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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规范企业用工制度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6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单位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8条 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9条 单位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第10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1 1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
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
单位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第12条 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14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第15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7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本条前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19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
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单位;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21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单位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安排员工作息时间。
员工用餐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23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条 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单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第25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
第26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27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单位统一给予安排;员工需要单独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在单位认为工作许可的前提下给予安排。员工对单位跨休假安排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规范企业用工制度篇二
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1.0 目的:
1.1规范公司人员招录、试用管理、试用考核、选拔任用、岗位异动等工作程序和管理,为公司提供合适的人力资源;
1.2建立优秀的用人文化,以及人才管理和发展环境、机制。
2.0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需岗位人员之招录、任用。
3.0 权责
3.1用工部门负责岗位人员的定编、报批和人力需求的申请。
3.2用工部门负责应聘人员面试、录用建议。
3.3用工部门负责新进人员岗前培训、试用期引导与考核。
3.4用工部门负责人员任用建议及岗位异动建议。
3.5综合管理科根据公司及各部门组织架构负责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定编的审核。
3.6综合管理科负责招录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以及权限范围内录用建议、审批及报批。
3.7综合管理科负责新进员工入职手续的办理、入职教育、人事档案的建立。
3.8综合管理科负责新员工试用考核、上岗培训事宜的监督以及人员转正、任用的建议。
3.9权责主管(总经理、事业部部长、综合管理科科长)负责人员招录、任用的核准。4.0内容
4.1招聘
4.1.1招聘途径:包括外部招聘和内部招聘
4.1.1.1外部招聘适用于:
4.1.1.1.1需要外部人员给企业带来新的理念和创新;
4.1.1.1.2没有合适的内部人选或合适的人选数量不足。
4.1.1.2内部招聘适用于:
4.1.1.2.1内部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合适人选;
4.1.1.2.2增加员工的晋升机会,提升士气,建立起广阔的员工职业发展平台;
4.1.1.2.3希望更快地填补职位空缺。
4.1.2招聘方式:包括张贴招聘广告、通过媒介(报纸、互联网/人才网、电台、电视等)发布
招聘信息、校园招聘、人才市场现场或委托招聘、猎头公司招聘、职业介绍所或员工、其他人士推介等。
4.1.3人力需求
4.1.3.1各用工单位主管根据现时工作需要及岗位人力定编、部门人才储备需要,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经部门主管签署后,送交综合管理科审核。
4.1.3.2综合管理科根据用工部门组织架构及人力定编审核用工部门人力需求申请:申请不符合岗位定编规定且不合理的,综合管理科可直接退回给申请部门重新计划、核定;在编制内符合规定的、合理的,或岗位没有定编、所需岗位人员为超编(扩编)的,综合管理科审核并签暑意见后报事业部部长审批。部长批准后,由综合管理科计划招聘;不批的,由行政人事部知会用工部门。
4.1.3.3普通员工在编制内的正常补充招聘,经部门科长审批后,将《人力需求表》交综合管理科即可计划招聘;其他职位或情况的招聘须经事业部部长批准后才可进行招聘。
4.1.3.4综合管理科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在年度或阶段进行公司整体人力资源配置规划或人才储备计划时,须以报告形式并附《人力需求表》报事业部部长批准,并依批示意见执行。
4.1.3.5事业部部长视公司发展战略及人力资源战略需要,可填写《人力需求表》交综合管理科组织招聘,综合管理科依部门指示实施招聘或储备计划。
4.1.4招聘计划及准备
4.1.4.1综合管理科根据认可或批准的人力需求申请及公司内外人力资源状况,进行招聘规
划。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从公司内部进行调剂、选拔。
4.1.4.2需要通过媒体广告、互联网、人才市场、猎头公司招聘的,综合管理科应拟制招聘
