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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解读篇一
北
大
学
机 械 工 程 与 自 动 化 学 院
机学字2008第[30]号
中北大学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激励大学生全面发展,激励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对人才的培养需要,依据2008年《中北大学学生手册》中(校学字)[2008]7号文件,《中北大学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发挥测评过程和结果的激励作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大学生考核、优秀个人评选、奖学金评定及毕业生就业推荐等方面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测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以有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要求为前提,着重测评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素质、人文素质、创新与实践能力、日常行为等基本素质,鼓励大学生在达到大学生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个性与特长。
第四条
在掌握大量具体考核记录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记录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同学互评和班主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四年级学生在毕业前进行德育答辩,作为德育测评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预测评一次,每学年总测评一次。学生正常学制期满以后不再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新生开学初不进行测评;四年级学生只进行第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受学业警告的学生在原班级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 领导与组织。
第七条
各班成立由班主任、班干部、宿舍长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四章 测评体系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根据个性和共性相结合的原则,将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理论素质、文体创新素质。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评为100分,计算方法: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分×20%+专业理论素质得分×60%+文体创新素质×20%。
第五章 测评方法
第十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日常记录考核、学期考核、学年总结考核三个环节。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期末以班级为单位对本学期学生情况进行测评,下学期开学初公示无异后存档,每学年初对学生上学年两学期情况进行汇总,具体步骤如下:
一、测评前对学生进行测评动员,明确测评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并使学生熟悉、掌握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每位学生参照综合素质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回顾本学期本人的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对个人行为进行自评。
三、班级测评委员会在个人自评基础上,组织同学互评。对测评成绩进行统计处理,并结合班主任评议结果,计算出每位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后得分后,在班级内部及时行公示并做好记录。
四、每学年初对上学年两学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汇总,最终确定学生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班主任填写《中北大学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将结果上报院学生科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思想道德素质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思想道德素质是大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品质、道德行为、法纪素养等方面具有的符合时代特色的基本品质,是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综合体现。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由学生评议、班主任评议及加减分三部分组成。
一、评议是依据“政治态度”、“思想品质”、“道德行为”、“法纪素养”等方面内容,对学生的现实表现做出评价。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同学互评和班主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在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中,“学生评议”和“班主任评议”按照百分制给出,权重分别是0.6、0.4。用公式表示为:
“思想道德素质”分=同学互评成绩×60%+班主任评议成绩40% +加减分
同学互评成绩=同学互评评议分数之和最低分班级参加同学互评人数-2
班主任评议成绩为:班主任在掌握大量反映学生品质特征的行为基础上得出的分值。第十三条
加减分依据学生科、各级学生会和楼管会对班级同学日常行为的日常记录进行。
第十四条
早操签到无故漏签者一次扣1分;被查无故旷课者一次扣3分;被查不请假夜不归宿者一次扣5分;
第十五条 根据《标准化学生公寓卫生实施细则》关于学生宿舍内务及卫生有关规定,每周本宿舍卫生总评得优的宿舍成员,宿舍成员各加0.2分。每周总评得差的宿舍成员每个人减0.5分。
第十六条 宿舍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宿舍有违规物品,宿舍成员一次减3分。
第十七条 受校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10分、15分、20分、25分;受院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分别扣3分、5分、7分。
第十八条
受校级以上(不包括校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加10分,校级加5分,院级加3分。第十九条 “思想道德素质”各项指标得分累加后,根据每位学生所得的分值排序进行等级评定,分为优、良、中、达标、待达标五等,分别记95、85、75、65、45分,各等所占参考比例为20% 25% 40% 10% 5%。
第七章 专业理论素质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专业理论素质是指大学生对教学计划内课程的学习、掌握程度和水平,主要培养大学生较强的自学能力以及从事本专业或相邻专业领域的研究、工作能力。专业理论素质测评以规定课程平均学习成绩为准,体育成绩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专业理论素质分=“学生一学期内,按教学计划所学课程成绩(体育成绩除外)的平均分”。
一学年专业理论素质分=“学生两学期专业理论素质分的平均分”。计算公式分别如下如下:
一学期专业理论素质分成绩一学年内所有课程考试考试课程总门数
一学年专业理论素质分其中:
两学期专业理论素质总分
2一、课程成绩按教务处认定的期末成绩计,复考成绩不计。
二、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计入该学期的专业理论素质测评成绩。
三、办理缓考手续者,该门成绩不计入该学期的专业理论素质测评成绩。
