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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内容(4篇)

2023-12-29 互联网 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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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内容篇一

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向监事会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派出监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和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监事(以下简称“派出监事”)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

监事会主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局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或者从市属国有企业中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的现职高级管理人员中选聘,为专职。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或者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兼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为专职,其任职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经市国资委同意,其派出监事可以担任一至三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及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检查企业财务、资产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企业及其子企业财务、资产、经营情况的汇报;查阅企业的财务、资产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的职责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进行1至2次全面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全体监事会成员讨论,经三分之二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

监事中如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参加检查的,在检查结束后,派出监事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和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建议市国资委通过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报告、隐匿、伪报情况。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决定召开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参加。

企业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涉及市国资委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及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参加。

在上述会议纪要或者决议成文后,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及时报送监事会;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任期、职责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区、县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内容篇二

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题注:(2002年4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本省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同级政府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对同级政府负责,代表政府对本省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本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代表国有股权的监事由同级政府授权监事会管理机构派出,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监事会、监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本省拟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和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等资产运营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l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投资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它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支持和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于30日内向同级政府提交检查报告。

第九条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同级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监事会和监事不得擅自向国有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 检查报告应当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同级政府;

检查报告经同级政府批复后,抄送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同级政府批复的检查报告,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分别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出监事会意见书。

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监事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监事会。企业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监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同级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由监事会提出并参加任期离任审计。政府已派出监事会的企业,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尽量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投资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中专门从事监事工作的人员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由有关部门派出的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由同级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

专职监事由同级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备案。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兼职监事。

有关部门选派的兼职监事由所在部门推荐,报监事会管理机构备案后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可以担任3至5家企业的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财务、审计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其他企业兼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给予的报酬,不得享受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未及时配合监事会工作的,监事会可建议同级政府处理;因此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每年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考核和奖惩,具体办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监事会管理机构受理对监事会、监事的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三)未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内容篇三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 指导原则

一、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二、监事会在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监事会以《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按照出资人意志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并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利。

四、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部分 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监事会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专人进行记录,记录人员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二、监事会会议讨论、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监事会工作计划及总结;

(二)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及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三)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

(四)是否需提请市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会议签到;

(2)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成员主持会议,宣布会议内容;(3)全体监事就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4)对会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参加会议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凡所议事项的表决应以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形成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四、监事会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

(三)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结果及监事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原则性不同意见;

(四)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五、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应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职监事保管,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在每上监督检查报告终了后向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移交归档,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部分 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

一、监事会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及时收集和整理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内部机构、内控制度、重要事项等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情况;

(二)企业财务、投资、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机构的建立、职能划分以及运行情况;

(三)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预决算、投融资、采购、销售、成本费用、货币资金管理、应收款项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

(四)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决策情况。

二、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列席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

(二)及时查阅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政策、资产负债、投资融资以及大额资金流动情况的有关资料;

(三)问卷调查、工作评议、质询、约谈等;

(四)实地调研企业重大项目情况;

(五)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监事会应对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重点检查,主要包括:

(一)“三重一大” 事项的主要范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规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是否合规,包括: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是否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是否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2、决策事项是否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3、企业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是否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4、决策会议是否符合规定人数;

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是否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6、决策作出后,企业是否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是否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即企业是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是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监事会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决策不符合程序、管理制度不完善、有轻微违规违纪等问题,由监事会采取约谈、提醒函、纠正函等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敦促企业纠正,并将交换意见情况及整改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如企业整改不力或拒绝纠正,监事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作专题汇报。

第四部分 监事会监督检查

一、监事会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于每年年初确定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方面,即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企业领导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财务会计方面,即财务制度是否完善,会计政策是否科学,核算流程是否规范,会计信息是否真实、财务报表是否有效等。

(三)内控制度方面,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内控问题是否经过整改程序并得到纠正等。

(四)重大事项方面,即委托理财、股票交易、期货交易、投融资、资金拆借、对外担保、产权变动、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人事变动等事项的决策制度是否健全,基本程序是否合规,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二、监事会应根据监督检查重点,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应包括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步骤、方法,监督检查工作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及重要说明事项等内容。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告市国资委。

三、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有关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的汇报,必要时要求企业董事会及经理班子做出说明。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财务监管制度等相关文件与资料;

(三)与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情况,查阅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掌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根据监督检查结果,监事会应对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进行客观评价。包括:

(一)财务制度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合规性、完整性、严密性以及能否严格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经营管理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经营管理制度、重要子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

(三)重大问题揭示评价。监事会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原因、性质、影响予以揭示评价。

(四)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部分 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

一、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可对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监事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应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批准后进行。

三、根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和需要,监事会可以请有关纪检、监察、审计、政法部门的人员参加工作,组成联合工作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期间,监事会主席负责联合工作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参加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监事会主席通报工作情况。