计划报事业部部长批准后才可进行。招聘计划内容包括招聘的方式、招聘内容、招聘时间及日程、招聘地点、费用预算等。
4.1.4.3计划批准后,综合管理科须准备好招聘所需资料、表单、试题,按计划实施招聘。
4.1.5内部招聘
4.1.5.1公司所有岗位(不包括生产车间普工)视情况需要均可进行内部招聘,招聘对象为
公司全体员工;内部招聘形式分直接任用、内部竞岗选拔两种。
4.1.5.2直接任用
4.1.5.2.1各部门主管根据内部招聘岗位之任职要求向公司推荐合适人选,经综合管理
科科长审核、事业部部长批准后即可任用。
4.1.5.2.2综合管理科根据经调查、统计的各部门人力资源素质向事业部部长、用工
部门主管推荐合适人选,经批准后即可任用。
4.1.5.2.3事业部部长直接进行人员调派、任用。
4.1.5.3内部竞岗选拔
4.1.5.3.1进行内部竞岗选拔时,由综合管理科在公司信息栏发布内部招聘信息(包括
招聘职位名称、任职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及选拔考核时间、地点等),有意向的员工见招聘信息后在截止时间内到综合管理科报名登记应聘。
4.1.5.3.2员工报名应聘前应知会直接主管并取得同意,主管应鼓励、支持员工参加竞
聘。如员工正从事重要职责工作,且其工作暂时内无适合的人员接替,因而主管不同意该员工参加应聘时,主管应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或寻求其它办法解决。
4.1.5.3.3内部员工应聘报名时,须到综合管理科领用并填写《员工内部竞聘岗位申请
表》;应聘员工在职期间取得了其它资质证书或证明的,应附交复印件。
4.1.5.3.4内部员工应聘实行笔试和面试考核选拔制度,笔试、面试成绩为员工录用与
否之主要依据,但同时考虑应聘员工部门实际人力资源情况、实际胜任能力和平时表现等。
4.1.5.3.4.1笔试试题由用人部门主管、综合管理科在考试前1小时议定、准备好
后由综合管理科组织、监督报名者在规定时间、地点完成考试;考试完后,综合管理科会同用人部门主管共同阅卷,并将成绩记录于《员工内部竞聘岗位申请表》相关栏内。
4.1.5.3.4.2综合管理科根据笔试成绩,将成绩相对优秀、相对合格者交用人单位、部门主管进行面试;用人部门面试后将面试成绩记录于《员工内部竞聘岗位申请表》相关栏内。
4.1.5.3.5综合管理科将应聘员工笔试、面试成绩进行综合后交事业部部长签注录用与
否意见(如部长需亲自面试时,综合管理科须根据指示予以安排),并依部长签暑的意见在3天内进行成绩公布及相关人事变动作业。
4.1.5.4内部招聘也须遵循公司即定的一般招聘程序(见《招聘流程图》)。应聘成功的员工
到新岗位报到前须办理好岗位异动、工作移交手续,并由综合管理科进行人事变更作业。
4.1.5.5内部员工应聘到新岗位时须同新员工一样进行上岗培训、职务试用、考核,考核
不合格的应予调职或返回原职(限原职位空缺)。
4.1.5.6为保证内部招聘的公正、公平、公开性,须严格竞聘考试保密工作,杜绝、防范各
种形式的舞弊、包办和暗箱操作行为,凡发现者,一律予以严惩(包括取消任用资格、考试成绩和辞退、行政处罚等)。
4.1.6外部招聘
4.1.6.1非现场招聘的,综合管理科应及时对应聘资料收集整理,并通过应聘资料了解应聘
者是否具备相应职位所需的最低资格要求,符合应聘岗位基本条件的,应尽快进行电话交谈问试;对应聘者非常满意的,应即时通知其来公司进行进一步复试或报到,并告知其公司地址和来公司的乘车、行走路线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4.1.6.2现场招聘的,招聘人员应广泛收集应聘者资料并予以面试评估:应聘者表现优秀
或满意者,招聘人员应当场填写《复试/录用通知书》交其本人按通知来公司复试或报到;对基本符合应聘岗位条件者,须委婉向应聘者说明原因并通知其等候通知;对一些素质优秀但暂不符合要求或公司暂不招聘的应聘者资料,招聘人员应妥善保管,列入公司人才储备库。
4.1.6.3综合管理科应将初选出的应聘人员资料及时转交相应用工部门,有通知复试的,应
知会相关部门主管做好复试准备。用工部门根据行政人事部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基本符合应聘岗位条件”、“列入人才储备库”的人员)可直接对应聘者进行再挑选,或与应聘者电话交谈问试后进行再挑选。之后需将应聘者的有关资料交还综合管理科。
4.1.6.4已通知、经再选的应聘者,由综合管理科安排复试,并将有关安排通知用工部门及
相应主管。
4.1.6.5应聘者来公司复试时,保安人员须安排、指导其填写《入职申请表》,并在其填写
完后交综合管理科安排复试;综合管理科须对其相关证件原件进行查验,核实应聘者个人信息的真伪。证件或资料虚假的,不予录用!4.1.6.6复试时,综合管理科和用工部门需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考评并进行理论及相关测试(包括视岗位需要进行基本文化知识、岗位技能、稳定性、品德作风等考试)和了解其工作待遇要求。
4.1.6.7复试完毕后各面试人员(部门主管、综合管理科科长)应在《入职申请表》上签署
意见并由综合管理科科长报送事业部部长审批。4.1.6.8管理、技术、办公室以及重点、特殊岗位的人员综合管理科须引见给事业部部长面试;事业部部长要求、注明亲自面试而毋须用工部门面试的应聘者,由综合管理科直接引见给部长面试。
4.1.6.9事业部部长面试、审批后作出“同意录用”或“不予录用”之批示,并将已签暑意见的应聘者《入职申请表》、应聘者交综合管理科进行后续作业。
4.1.6.10经事业部部长批示“同意录用”者,如事业部部长已亲自知会被录用人员的,综
合管理科须根据部长反馈的信息和要求受理其它相关人事事宜;部长未知会的,由综合管理科知会被录用人员相关报到、入职事项。
4.1.6.11普通员工由用工部门主管、综合管理科面试后即可作“同意录用”、“不予录用”
之签核并执行。
4.1.6.12事业部科长级人员的面试,由综合管理科通知公司本部相关人员参与面试并共同
签暑录用与否意见后方有效。
4.2报到
4.2.1“同意录用”的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到公司报到,未经公司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4.2.2新员工报到时先到综合管理科办理入职手续,综合管理科应检查入职手续所需资料是否齐备,有缺项的应要求、督促该员工补齐。
4.2.3新员工入职时须向综合管理科提交公司及岗位规定的相关个人证件、证书之原件;新入职的高级技术人员及主任级(含)以上管理人员须提供前一任职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特殊岗位有担保要求的,应有合适担保人或担保财产为其担保,并填写《担保书》、办理担保手续。
4.2.4综合管理科应当天为新员工办理工作牌、考勤卡、餐卡,并按新进人员之职位等级分配宿舍(由后勤专员安排、办理);入职一星期后发给工作服(工作服费用由员工支付)。员工遗失工作牌补
办时每次收工本费5元(更换时不缴收);故意损坏工作牌或离职时不交工作牌的,扣款20元。前述之收费或扣款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或离职结算时)扣除,其他物件遗失之处理见相应管理制度。
4.2.5入职手续办妥后,综合管理科填制《新员工报到通知单》并引送新员工到用工部门报到;用工部门应为新员工领取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用具、工具等工作用物资,并依据《新员工报到通知单》内要求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
