。设立模式

建议将派驻乡镇检察室纳入到“两所一庭一室”(派出所、司法所、乡镇人民法庭、派驻乡镇检察室)项目建设中,对应设置法律监督阵地,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工作能力。派驻乡镇检察室直接面对基层群众,为基层群众提供最直接的法律监督服务。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主要从五个方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一是做好信访工作,畅达基层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二是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乡镇人民法庭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三是深入推进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协作联系、信息共享机制,重点监督纠正因管理不严导致的脱管、漏管问题。四是协助配合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做好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受理和移送工作。五是全面开展检察宣告和宣传工作,通过公开宣告和释法说理,切实提高基层群众法治意识。

2008年,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老城开发区检察室、福山检察室,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中原检察室、长坡检察室等4个乡镇检察室揭牌。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法庭共同组成“两所一庭一室”的基层司法工作体制。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强调,派驻乡镇检察室原则上可与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对应设置。2012年,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区委在《关于印发贡井区2012年政法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提出,要进一步夯实政法基层基础,并将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法庭建设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两所一庭一室”的基层司法工作体制。2013年,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政法委全委会上提出:构建“两所一庭一室”基层司法体制,建议得到会议采纳。将派驻乡镇检察室纳入到“两所一庭一室”项目建设中,应当是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立的科学模式。

派驻检察室工作存在的问题篇五

海南省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规则

(2010年7月15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第五届检察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受理来信来访

第二节 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节 职务犯罪线索的收集和初查 第四节 执法活动监督

第五节 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节 协助配合业务部门工作 第七节 综合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切实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更好地服务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是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是基层检察院的组成部分,在基层院领导下开展工作,机构规格与基层院其他内设机构相同,和其他内设机构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臵、变更、撤销必须层报省检察院批准。

派出院对派驻乡镇检察室地域管辖范围应当合理划分,及时调整。

第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遵循立足检察职能、方便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法律监督的工作原则,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代表派出院在辖区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

(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三)开展调查研究,对辖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四)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和其他涉检信息。经检察长批准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五)对基层公安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开展法律监督。

(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

(七)协助派出院开展民事督促起诉等工作。

(八)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立足检察职能,以驻地乡镇为定点,定期或不定期到辖区内非驻点乡镇及农场开展巡回检察活动,将法律监督的职能延伸到辖区所有乡镇、村社和农场生产队。

派出院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辖区内非驻点乡镇及农场巡回检察的同时,应确定其他乡镇及农场的巡回检察责任部门,确保实现对派出院辖区所有乡镇及农场同等、有效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受理来信来访

第七条

参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派驻乡镇检察室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来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信访事项和联系方式,经宣读或者交来访人阅读无误后,由来访人和检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来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来访人补充。

多人来访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来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检察人员应当告知来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检察室收信专用章。

第十条

对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属于派出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派驻乡镇检察室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祥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不属于派出院管辖的信访事项,需要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审查分流,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需要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到派驻乡镇检察室自首,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自首笔录,填写《犯罪嫌疑人自首情况登记表》,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部门)。

第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以及与办理控告、举报案件(事项)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受理来信来访,应当逐件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

第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周五前将本周受理的信访事项移交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告急信访事项应当立即移交并报告检察长。

第十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周五前向派驻乡镇检察室书面反馈其上周移交的信访事项审查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其移交的信访事项和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协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答复信访人。

派出院业务部门办结信访事项,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回复办理结果时,应当同时抄送受理该信访的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其受理并移交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每月清理一次,清理情况报主管检察长。

第二十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承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办理的过程;

(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五)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派驻乡镇检察室所承办信访事项与检察业务工作有关的,应同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业务部门。第二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接访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接访,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第二节 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通过建立工作点、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下访巡访、聘请检察信息联络员、与相关单位建立涉检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全面收集、掌握辖区内的涉检信息。

第二十四条 派出院聘请检察信息联络员应当明确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奖惩措施,加强管理。

派驻乡镇检察室负责检察信息联络员的管理。检察信息联络员不得参与派驻乡镇检察室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确保办公场所工作日时间有检察人员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确定每周一至二个工作日到驻地乡镇外的乡镇、农场巡回走访或接访。