第八章 文体创新素质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文体创新素质是指大学生在学习、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文化、体育方面的特长、创造发明素养,及学生参加社会活动实践,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生产、技术等方面实际问题的能力。文体创新素质具体包括人文素质、身体素质和创新实践素质三个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文体创新素质”=“人文素质、身体素质和创新实践素质成绩的平均分。”
计算公式如下: 文体创新素质分人文素质分身体素质分实践创新分
3第二十四条
人文素质测评主要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学习能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
一、人文素质测评实行加分制。
二、人文素质加分的条件和标准:
3(一)、关注社会文化热点,广泛涉猎各领域文化知识,能就各种现象阐明自己的观点,每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心得体会,经班主任审阅合格加4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第一作者)。
(二)、积极参加人文素质报告、讲座等,并撰写不少于500字的心得体会,经班主任审阅合格后,每参加一次加4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三)、在国家级各类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奖者,加30分;在省级以上文化、艺术等比赛中获奖者,加20分;在校级文化、艺术各类等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院系级在校级文化、艺术各类比赛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加5分、4分、3分;在班级各类文化、艺术等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参加但未获奖者,按级别分别加7分、5分、3分、2分、0.5分。若某级比赛为上一级比赛的选拔赛,按最高分一次加分,不累加。以上加分均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四)、参加各级、各类非比赛文化、艺术等活动(如晚会)者按级别分别加7分、5分、3分、2分、0.5分。
(五)、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其他非文化、艺术活动者每次加0.5分。
(六)、担任各类学生干部,经考核后,校院系级主席团学生干部,每学期加30分;校院系级部长级干部,各班班长、团支书每学期加20分;其他班级干部每学期加10分,学生会副部长加10分;宿舍长加10分,干事加5分,课代表加5分;校学生社团干部比照班级学生干部加分;楼管会干部比照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加分;院心理辅导站辅导员比照院部长级干部加分。如一人同时担任两个学生干部职务,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七)、计算机等级考试在通过的学期加分,二级加20分;三级加30分;四级加40分;(八)、本科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该学期加30分;本科生英语通过六级考试425分以上,通过的学期加30分;
(九)、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文学作品、新闻通讯稿件、文艺作品等每篇加30分;在省级刊物、杂志上每发表一篇作品加20分;在校级刊物、杂志上每发表一篇加10分;在院级刊物、杂志上发表一篇加5分;在系级刊物、杂志上发表一篇加3分。同一作品按最高发表刊物级别计,不累加。多篇作品加分总计不超过30分。班级通讯员在院工作简报一学期发表通讯稿件数量排名前三名者方可加5分。以上加分均以所发表的刊物实物为依据。
(十)、本指标体系考评以班委日常记录、被考评人应出示相应的作品或证明和组织者提供的记录为依据,由各班考评小组直接打分,并由考评小组审核后方能加分。
第二十五条
身体素质指标体系包括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体育运动技能、体育训练和达标情况等。
一、身体素质分=《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得分×60%+学年平均体育成绩×40%+加分。
二、大
三、大四年级身体素质分=《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得分×100%+加分。
三、《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得分由体育与艺术学院负责组织评定。
四、身体素质测评的加分条件及标准:
在国家级体育竞赛中获奖者,加30分;在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奖者加20分;在校级体育竞赛中获奖者加2—16分,第一名加16分,依次递减2分;院系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加5分、4 4 分、3分;在班级体育竞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3分、2分、1分;参加但未获奖者按级别分别加7分、5分、3分、2分、0.5分。若比赛为上一级比赛的选拔赛,按最高分一次加分,不累加。以上加分均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创新与实践素质是指大学生在学习、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发明创造素养,包括独到见解、独特方法,完成实践环节学习任务,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生产、技术等方面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创新与实践素质评价以学生实际获得的荣誉、奖励和取得的成绩作为评价指标,采用加分制的计分方法。
二、创新与实践素质评价的加分条件及标准: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不少于一周),并撰写不少于1500字的社会实践总结报告,经班主任审阅合格后,每篇加5分。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获省级奖励的,每篇加30分。
(二)、参加学校创造发明创造协会、各类科技小组和学术讲堂者,每参与一次加1分,作为学术讲堂主讲人,第一主讲人加5分,第二主讲人加3分。
(三)、获校级、院级科技立项分别加10分、5分。
(四)、在国家级科技竞赛中获奖者,加60分;获省级奖励的,加40分;获校级奖励的,加8—20分,第一名加20分,依次递减4分;在院系级科技竞赛中获奖者加4—10分,第一名加10分,依次递减2分;在班级科技活动中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加3分、2分、1分。参加但未获奖者,按级别分别加7分、5分、3分、2分、0.5分。若某级比赛为上一级比赛的选拔赛,按最高分一次加分,不累加。以上加分均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五)、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在一级期刊上发表的每篇加60分, 在二级期刊上发表的每篇加20分。
(六)、大学生的科技研究成果,经专家推荐和相关部门审定,确实具有应用价值的,本学期加50分。
(七)、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100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20分。
(八)、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获得奖励的,加60分;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奖者加40分;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奖者加8—20,第一名加20分,依次递减4分;在院系学科竞赛中获奖者加4—10分,第一名加10分,依次递减2分;在班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加3分、2分、1分。参加但未获奖者,按级别分别加7分、5分、3分、2分、0.5分。若某级比赛为上一级比赛的选拔赛,按最高分一次加分,不累加。以上加分均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九)、本指标体系考评以班委日常记录、被考评人应出示相应的作品或证明和组织者提供的记录为依据,由各班考评小组直接公开打分,并由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文体创新素质各项指标得分平均后,根据每位学生所得的分值排序进行等级评定,分为优、良、中、达标、待达标五等,分别记95、85、75、65、45分,各等所占参考比例为20% 25% 40% 10% 5%。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2008级本科生起开始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规定班级各类比赛、竞赛及各种活动需经院学生科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加分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素质加分项,需给予加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加分。第三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表如实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