4.2.6综合管理科须对新员工有关资料整理成员工个人人事档案并建立电子版。员工人事档案归档资料须包括:《求职申请表》,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结业证书、从业资格证、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前一任职单位离职证明、劳务证、失业证原件,登记照片(小一寸,彩色,3张)等。
4.2.7员工入职后,综合管理科科长须根据公司《薪资福利制度》、事业部部长批准的薪资待遇、标准和工资核算方式开具员工薪资通知单并送交相应工资核算部门以便新员工工资核算和发放;主任级及以上、重要、特殊岗位人员的薪资由事业部部长直接通知公司本部财务部。
4.2.7.1
4.3岗位培训
4.3.1所有新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包括入职教育和上岗培训。
4.3.2行政人事部在新员工入职后15天内须对新员工进行公司愿景、企业背景、企业文化、组织架构、管理规章、公共安全、职业礼仪、劳动纪律等内容的入职教育;入职教育的目的是帮助新进员工尽快、更好地融入企业并理解、认同公司文化。
4.3.3用工部门须根据《新员工报到通知单》及岗位需要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培训:上岗培训的目的是帮助新员工尽快适应、胜任岗位并融入工作团队;培训内容包括本部门情况、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要求、工作流程、工作时间、工作安全事项、业务报告关系及认识相关人员;机械、设备岗位以及相关特殊岗位的,需进行实际操作示范及训练,否则,不能安排新员工单独上岗,如因此造成的事故由部门主管承担。
4.3.4培训结束后应进行相应考试或实操测试,通过考试及测试的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岗位的须发放《上岗证》才能正式上岗);同时,用工部门主管及新员工在《新员工报到通知单》上签字后交返行政人事部存档(作为上岗培训计划执行之依据)。
4.4试用及试用考核
4.4.1新员工上岗后须经过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但部分特殊或重要岗位、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或业绩的实现的岗位、需要较长时间试用的岗位,其试用期由各权责主管(总经理、副总经理、用工部门主管)与新员工在入职前面试时议定好并经总经理同意(此试用期须在《求职申请表》内注明)。试用期超过1个月的,但其在试用期表现优秀者或提前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的,经部门主管提名、总经理审批后,可缩短试用期,但试用期最短不得少于30天;在试用期表现较差或欠佳者,应考虑辞退或延长试用期或转换工作岗位再试用;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4.4.2各级主管、行政人事部应对试用员工的工作认真监督、紧密跟踪和大力支持,并须对其试用期工作及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能力、发展潜力、品德作风、稳定性、协作性等各个方面。
4.4.3进行试用期工作考核时须填写《员工试用考核表》:行政人事部在员工试用期结束前七日内将《员工试用考核表》交相应部门,并提示用工部门主管做好对试用人员进行考核及相关准备。
4.4.4主任级(含)以上行政职管理人员试用期结束前一周须提交“试用期工作报告”交直属主管并在《员工试用考核表》上进行自我简评。
4.4.5各级主管、行政人事部对试用人员的考核应公正、客观,考核后需将考核意见和建议填写在《员工试用考核表》内。4.4.6向总经理直接汇报工作的试用主管的考核由行政人事部组织进行。4.4.7提请缩短试用期的,由试用员工之主管到行政人事部领取并填制《员工试用考核表》,按程序考核和审批。
4.4.8普通员工试用后,用工部门各级主管、行政人事部都认为合格的,由行政人事签批和办理
转正。其他员工或特殊人员的转正须经总经理签批。
4.5录用
4.5.1试用考核后转正的,由行政人事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工部门,按批准的转正日期如期转正正式录用。
4.5.2试用员工转正时,根据其工作表现可适当调整薪资待遇(入职前有约定的,薪资按约定进行调整)。所有人员薪资调整须经总经理批准并通知财务部后才能执行。
4.5.3合同管理:所有员工转正后须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如下:
4.5.3.1劳动合同文本见公司《劳动合同》。
4.5.3.2本公司为员工提供1~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经协商后签订;经签订后的《劳动合同》具法律效力,员工与公司各执行一份。
4.5.3.3合同违约金:为确保公司与员工双方权益,公司将设立一定金额的的合同违约责任赔偿金;相关操作办法具体见《劳动合同》规定。
4.5.3.4合同期满前1个月,行政人事部会同其主管对合同期满员工进行考核,并根据公司及用工部门需要决定是否续聘:续聘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续聘/签的,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规定办理离职。
4.5.4有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分配在有管辖关系或有上下工作、业务关系的岗位,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人事安排、薪资定级、考核评价等有决定权或影响力,且其录用需经总经理特别批准。
4.6人事异动
4.6.1人事异动包括岗位异动和薪资异动;岗位异动是指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发生变化(即转为另一工种或职位)或职务等级发生变化,如:调职、升职、降职、代职、借调等;薪资异动是指薪资发放标准发生变化或岗位津贴发放标准发生变化,如:加薪、降薪、岗位津贴增减等。
4.6.2人事异动时须办理异动审批手续:岗位异动须填制《岗位异动申请表》,薪资异动须填制《薪资调整审批表》(见《薪资管理制度》);同时异动的,两表都须填写。
4.6.3岗位异动的,异动当事部门及异动人应事先协商、沟通好,并由调入部门主管填写《岗位异动申请表》经调出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并经两部门上一级主管签准后交行政人事部进行相关人事变更作业。调入、调出为同一部门或车间的也须办理同样手续,核准人为部门主管或上一级主管。所有管理、技术及办公室人员岗位异动须经总经理核准。
4.6.4单位内部因为工作需要进行岗位工作、工位调整且非晋、降职的异动,不需要办理异动审批手续,但异动人新岗位部门主管须报备行政人事部。
4.6.5被异动人对岗位异动有异议,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分别报调出部门主管、调入部门主管及相应权责主管审批,但在申请批复之前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异动人员应准时到新岗位上班。