派出院每月至少有一名院领导到派驻乡镇检察室辖区接访一次。

第二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制定巡回接访计划,确定接访时间、地点以及接访检察人员;巡回接访应当提前三日将接访时间、地点以及接访检察人员姓名、职务在接访地公告。第二十八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走访、接访应当有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采取发放联系卡等方式,在辖区内公告办公地点、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辖区内所有乡镇、农场设臵举报信箱,定期开取,及时交内勤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信访需求出行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交通不便的群众,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及时上门接访。

第三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辖区外的乡镇、农场,由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协调巡回检察责任部门,每月至少到一个乡镇或农场巡回接访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走访和接访应当做好登记,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派出院业务部门对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提请抗诉、不赔偿,以及复议复核维持原决定等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影响的案件,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对发生涉检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通报案件关联地的派驻乡镇检察室。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矛盾纠纷一时难以化解的,协助业务部门科学制定处置预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及时、重点排查辖区内的重信重访、可能引起集体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涉检信访问题,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对排查出的问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层报检察长,落实化解责任。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上报。

第三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采取包括公开听证调解、邀请第三人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协调调解以及使用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等方式,化解涉检矛盾纠纷。

第三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关注涉检信访中的民生问题,把依法处理信访与解决群众困难有机地结合起来。信访人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各方救济帮扶。第三十八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与辖区公安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司法所、乡镇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及时沟通联系,掌握辖区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派出乡镇检察室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应当与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互通信息,互相配合。

第四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辖区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

第四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涉检信息和信访事项进行收集、汇总、分析时,对其他社会管理中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事项,应当立足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第三节 职务犯罪线索的收集和初查

第四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关注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其他影响重大的事件,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

第四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掌握辖区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的管理、发放情况,加强监督,保障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逐件填写《自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登记表》,于每周五前移送派出院自侦部门办理,同时报告主管检察长;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并报告检察长,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

派出院自侦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四十五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对辖区内案情简单、取证难度不大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第四十六条

初查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地进行,依法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利;一般应当秘密进行,需要公开初查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确需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并依照有关办案安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进行搜查。

第四十八条 决定初查的案件线索,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主办,并确定其他协办检察官及书记员。

第四十九条 承办检察官应当制订初查方案,经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后,组织人员进行初查。初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件线索评估的意见;

(二)初查的方向、范围和目的;

(三)初查的时间、方式和方法、步骤;

(四)对可能出现情况的预测及应急措施;

(五)初查的组织领导、参加人员的安排、任务确定、责任分工;

(六)初查中的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预案。

第五十条 初查应当查明以下情况:

(一)被调查对象的主体身份等个人情况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举报线索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或者部分属实;

(三)被调查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结果、涉及的人和事等;

(四)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嫌渎职犯罪的,还应当查明被调查对象的工作职责范围;

(五)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的相关业务知识、操作流程等业务情况;

(六)其他需要查明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署实名举报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在初查前与举报人见面,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所举报的事实、证据等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二条 初查期间发现被调查对象有自杀、自残、逃跑或者毁灭罪证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报告检察长。对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办理。

第五十三条

初查应当在一个月内终结。初查发现案情复杂、犯罪涉及面广或取证困难不能按期终结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移送侦查部门办理。

第五十四条 经检察长批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派驻乡镇检察室初查的职务犯罪线索,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

初查期间因被调查对象有精神病、其他严重疾病等情况不宜继续初查的,或者因有关知情人长期无法查找或者不作证而无法继续初查的,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初查的,应当中止初查。中止初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初查。中止或恢复初查,由承办检察官填写《中止/恢复初查审批表》,经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初查,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被调查对象涉嫌犯罪,但案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经初查不认为是犯罪,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处理。

(五)被调查对象死亡的,终止初查。

第五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报告》及初查中收集的案件材料移送侦查部门处理。案情重大、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并报告检察长。经检察长批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派驻乡镇检察室初查的职务犯罪线索,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同时将《审查结论报告》抄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报告》的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五十八条

经派驻乡镇检察室初查并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应当自侦查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侦查终结报告抄送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五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初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需要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的,应当向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

第四节 执法活动监督

第六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每半年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机构是否存在有案不立、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向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通报。