第六部分 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形成《日常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二、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监事会可以有选择地撰写《日常监督检查报告》,供市国资委领导及相关处室参考,《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引言;

(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三)现状及问题;

(四)对策及建议。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事会应及时撰写《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应当(但不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引言;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主要经营业绩指标及评价;

(四)经营管理情况及评价;

(五)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

(六)对企业领导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七)监事保留意见说明;

(八)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附表及附件。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各个监事会于每年6月30日前必须向市国资委报上一《监督检查报告》。

四、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事会应尽快形成《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引言;

(二)监督检查发现紧急(交办)事项的事实;

(三)监督检查发现紧急(交办)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四)附件。

引言中应说明参加本次检查的工作的人员和单位、检查起始时间、检查方式等情况,交办事项应说明交办单位及交办事项的由来、过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当事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和建议应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对企业及当 10 事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附件应包括对紧急(交办)事项事实、处理意见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各报告均需严格按照固定的格式和排版进行,并需各监事会成员签字后上报市国资委,具体的排版格式见附件一。

六、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汇报检查结论,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监事会成员必须对各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第七部分 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管理

一、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主要包括:

(一)报告,即《日常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二)敦促企业注意和整改的提醒函、纠正函等。

二、监事会提交的报告,由监事会工作处专人建立登记册,附报告处理笺,经分管领导批示后,上报市国资委相关领导。监事会工作处根据委领导对报告的批示意见,将报告(或报告相关内容)及委领导的批示意见送委相关处室予以落实。如委领导要求报告市领导批示的,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办理。

三、监事会根据市国资委就报告中有关事项形成的处理决定,监督企业执行处理决定的落实、整改情况,并向市国资委汇报其监督信息;对企业无故拖延或整改不力的,监事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市国资委有关处室在办理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改革改制方案、重大产权处置、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对外担保事项审批、企业领导考察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参考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

第八部分 附 则

一、没有派驻监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本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三、本指引适用于2011年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

四、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格式

一、封面

标题:xxxxxxx公司监事会xx报告 字体:二号宋体 排版要求:居中对齐

二、主体 字体:三号宋体

排版:首行缩进2字符,左对齐,单倍行距

三、报告结尾

结尾处要写明工作报告共多少份,报和抄送哪些部门以及监事会工作部保存分数。每份报告均附有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的亲笔签字。

四、其他要求

页脚:本报告共 页,第 页 字体:三号宋体 排版:居中对齐

《日常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即对于贵阳市国资委未派驻监事会只派遣监事的企业所提供的工作报告),其格式均参照上述内容,更具体的格式内容见下报告范本所示: 14

公司监事会xx报告 xxxx年x月x日

本报告共x页 第x页15 ※机密※

xxxxxxx

xxxxxxx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市国资委: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企业基本情况(公司概述、完成的工作)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存在的问题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意见和建议

本报告共x页 第x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监事会主席:(签章)

专职监事:(签章)

职工监事:(签章)本报告一式五份 本报告x页 报:市国资委

送:监事会工作处、纪委综合室、统计评价和国有资本经营预 部保存一份 xx年x月x日

本报告共x页 第x页18 算处

监事会工作x

附件二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提醒函

一、函头

标题: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提醒函 字体:二号宋体 排版要求:居中对齐

二、主体 字体:三号宋体

排版:首行缩进2字符,左对齐,单倍行距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提醒函

xxx公司:

经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xx年x月x日对你公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有xxx问题,存在xxx风险,现提醒你们。

xx年x月x日

附件三: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纠正函

一、函头

标题: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纠正函 字体:二号宋体 排版要求:居中对齐

二、主体 字体:三号宋体

排版:首行缩进2字符,左对齐,单倍行距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纠正函

xxx公司:

经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xx年x月x日对你公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有xxx问题,需纠正。

xx年x月x日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内容篇四

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检查业务,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定义解释)

监事会业务规范是指监事会在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反映监督检查结果、提出任免建议、作出监督评价、提出监管建议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

监事会在依法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所属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监督形式)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主要以日常监督、重大事项监督、定期和专项检查的形式进行。

二、日常监督规范

第五条(列席会议)

监事会成员在日常监督中应列席企业的下列会议:

(一)定期或临时召开的股东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

(三)经理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

(五)财务工作会议;

(六)其它需要参加的会议。

企业所属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有关会议,监事会可视情况列席。

第六条(书面通知)

监事会应将需要列席的会议正式行文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在召开会议前2天书面通知监事会。第七条(会议登记)

监事会应设列席会议登记簿。会议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会议类别、登记时间、列席人员。

监事会接到会议通知后,经监事会主席签批后留存备查。第八条(会议纪要)