2008-10-9
签批:郑智贞
拟稿:班惠英
校印: 严绍进
份数:14
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解读篇二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专科学生综合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草案)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具有本校学籍的专科在校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本面测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各班级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要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手册》中,作
为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并于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中。
第四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素质活动表现三个方
面,三个方面的成绩之和就是综合测评总成绩。其中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
所占的百分比分别是:品德行为表现占20%,学业表现占70%,文体等素
质活动表现占10%。
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五条品德行为表现测评是对学生思想品质、集体观念、学生态度、组织纪律、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累计的分
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70分,每个同学都可以得此基本分。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的加分有如下6项(加分累计不能超过30)
(一)担任院、系、班等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年,工作表现良好,有突出贡献的加
6分;
(二)参加无偿献血者一次加2分;
(三)被评为“文明寝室”称号的房间,每个成员加2分,文明寝室室长加3分;
(四)军训积极分子加3分,军训单项奖2分;
(五)积极参加社会调查与实践活动,被评为省级以上积极分子者加5分,被评
为学院积极分子者2分,所撰写的调查报告获省级以上奖励的,加5分,获学院奖励的加3分,获系奖励的加2分;
(六)积极参与社会、学院、系组织的各类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关心集体,勇于
与不良行为作斗争;助人为乐等有突出表出的,各系可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给予酌情加分。
第八条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有以下十二项(扣分累计不超过70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
(二)受记过处分扣40分;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扣30分;
(四)受警告处分扣20分;
(五)受学院通报批评扣10分;
(六)受系通报批评或学生宿管科、生活指导科通报批评扣5分;
(七)借胸卡给人使用和使用者除没收胸卡外双方各扣2分;
(八)上课迟到或早退者,每次各扣1分,各累计三次算旷课一次,每次扣3分;
(九)按规定不到指定教室参加早读或晚自习者,每次扣2分;
(十)在校内(除宿舍内)穿拖鞋者每次扣2分;
(十一)宿舍值日生如不遵守“内务卫生管理”规定扣1分;院系定期检查或常规
巡查结果不合格的宿舍,所有成员的综合测评扣1分;受各系公开批评累计三次的脏、乱、差宿舍的成员,将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十二)其它违反校纪校规和有各种不道德行为者,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给予酌情扣分。
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学业表现测评主要对学生专业学习中知识与能力掌握程度进行测评,由学
业成绩平均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和原始部分。
第十条学业成绩包括一年来所修的所有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学期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的科目按原始得分计算,考核科目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合格分别计为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
(二)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为: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优秀折合为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合格折合为1.5绩点;
59分以下(不合格)折合为0绩点。
(注:90分折合为4.0,91分折合为4.1绩点,其余类推)。
(三)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 该学年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 所修课
程的总学分。
(四)学业成绩平均分 = 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合为百分制的得数。
(五)补考通过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但其绩点均为“0”。重
修课程在该学中按不及格科目计算,绩点为零。
第十二条学业表现的加分有以下3项:
(一)在校学报及省级以上正式发行的学术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可加1
分;
(二)代表学院参加省级以上科技竞赛获奖的,可视情况加1-2分;在系的学术
性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可视情况加1分;
(三)通过省专科英语统考加0.5分,通过四级英语考试加0.5分,通过六级英
语考试加1分;
(四)学院可视实际情况对通过专业类等级考试的同学加0.5-1分。
(注:同一件作品如重复发表或获奖,只能按最高一级算分一次)。
第四章文体素质活动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文体素质活动表现测评主要对学生在体育、文化、艺术等方面素质进行
测评,分数由基本分、加分、扣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
第十四条文体素质活动表现分的基本分为60分,每位学生都可以得此基本分。第十五条文体素质活动表现的加分有以下8项(累加分不能超过40分):
(一)代表参加省市以上文艺、体育比赛获奖的,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7
分,三等奖加5分,优胜奖加1分。
(二)学院运动会,文艺比赛中获奖的加3分。
(三)运动会中破学校记录的加0.5分,破省记录的加1分,破全国大学生记录的加1.5分。
(四)参加学院及系组织的的各类征文、百科知识竞赛等素质活动,获一等奖的加5分,二等奖的加2分,三等奖的加1分。
(五)学校礼仪队、广播站、艺术团、记者团、校报摄影会的成员加0.5分,由
指导教师认真考查,表现积极有突出贡献的主要负责人加3分。
(六)积极参加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组织工作,表现突出的加2分。