4.6.6薪资异动时,由异动人之主管填写《薪资调整审批表》经部门主管、行政人事部审核后,由行政人事部经理报送总经理签批;行政人事部根据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财务部、异动部门主管和当事人。总经理直接对员工进行薪资异动时,以《薪资通知单/表》形式直接通知财务部、异动部门主管和当事人。财务部根据总经理或行政人事部经理的通知进行相应薪资异动。
4.6.7公司内部竞聘岗位情况下的岗位异动不需办理异动审批手续,但其薪资异动须按上述4.6.6程序执行。
4.7人事任命
4.7.1主任级(含)以上人员
4.7.1.1内部异动的:行政人事部召集用人部门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座谈宣布,并引荐给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同时在公司信息栏进行人事任命通知。
4.7.1.2外部招聘的:报到后,由行政人事部召集部门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座谈宣布,并引荐给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试用期满后,由行政人事部出通知在公司信息栏进行人事任命公告。
4.7.2其他人员:行政人事部将人员引荐给用人部门主管后,由用人部门主管召集本部门各级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座谈任命宣布。
4.8离职
4.8.1所有人员离职须按《离职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4.8.2被公司辞退、开除或自动离职的人员,公司不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且永不聘用
4.8.3辞职的员工,自离职日起,三个月内公司不予再录用;超过期限申请再入职的,按招聘程序经总经理批准的可再入职,但须按用工程序再经过试用期和试用考评。
4.8.4再入职者的薪资标准应重新核定,工龄按再入职日算起。
4.9其它:用工管理之相关奖、惩见公司《奖惩管理制度》。
5.0附则
5.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订、修改,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总经理办公室。
5.2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之前用工方面的制度与本制度有异的,以本制度为准。
6.0附件
6.1附件一:招聘流程图
6.2附件二:人力需求申请表alt/hrgl-004-01
6.3附件三:工作申请表alt/hrgl-004-02
6.4附件四:员工内部竞聘岗位申请表alt/hrgl-004-03
6.5附件五:复试/录用通知书alt/hrgl-004-04
6.6附件六:担保书alt/hrgl-004-05
6.7附件七:新员工报到通知单alt/hrgl-004-06
6.8附件八:员工试用考核表alt/hrgl-004-07
6.9附件九:劳动合同alt/hrgl-004-08
6.9附件九:岗位异动申请表alt/hrgl-004-09
7.0参考文件:
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规范企业用工制度篇三
劳动用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和绍市劳社发[2004]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合同
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包括清工承包者和自行招用人员),都必须以企业名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时间可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为期限,标明工作岗位、工价、工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劳动纪律、违约责任等。合同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具姓名(身份证的真实姓名)、用人单位盖章后方可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建立职工花名册
项目经理、分包经理对共同承包的工程用工管理负责有直接责任,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必须建立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进工地时间、合同起止时间、离开工地时间。花名册根据工地人员的进出,随进随建,务工人员身份豆腐皮复印件、花名册由项目部保存。
三、建立考勤制度
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要实行考勤制度,采用统一考勤表;考勤可用用分项、班组、专业队或项目部统一考勤等方式,考勤表以月为单位,于次月5日前交由项目部统一保管。
四、工资发放
项目经理、分包经理在每月5号前公布上月工程应会各类人员工资清单;每月工资10号前将各类人员工资在公司派员监督下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工资,并在工资发放单上签名,工资发放单由项目部保存。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工资。每年春节前,无论工程是否完工,工资应全部结清和支付。
五、公示制度
本制度在每个项目开工以前上墙公示,工地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时,将本制度做为交底的内容之一。
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规范企业用工制度篇四
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适应厂发展对人力资源配置之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本制度规定本厂的人力配置具体管理内容,包括招聘计划、招聘实施、甄试、员工录用、试用与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异动、离场等。
第三条 权责:本厂的用工统一由厂部管理。
第四条 招聘计划
1.用人部门(车间)因以下原因需要招聘人员时,可向厂部口头提出招聘申请。⑴因员工离职造成职位空缺需要补充的;
⑵因工作量增加、产能增加导致的定员增加的。
2.厂部核查各部门人力资源编制、配置情况,检查厂现有人才储备情况,并依“内部调整优先”的原则作如下处理:
若内部调整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进行内部调整。
若内部调整不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招聘实施
1.厂部根据招聘人员的数量、任职条件、工作要求,作如下处理:
⑴属“内部调整优先”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动调整;
⑵属对外招聘的,应结合人才市场情况,确定招聘渠道:
①大规模、多岗位招聘时,可通过招聘广告、参展人才交流会等。
②招聘人员不多且岗位要求不高时,可在厂大门及附近道路侧发布招聘信息。
③招聘高级人才时,可通过网上招聘,或者通过猎头厂推荐招聘。
2.厂部根据招聘需求准备以下材料:
⑴招聘广告,包括本厂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基本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需携带的证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⑵厂的宣传资料如《员工手册》、《产品图册》、产品成果简介等资料。
⑶用于面试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⑷安排面试的《面试通知》小条纸(外出参加招聘会才用)。
3.招聘时,厂部(或现场招聘人员)收集求职者的应聘资料,并作以下处理:
⑴对应聘者简历进行初步审查、筛选,重点是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经验、薪酬要求、简历填写的质量等;
⑵同一职位的应聘简历集中放置一起,便于甄试;
⑶对初步确认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安排其到厂参加面试;
⑷对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应当面致谢或婉言拒绝,并将其应聘资料集中处理或退还。
第六条 甄试
1.甄试一般以面试为主,必要时可结合笔试或操作考试。
2.厂部负责对应聘者的背景进行调查,并对用工基本条件进行把关;用人部门负责对应聘者是否具备所应聘职位的技术、知识、身体条件进行把关。
3.甄试的操作
⑴工人的面试由厂部与用工部门共同进行;
⑵一般管理人员的面试由厂部初试,然后转呈总经理复试,或由总经理直接面试; ⑶主管及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直接主试;
⑷涉及操作生产岗位的人员,应加操作面试;
4.认真审查应聘者的相关资料:应聘者填写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个人简历)、证件近照2张、身份证、居住证、学历证,工程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查验学历、职称证等,技术工种工人还应查验技术等级证或上岗证;
1.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厂部办理录用入职手续:
⑴通知被录用者入职时间、需携带的相关证件资料;
⑵完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⑶审查核对相关证件与复印件,并收取其复印件
⑷办理临时厂卡;
⑸需在厂就餐者办理餐卡;
⑹需在厂集体宿舍住宿者,办理住宿手续;
⑺职前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的第一级),培训完毕须让被录用者在培训表上签名确认; ⑻设立考勤卡;
⑼带被录用者(连同考勤卡)到用工部门报到。
2.用工部门在接到被录用者后,应进行第二和第三级安全教育,并让其签名确认;
3.厂部门立即建立被录用者的人事档案,并转财务部存。
第八条 新员工的试用与转正
1.新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个别特殊情形的可另行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未满,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者,可由用工部门书面提出提前转正申请,办理提前转正手续;
3.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对试用者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合格者,如期办理转正手续;
4.试用期表现不佳,已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由用工部门提前通知其办理离场手续;
5.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辞退;
⑵达不到上岗要求的延长试用期,但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⑶达不到上岗要求但却符合其他工种(岗位)录用条件的,变换工种(岗位)另行试用。
6.试用人员转正时,应办理正式厂卡;属管理职位的员工,在转正的同时,由总经理签发所任职位的《任免通知书》;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凡入职者,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第十条 异动
1.异动包括员工的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
2.调岗
⑴员工在部门(车间)内部一般工种间的调岗,由各部门(车间)自行办理,既可临时的,也可固定的;
⑵员工在部门内部由普通工种调为技术工种,应报厂长批准;
⑶员工跨部门(车间)调岗,由厂长统一安排;
⑷部门(车间)不得随意将生产工人调为电工、机修工、司机、管理人员等,如确需要,应报厂长批准。
3.迁升、降职、免职
⑴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以下情形决定:
一是由厂领导决定起用、降职、罢免的;
二是经厂奖惩制度和有关制度考核符合升职、降职、免职条件的;
三是参加厂管理职位招聘考核获得录用而升职的。
⑵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厂部按规定填写《员工异动审批表》,及《任免通知书》,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异动中跨部门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清单》: ⑴调离者,应将自己原职位的工作移交给接手者;如一时没有合适的接手者,则该岗位的上级领导作为该岗位的代理人来接手。
⑵调入者,应接手原任职者移交的工作;如原岗位空缺,其工作由该岗位上级领导代理的,代理者应将该岗位工作内容如数移交给调入者。
⒈员工离场分为辞工、辞退、除名、开除等,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辞工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辞工:
试用期内的;
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
⑵员工因其他原因要求辞工的,应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厂。
3.辞退员工
⑴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厂可以予以辞退:
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厂规章制度符合《员工奖惩制度》辞退条件的;
劳动合同期已满,厂不须继续聘用者;
⑵厂因其他原因辞退员工的,将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者。
