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国有企业混改职工安置方案篇一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后改制时期国企改制安排和市政府衡政发[2001]1号、衡政办发[2001]2号、3号,衡政发[2003]
3、4号、22号、37号,衡委[2003]3号,衡人发[2004]43号文件及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2014年8月26 日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结合本公司实际,拟对全体现有全民(集体)合同职工的身份进行置换,解除现有职工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改制的对象及职工总数的确定
(一)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改制安置的对象是:与本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册职工和本公司退休人员。
(二)到2014年8月12日止,职工总数22人,其中:在册职工10人(退养3人,协保3人,置换身份4人),退休3人。以上人数的核定最终由市改制办社会保障部审核为准。
二、退休人员的安置及社会保障
(一)依据衡政发(2003)3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或从事管理工作岗位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且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人员男满55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工残、病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女干部退休退养依据衡委[2003]2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女干部退养年龄参照企业改制政策,统一按企业女工人的标准执行。
(二)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件第八条企业改制离退休人员管
理服务工作规定:
1、企业改制前,属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一次性补发。
2、企业改制后,一次性缴纳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社保局发放,交社区统一管理。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依据衡政发[2003]2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改制企业须为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具体交费金额以医保中心核定数为准,交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2004本市年平均工资(755元)×9%×10年
(四)退休人员大病互助费,根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实施改制后,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10年大病医疗互助费,此项费用由个人承担,企业统一收取一次性缴交市医保中心,退休人员按政策终生享受大病互助报账待遇。
大病医疗互助费=个人×120×10年
(五)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其中用人单位应缴部分在改制时予以清偿。
三、退养人员的安置及社会保障
(一)依据衡政发[2003]4号文第十条、衡政发[2003]22号文第九条,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职工中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属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且达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实行提前退养。补足和预留下列费用:
1、职工提前退养按规定一次性交清提前退养距正常退休年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和提前退养期间的退养生活费后,实行社会化管理,退养生活费由市社保局发放,医疗保险金由市医保中心管理。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2、退养生活费发放的标准为本人2004年底档案工资70%,按此标准计算的退养金,低于2010年失业救剂金580元的,按580元/月发放。
(二)依据衡政发[2003]22号文第十三条规定,退养人员退养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三)退养人员补足和应提留的医疗保险费
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和退养人员,要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补缴和预缴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并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
1、退养人员补足的医疗经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月数×2004全市年平均工资(755元)×9%
2、退养人员应提留的医疗保险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2004全市年平均工资×9%×10年。
(四)退养人员大病互助费的提留
1、退养人员退养期间补足的大病互助费计算标准为:个人提前退养月数÷12×120。
2、退养人员应提留的大病互助费计算标准为:个人×120元×10年,此项费用由个人承担,在企业改制时统一由企业收取交市医保中心,退养职工进入退养后,按政策终身享受大病互助费报账待遇。
(五)计算退养人员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底止。
四、协议安置人员及社会保障
(一)到2012年12月31日止,凡男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周年,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周年,实行协议安置(个人参加工作档案记录为准)。
(二)协议安置期间到法定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互助费的预留,按退养人员标准测算,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协保期间生活费每月270元由社保部门代发到法定退休时止。
(四)企业改制后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协议安置后,按政策享受失业保险,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剂金待遇。
五、置换身份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衡政发[2001]1号、衡政办发[2001]
2、3,衡政发[2003]3号、4号、37号等已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时,按政策凡符合置换全民合同工身份条件的职工,同时签订解除《全民合同工身份协议》。
(二)依据衡政发[2001]1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解除身份补偿标准:参加工作不超过10年(含10年)内按每年1.5个月标准补偿,10年以上每增加1年按每年2个月的标准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36个月。
其计算方法为: 1、10年以内的职工安置补偿费为本人月工资×(1.5×参加工作年限); 2、10年以上的职工安置补偿费=10年以内补偿费+本人月工资×(2×超过10年的年数),其中(2×超过10年的年数)<36个月。
(三)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第四条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改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统一按2002年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计算,如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755元的,则按755元计算。企业职工工龄统一计算到2003年12月止。2004年1月至2012年12月职工工龄统一补偿9个月。
(四)拥有全民合同工身份的“挂靠工”应予清退。企业“两不找”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其“两不找”期间和停薪留职期间不计算工龄,依据衡政发(2004)9号文中相关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如果与原企业签订了停
薪留职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其停薪留职期间计算补偿工龄,“两不找”和停薪留职人员在“两不找”或停薪留职期间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应予以扣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按[2003]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特殊群体的安置