(七)一、二年级体育成绩照第十一条绩点计算计算方法计分。(注:折算后的体育成绩直接加在读项测评加分中)
(八)、在学院、系组织的其它各类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取得一定成绩的,各系可根据本系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酌情加分。
第十六条文体素质活动表现的扣分有以下2项(累计不超过40分):
(一)体育不达标的同学扣5分;不参加达标测试的扣10分(经批准免修体育
课者除外)
(二)在学院、各系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中,表现消极,影响集体荣誉及个人健
康发展的,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酌情扣分。
第五章综合测评的组织
第十七条学生处负责组织和指导各系学生综合素质工作,并及时处理学生上访以
及测评工作中表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八条各系成立由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和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同时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以及学校奖学金评选标准及指标
比例评定该优秀学生及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奖名单,负责全面审核确
定各班测评结果。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3天内提出质疑,如属实,应予更正,并公布,并公布第二榜,如两天无异议,则确定综合测评最
后结果,汇总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及民主推荐的学生代
表共7人(至少需有一名女生代表,没有女生的班级除外)组成测评小
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核实学生的各项素质表现,给予更正或补充并根
据本办法及各系制定的实施细则给予评议和打分,班测评小组核实各项
计分后交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第六章综合测评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综合测评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开始至第7周结束,第二学年第一学期
对第一学年进行测评,第三学年对第二学年进行测评,最后一学年(即
第三学年)不进行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班测评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本班同学的自评内容进行核实,通知学生
个人可根据班测评结果递交奖学金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系综合测评领导小姐负责全面审核确定各班测评结果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属实,应予更正,三天后公布第二榜,二
天内无异议,则确定测评最后结果,汇总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处根据学院评审结果,送学院行文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凡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取消一切评先
及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测评办法中加分,扣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各系在操作过程中应根据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和系的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报学
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华立职业学院学生处
2009年11月6日
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解读篇三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表现(100分/20%)+课程学习成绩(100分/60%)+课外学习及技能创新(100分/20%)
二,德育表现=德育基础分+日常表现分+德育加分
1、德育基础分(50分)
遵纪守法,思想态度端正,无不良生活作风,热爱学校,文明礼貌,遵师重道,团结同学者给予基础分50分。
2、日常表现分(0--25分)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者,无违返校纪校规,无旷课,无迟到,给予日常表现分30分。
德育加分(0—25分)
① 担任班上主要班干部,对班级有突出贡献者加2分,其余班干部加1分,加入团学青组织并表现突出受表彰者加2分。
② 大学生在行为养成等方面表现突出,所在宿舍被评为“卫生宿舍”、“文明宿舍”等称号的,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
③ 积极参加班会,团日活动,及学校活动者每次加2分。
④ 在校内外参加比赛获奖者,一等加5分,二等加4分,三等加3分,优秀加2分,参加但无获奖加1分。
3,德育减分纪律处分减分(在德育表现总分上减分)
① 无故不参加班集,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减1分,迟到者每次减1分,旷课者每次减2分。
② 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违规用电,饲养宠物,宿舍卫生检查评为“最差寝室”者每次减2分。
③ ④ 在校内外打架斗殴者每次减5分。
因违返校纪校规受通报批评处分者减5分,受警告处分者减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20分,受记过处分者减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40分。纪律处分减分按次累加,直至德育总分为0分止。
学期德育总分达不到60分者,不能参加本学期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选。、三,课程学习成绩(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四,课外学习及技能创新
① 参加校级以上培训,有结业证书者每次加10分。② 参加辅修专业,成绩合格者每次加10分。
③ 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者加10分,二级加20分,大学英语二级加10分,三级加20分,四级加30分。
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解读篇四
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政〔2005〕25号)和《中共郑州大学委员会、郑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郑大党发〔2005〕7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和劳动素质等4个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内容的评分比例及计算方法:
总成绩(100分)=德育素质(21分)+智育素质(70分)+体育素质(7分)+劳动素质(2分)。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分享成绩和总成绩实行学年累计排序,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以及毕业生就业等工作的主要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一1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评分细则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年进行一次,从每学年开学至下一学年开学前(应届毕业生提前至毕业前3周)为一个学年的测评周期。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重点放在学生日常行为表现上,实行学生和指导教师综合评价相结合的评分办法。指导教师是指学生所在院(系)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其所有任课教师,以下简称指导教师。
第八条