⑶厂辞退员工,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经厂相关领导批准后。
4.除名
⑴员工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10天者予以除名;
⑵厂对违纪员工的除名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报厂领导批准。
⑶厂对违纪员工的除名,将用文字形式在厂内予以公告。
5.开除
⑴员工有触犯国家法律及严重违反厂制度达到开除条件的,立即予以开除。
⑵开除员工,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报厂领导批准。
⑶厂对违纪员工的开除,将用文字形式在厂内予以公告。
6.离场手续:
⑴工作移交:由离场员工所在部门、车间主管的监督下进行,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文件图纸资料、文具用具、工作工具、电脑、及其他相关内容,并由接收人和主管签名确认。
⑵仓库的清退:并由仓库管理人员签名确认;
⑶财务部清退:欠款或借款清退,并由财务人员签名确认;
⑷厂部清退,并由厂部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技术资料、图纸、书籍、《质量手册》、质量文件、质量资料
厂配给的通讯器材退还
《员工手册》退还
厂卡退还
宿舍领用品退还
宿舍住宿费用(电)费结算
考勤情况及工资结算
发放《离场放行通知》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1.增补人员,在定编内的空缺补员厂长审批;新增编制的增员,由总经理审批。
2.《新员工录用审批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3.《员工异动审批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4.《任免通知书》由总经理签发。
5.《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第十三条 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相关表格:下列相关表格在填写完整后,一律由财务部存档。
《增补人员申请单》
《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录用通知书》 《员工异动审批表》 《任免通知书》
《工作交接手续清单》 《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 《离场放行通知》
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规范企业用工制度篇五
企业外来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前 言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本制度: 1.基本权利与义务
1.1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1.2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2.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2.1职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2.1.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2.1.2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
何虚假内容;
2.1.3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2.1.4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2.1.5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2.1.6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2.2劳动合同管理
2.2.1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2.2.2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2.2.3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2.2.4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
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2.2.5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2.6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7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2.2.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9有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2.2.10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2.11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2.2.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2.9条、第2.2.1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2.2.1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2.14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2.2.15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6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2.1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2.18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2.2.19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2.20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的,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2.2.21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2.22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2.23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2.3.1企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每日工作8小时,公休及法定节日均执行国家规定,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安排加班或调班; 2.3.2作息时间安排;