第六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自行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应当逐件填写《执法活动监督线索登记表》、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机构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做好记录;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及时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并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需要提前介入辖区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工作的,应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并在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介入侦查情况登记表》,《介入侦查情况登记表》,同时抄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

派驻乡镇检察室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仅限于提前熟悉案情,引导取证,不得参与案件的侦查活动,不得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六十五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采用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对辖区内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和调解活动实行监督,采用纠正意见书的形式对人民法庭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实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

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主刑执行完毕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法律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抄送其居住地的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六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处理,并报告检察长。

第六十八条

对尚未进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根据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层报检察长批准,书面建议公安机关委托案件管辖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监督调解过程。

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六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所调解案件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是否自愿,是否有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法,调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调解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调解过程和结果,抄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

第七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开展执法活动监督时,如发现执法单位在业务管理、队伍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的,应当督促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节 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七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支农惠农政策、涉农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涉农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宣传活动,并把宣传工作延伸到村民小组、社区和农场生产队。

第七十二条

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派出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抄送辖区派驻乡镇检察室,并通报发案的特点、规律以及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发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完善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督促发案单位实行财务、政务(村务、场务)公开,实现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

派驻乡镇检察室制作检察建议书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检察建议书必须由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派出院的名义制作并送达。

第七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发案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监督其全面落实检察建议的内容,并实行回访制度。

第七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宣传检察工作职责、办案流程、办案纪律等检务内容,派出院各项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查办的典型案例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第七十六条

派出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业务工作流程、办案机制、办案纪律等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信息等宣传资料提供给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六节 协助配合业务部门工作

第七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与派出院的业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协助。

第七十八条

派出院、上级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检察院需要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工作的,应经派出院检察长同意。

第七十九条

派出院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和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协作配合,对派驻乡镇检察室提出的业务咨询负责解答;对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调研,共同研究解决。

第八十条

派出院相关业务部门需要派驻乡镇检察室派员协助工作的,应当列明协助的具体事项及法律依据,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按照业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助任务。

第八十一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针对个案和派出院业务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原则上业务部门主办,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

协助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不得在派驻乡镇检察室办公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派出院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需要发出法律文书的,统一由各业务部门制作,以派出院的名义发出,由各业务部门立卷归档。

第八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配合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应当全程跟踪监督,并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八十四条

调解不成的轻微刑事案件,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十五日内协助配合派出院业务部门监督公安机关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八十五条

因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决定的,公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自宣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不起诉人居住地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逐人建立考察档案;并协助公诉部门做好被不起诉人的跟踪回访考察工作。

第八十六条

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监外执行罪犯的姓名及住址书面告知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八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每半年协助监所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监外执行监管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具体工作时间、内容和方式由监所检察部门与派驻乡镇检察室商定。

第八十八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发现监外执行存在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脱管、漏管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监所检察部门,并报主管检察长。

第八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自行发现的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线索,应当逐件填写《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线索登记表》,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移送派出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第九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派出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按照《海南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则(试行)》和《海南省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案件办案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综合工作

第九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制作的检察建议书每月随《派驻乡镇检察室月报表》报省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和基层检察工作处备案。

第九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开展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均由派出院相应的业务部门录入网上办案系统和检察统计软件。

第九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建立检察统计工作制度,确保工作中形成的统计资料准确、全面。每月26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派出院业管中心或办公室,业管中心或办公室每月1日前将上月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月报表》上报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第九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自行收集的涉检信息和来信来访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意见建议,书面报派出院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送省检察院基层检察工作处。

重大紧急的涉检信息应当立即上报。

第九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收集的信息、工作情况及成效、调研报告、工作总结等应当报送派出院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信息简报和工作总结的编辑、报送工作。

第九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及时全面收集、妥善保管开展检察业务工作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年底统一移交派出院相应的业务部门装订归档。

第九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工作中形成的非案件类文字、数据、图片、影像等资料应当分门别类妥善保管,年终在派出院档案管理人员指导下装订归档。

第九十八条

派出院应当在派驻乡镇检察室建立图书资料室及文件资料传阅制度。

第九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配合派出院办公室落实保密措施,涉密办公电脑、储存介质等涉密载体的修理、更换、报废执行保密规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则中农场的含义是指属于农垦系统的农场和橡胶分公司;国有华侨农场(经济区);国有林区、林场。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自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海南省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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