学生综合评价采取对班级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出的关键行为进行写实记录的办法,分项设定最高评价标准分值(每项最后折算分不得高于设定的最高评价标准分值,每项最低评价标准分值均为0分),逐项积分,每月定期公布,学年累计。各项测评内容评价标准和最高评价标准分值如下:
(一)德育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1分,其中学生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19分,指导教师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包括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习态度、文明卫生、-一2一
集体活动和社会服务等8个方面。
1.政治思想(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中国共产党,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主动靠近党团组织;应当树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热爱郑州大学的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和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活动。
2.道德修养(最高评价标准分值分2分)
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自觉地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或者社会公德,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受到院(系)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
3.遵纪守法(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违犯学校纪律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受到院(系)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受到警告处分,扣2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扣3分;受到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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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其当学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按照不及格处理,不再分项测评,记为8.4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其当学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不再分项测评,记为0分。
4.诚实守信(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诚实守信意识,严谨求实,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规定向学校或院(系)以及年级(班级)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真实信息。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恶意欠交学校学费及有关费用,考试作弊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向学校或者院(系)以及年级(班级)提供个人或者家庭虚假信息,扣2分。
5.学习态度(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按时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未按规定完成学校或者院(系)以及年级(班级)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受到院(系)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
6.文明卫生(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具有良好的文明素质,举止得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文明就寝,文明就餐,文明离校就业,树立大学生良好的形象;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搞好个人卫生,认真搞好宿舍集体卫生,自觉遵守学校公共场所卫-一4一
生制度。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所在宿舍卫生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每次扣1分;受到院(系)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每次扣0.5分。
7.集体活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集体主义思想,具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缺席参加学校或者院(系)以及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受到院(系)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
8.社会服务(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在本项测评中可以从2个方面测评,按照累加成绩计算,但最高累加成绩不得超过本项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干部(经过学校、院(系)审核备案,在学生班委会、团支部及以上学生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工作,热情为学生服务,学年末应当向所在班级进行述职考核,经学生无记名民主评议(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优秀和称职的得票率合计达到90%(含90%)以上的得2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0.2分。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勤工助学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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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时间累计达到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4学时计算,下同)以上,其表现经学校或者院(系)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达到优秀(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个人)得2分,达到合格得1.5分,不合格(低于15个工作日)得1分,未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得0分。
(二)智育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70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获得的考核成绩为依据(不包括体育课程考核成绩),以参加正常考核成绩为标准(以补考或者重修前的成绩为标准,包括缓考成绩)。智育素质测评分计算公式:
m=
× ×70%
m 一一 表示学生当学年的智育素质测评分
ai 一一 表示学生第i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考核成绩按照百分计分制计算)
bi 一一 表示学生第i门课程的学分值 n 一一 表示学生当学年的考核课程门数
(三)体育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7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体育课程考核成绩和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等2个方面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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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课(最高评价标准分值5分)