2.3.2.1早上上班时间7点30分,下午下班时间17点;遇特殊情况企业可以适当调整,以确保生产。
2.3.2.2个别工种上班时间由公司统一规定并执行; 2.3.2.3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视作加班时间。2.3.3加班
2.3.3.1加班须由部门提出申请或由生产部安排,但均须经生产部经理或办公室主管批准;
2.3.3.2平时加班应于当日下午3点之前提出或安排;
2.3.3.3公休日加班应于前日下午3点之前提出或安排,并把加班人数报办公室,便于食堂供菜;
2.3.3.4因临时工作需要加班或取消加班,应于次日上午10点前补办或取消加班手续;
2.3.3.5加班时间由生产部门或行政部门自行安排,加班后各部门应在每周一将前一周的加班记录交办公室备查,否则不作为加班; 2.3.3.6加班基准单位以15分钟开始计时(即:加班15分钟后开算加班)中途吃饭50分钟不计加班时间,累计8小时为一个调休日;
2.3.3.7按月薪制领取工资的人员,平时加班后开具加班审批单; 2.3.3.8按计件工资计算的人员,不开具加班审批单; 2.3.3.9法定节假日加班,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2.4请假制度 2.4.1请假审批程序
2.4.1.1员工请假需经本人提出,部门负责人同意,生产部经理审核,报办公室主管或总经理批准;(可采用口头同意后再履行手续)2.4.1.2员工带薪年休假时间统一由公司安排。2.4.2请事假
2.4.2.1员工有事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4.2.2请假时间基数为半天(4小时)不足4小时视作4小时计算;
2.4.2.3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申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批的除外);
2.4.2.4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并要扣除企业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等费用。2.4.3病假
2.4.3.1员工因病假或非因公受伤,实在无法上班的,并出示医院证明者,经批准可视作病假,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
2.4.3.2请病假须有病历卡及医院证明、病假单,并由办公室主管确认;
2.4.3.3病假一次不得超过7天,续假需要事前办理审批手续; 2.4.3.4病假期间发放最低生活费。2.4.4调休
2.4.4.1调休必须事先提出,并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才能调休; 2.4.4.2上班迟到后,不能用调休抵补;
2.4.4.3经生产部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主管以上负责人同意,调休可以倒欠,有加班后扣回。2.5工资福利
2.5.1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分配的应完成的工作量而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2.5.2企业实行年薪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年薪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由部门负责人、生产部经理、总经理签字的工时定额为准。
2.5.3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2.5.4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2.5.5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2.5.6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5.7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金额应不超过职工全部工作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5.8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2.5.9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2.6社会保险
2.6.1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2.6.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2.7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2.7.1劳动纪律和职工守则
2.7.1.1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考勤由专职考勤员记录,考勤员不得形私讲人情,要一视同人。(3)因公外出、漏记、错记等特殊原因未能记的,必须通知办公室
主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请假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管同意,必要时由总经理批准,不得无故矿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办公室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9)职工辞职由办公室主管和总经理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2.7.1.2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上岗证和穿戴按规定的工作服、帽子;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2.7.1.3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部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保障人身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生产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等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