列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会后应当对会议情况作出纪要,经监事会主席审阅后留存备查。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及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会议议定事项及表决情况,监事会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监事会列席人员认为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走访调查)

监事会成员走访调查,主要包括一般调查和专项调查。一般调查由一人以上(含一人)进行,可根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记录;专项调查是监事会根据上级领导(单位)交办事项和企业的有关事项,到派入企业进行的调查,由二人以上(含二人)进行,专项调查必须形成调查记录。

调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调查单位、人员、时间、事项、主要内容以及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的签字。第十条(质询与答复)

监事会成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向董事、经理提出质询,企业董事会或董事、经理应作出正面答复。

口头质询和口头答复时,监事会成员要作好记录,由质询人和答复人签字认可;质询记录和书面质询、书面答复,由监事会主席签阅,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日常监督成果)

监事会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形成的会议纪要、调查记录、质询答复,根据需要可作为有关报告的附件。

三、重大事项监督规范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界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在资产运营过程中的投资、融资、产权转让、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等需向市国资委报告并经批准的事项;

(二)重大经营决策,经营方向的重大变更和调整;

(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四)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登记)

监事会应设重大事项登记簿。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时间、事项内容、知晓途径、监事会主席签字。

第十四条(监督方案制定)

重大事项登记后,监事会应作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重要监督环节、明确主要监督手段、预定监督实施步骤、落实监督责任人。

第十五条(监督方案批准)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监督结果评价)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对所监督事项进行监督结果评价,作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附件留存备查。

四、检查规范

第十七条(计划编制)

监事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国资委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编制检查计划。第十八条(年度计划)

年度检查计划是指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内容审核)

年度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及参加检查的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年度检查计划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并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检查组)

监事会按照年度检查计划,根据监督检查项目的需要,可选派以监事会成员为主的检查组,并指定组长。

第二十一条(检查方案)

检查组应当编制检查实施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和重点。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步骤;

(三)检查组长、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检查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实施。第二十二条(检查通知)

监事会应当在实施检查5日前,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名称;

(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

(三)企业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成员的名单;

(五)监事会公章、监事会主席签字及日期。第二十三条(检查内容)监事会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合规;会计处理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会计账簿。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清晰,记录是否明晰等。

(三)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是否符合规定,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四)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是否真实并为企业所拥有,核算是否合规。

(五)负债。验证企业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正确性。

(六)损益。验证企业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的合法性。

(七)所有者权益。验证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核算的真实性。

(八)企业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等。第二十四条(检查记录)

监事会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形成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人员规定)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对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五、监督检查报告规范

第二十六条(报告种类)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监事会应当形成以下《检查报告》:

(一)重大事项监督报告;

(二)定期或专项检查报告;

(三)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监督报告)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及重大事项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或企业领导人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八条(资产流失界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领导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情形有:

(一)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失的;

(三)因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的;

(四)因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或置换中造成损失的;

(五)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造成损失的;

(六)因账实不符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九条(违法违规行为界定)

企业或企业领导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企业权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

(二)决策层(董事会)因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行为;管理层(经理层)因超越决策层授权范围,擅自进行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经营行为。

(四)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内控制度进行操作的行为。

(五)违反《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决策层、管理层隐瞒事实,阻挠和影响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

(七)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违纪行为界定)

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是指企业领导人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以下事项的行为:

(一)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二)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收购、兼并、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

(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四)其他。

第三十一条(报告签署、内容)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一事一报。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涉及单位和人员、事项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监事会对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建议。情况紧急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补充报告。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定期或专项检查报告)

监事会实施定期或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内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监事会在年度结束后应根据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年度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成员对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报告评价)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应当根据日常监督、重大事项监督以及定期和专项检查结果,对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应重点对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其真实性评价为真实、基本真实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其效益性评价是以经济效益实绩与目标及同期同业先进水平比较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报告签署、报批)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议定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复。

第三十六条(一企一报)

监事会提交的《检查报告》原则上一企一报。

六、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议事形式)

监事会议事,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定期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一次是年度总结,一次是半年工作会。

年度总结会主要是讨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等。半年工作会议内容由各监事会自行安排。

第三十九条(日常会议)

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是监事会了解信息、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关系的议事形式,可适时召开。

监事会日常会议可视情况邀请企业的纪检、内部审计、财务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四十条(专题会议)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某些监督事项(包括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会议。专题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

第四十一条(会议召集)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其他专职监事主持。会议议定事项须经监事会过半数的监事同意。日常工作会议出席人员由监事会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可由监事会主席或指定专职监事主持。

第四十二条(会议记录)监事会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记录须由参会监事签名。监事有要求在纪录上作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会议纪要)

监事会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及监事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定的事项及表决情况;

(四)监事对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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