m(体育课程测评分)=a(体育课程考核成绩)× 5% 当学年学校没有安排体育考核课程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得5分,达不到标准得2分(按照不及格评价),未参加达标测试得0分。
2.课外体育活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积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各种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具有健康体魄。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缺席参加学校或者院(系)以及年级(班级)组织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每次扣0.5分。
(四)劳动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以学生在测评周期内实际参加劳动活动情况为依据。
学生应当树立热爱劳动的思想,应当具有自立、自强、自尊、自爱精神,积极参加各种劳动活动,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参加学校或者院(系)以及年级(班级)组织的公益义务劳动或者公益活动时间达到12个学时(含12个学时,下同)以上,其表现经学校或者院(系)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达到合格者2分;不合格(低于12个学时)得1分;未参加公益义务劳动或者公益活动得0分。
第九条
指导教师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指导教师应当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第8条中学生德育素质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要求,一7一
采取对班级每位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出的关键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的办法,每学期期末进行综合评价一次,向学生公布,学年累计平均,记入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制的,在进行测评时应当折算成百分计分制,分别按照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和不及格40分计算。
第十一条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校或者院(系)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郑州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以及院(系)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再以加分的形式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三章 测评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应届毕业生应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应当按照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内容,如实认真的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做好学年自我总结,交所在班级测评小组审议。
第十四条
学生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当在年级辅导员和-一8一
班主任的具体指导下,收集原始纪实材料,分项积分,全面审议、校准、修正、登录本班对每个学生综合评价的各项测评成绩和总成绩,每月向全体学生公布,学年(学期)积累综合成绩,接受学生监督,并将班级测评结果定期报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登录、排序、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当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每学期期末组织实施年级(班级)指导教师对每个学生的综合评价工作,学年末组织实施对学生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将测评结果返回学生所在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核、登录、备案。
第十六条
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学校总体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日程,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审核各年级(班级)上报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及时向学生公布已审核批准的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第一榜,设立学生可以投诉或者申诉的电话以及受理办公地点。学生应当在第一榜成绩公布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如确有错漏,院(系)应予及时更正,再向学生公布第二榜。第二榜成绩公布3个工作日后,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第二榜公示结果进行研究,确认最终测评成绩,必要时可以公布第三榜。
第十七条
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束后,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及时登录“郑州大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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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中,经年级辅导员和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院(系)开展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院(系)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评价和指导教师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全面审核、汇总和上报本院(系)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负责协助学生处做好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具体指导学生班级开展综合测评工作。学生班级应当成立综合测评小组(5一7人),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做好本班学生的综合评价工作。其中,班长担任组长,团支部书记担任记录员,学生代表担任监督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将了解到的学生在测评周期内的综合表现,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以书面形式如实认真进行写实记录,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记实材-一10一
料及时教给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院(系)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院(系)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向学生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一2006学年起实施。原《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暂行条例》(校学生〔2001〕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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