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10)厂区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2.8奖励与惩罚
2.8.1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2.8.1.1奖励分为精神表扬、物质奖励;
2.8.1.2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尊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2.8.1.3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物质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2.8.2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分别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2.8.2.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1)委托他人请假,工作时间外出不按规定办理手续;(2)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中途随便进出的;
(3)上班不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佩戴上岗证或衣冠不整、穿拖鞋、随地乱扔垃圾杂物,随地吐痰倒污水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4)擅自离职或串岗、打瞌睡、吃零食,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的;(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大声喧哗、聚众聊天或打与工作无关的手机或电话的;
(6)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未经生产部门同意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的;(7)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参观或上班未经批准带小孩的;(8)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个人交通工具未按规定停放的;(9)携带危险物品进厂不声明的及擅带个人用品进厂的;(10)下班后未按规定关电灯、门窗等应做的事情的;(11)在禁烟区吸烟的;
(12)带公司物品出厂未开出厂单的;(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形的。
2.8.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书面记过一次并罚款50-100元,一个月内连续6次,一年内连续12次以上的,予
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上班时间未经批准饮酒的;(2)上班时间睡觉或离岗办私事的;
(3)对同事恶语伤人侮辱他人或打击报复他人及为别人犯规而作假证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5)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等娱乐行为的;(6)浪费材料,擅自损坏公共财物的;(7)在工作中泄露商业机密,致工作受损的;
(8)未按规定记录的及未按规定操作、作业、检验、测试的;(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形的。
2.8.2.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书面记过一次并罚款100-200元,一个月内连续3次以上或一年内连续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或酒后闹事,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收受贿赂的;
(3)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及技术文件、图纸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潜在不安全因素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擅自给无关人员阅读的;(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违反消防规定,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擅自损坏的;
(7)确因本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损失500元-1000元的;(8)私自集会、结社、结帮或煽动员工闹事罢工的;(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形的。
2.8.2.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明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在采购、收付、保管、记帐、销售等记录过程中玩忽职守,不按相关规定或不按上级主管指令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7)参加社会非法组织,经公安部门劝告无效的;(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2.8.2.5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办公室,再由办
公室提交总经理室审批。
2.9.9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合作经营与本企业同类的业务;
2.9.10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附 则
3.1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制度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3.2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3.3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确定,并已向全体职工公布;
3.4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3.5本制度共计为19页。
3.6本制度自公布日起生效。3.7本制度由相关职工签名同意并执行
单位盖章:
职工代表签字:
****年**月**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