(一)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改制时,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职工和二等乙级伤残退伍军人,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养。选择提前退养,则不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改制中非因工伤残职工、严重精神病、重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可以参照因工伤残退养规定退养,其退养金按照协保人员生活费的标准发放。
(三)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残、职业病的抚恤待遇,具体金额以社保核定为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五级伤残职工为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5-6级伤残人员申请退养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1-4级工伤致残人员,按人均不低于4万元提留工伤保险费用、器械费8600元,5-6级2万元。
(五)依据衡政发[2003]4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因工伤残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衡政发[2001]1号文件规定给予身份置换补偿和衡政办发[2001]2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原伤残时已享受补助的,不再享受),再根据以下情况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或
伤残抚恤金)。
1、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八级的职工,依次按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的60%补偿12个月、10个月。
2、伤残程度被评为九级、十级的职工,依次按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的50%补偿8个月、6个月。
上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已选择提前退养的人员不再享受。
(六)经医疗机构鉴定的绝症病人、精神病患者(完全散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医疗费按衡政发[2004]9号文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执行。标准是预留5万元/人,交医保中心。
(七)根据衡政发[2004]9号文规定: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按20年计算,一次性提取支付生活补助金。
(八)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改制期间,对怀孕、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按以下标准予一次性补偿。
1、怀孕女职工发给相当于18个月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2、产期至哺乳期女职工发给相当于12个月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3、未满14周岁独生子女(办理独生证的)按每年6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九)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金额为准。
七、其他
依据衡政发[2001]1号文件第十八条三款规定:“对获得市以上劳模称号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有关政策优惠外,此次买断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国家级劳模补偿5年工龄,省级劳模补偿3年工龄,市级劳模补偿1
年工龄。获得多次或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补偿。
八、职工内部债务的清偿
(一)企业改制时,在资产变现中按照职工利益优先的原则,一次性在转让资产中以现金清偿原企业历史遗留拖欠职工的内部债务。
1、清偿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政策以实际欠发金额给予清偿。
2、清偿职工工资,依据衡政发[200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予以清偿。清偿的月份以劳资科对正常上班职工的原始发放记录为依据。(计件、承包、独立核算、二级核算等部门不在清偿之内。)
3、清偿欠发职工生活费,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件:欠职工生活费;按企业减人增效、下岗进中心发生活费,未发足欠发的予以补发。
4、清偿职工集资款:只付本金,不计利息。
5、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原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用人单位部分,改制时予以清偿。
6、欠医药费,未实行医疗保险前按厂职代会决定或厂务会决定按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规定清偿。
7、上述未尽清偿事项按相关政策办理,具体以市改制办、社保部门审核办理。
(二)职工欠原企业的往来款,企业改制时有权在解决其历史遗留欠款的兑付中予以清偿,不足部分在兑现其安置补偿费中予以扣除。此方案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
2014年8月26日
国有企业混改职工安置方案篇二
混改,国企改制面临哪些重大问题
国企改制面临着十大要素问题: 1.动因、目的; 2.性质、特征; 3.现状、价值; 4.资产、人员; 5.改制模式; 6.改制节奏; 7.改制程度; 8.大股东态度; 9.管理团队决心和意愿; 10.改
制
成本
承
受
能
力。
对十大要素的调查及问题的回答,是选择并最终确定改制方案的基础和前提。其中1-4是基础分析调查,5-7是改制关键问题,8-10为改制决定因素。三顾咨询认为,混改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企业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视角来看待,回到企业的发展问题上来看,不能是为了混改而混改。通过内部资源能力与外部机会的综合分析,提出企业存在的经营问题,判断公司持续发展的核心命题与关键驱动力,阐明未来发展的总体思路与逻辑。即通过混改,彻底激活内部机制与活力,吸引人才,培养队伍;引进战略资源,规范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促进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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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改职工安置方案篇三
国企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国企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摘要】本文分析了职工身份界定对国企混改的阻碍产生的缘由,笔者就当前国企混改对职工身份的影响、化解这一障碍应该从何入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着重表述了笔者的观点:国企混改后原国企职工身份没有改变,原国有企业职工和对应原国有资产没有变,原国有企业职工仍是国有资产的主人。本文还对混改后如何最大程度激励职工发挥自身潜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混改;职工身份;劳动合同
一、引言
当前,我国国企混改已进入全面实施及攻坚阶段,以前成功的国企改革案例给现在的混改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现在无论从央企还是地方国企,都拿出了较为完善的混改方案。但不得不承认,拦在国企混改前面的障碍也不在少数。这其中包括体制机制弊端、历史负债、资金短缺、人才匮乏以及缺乏现代管理知识等。但笔者认为这些都不是主要的障碍,这些充其量只是外部阻力而已,既然是外因就一定不是最重要的障碍。那么,什么是国企混改的内部阻力呢?笔者认为,当然是思维方式及理念的僵化,包括改革担当者和普通职工的思维方式及理念的僵化。僵化的思维方式及理念包括方方面面,其中有一条较为重要的就是混改后职工身份的界定。广大职工对形成于长期计划体制下的国有职工身份有着根深蒂固的依恋,对非国有身份抱有观望、狐疑甚至抵触情绪。改革的担当者有时也会由于固有思维而不知不觉陷入这种纠结,把心思放在去为职工寻找身份转换的合理解释,寻找合法渠道、寻找合情补偿上去,最终困于一隅。
二、现有法律法规涉及混改职工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企业混改(以前常用的提法为改革改制)后,原职工与混改后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在国家及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找到相关规定。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20**年*月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鼓励有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利用闲置资产、非主业资产和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创办融入市场竞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该《办法》在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处理中规定:
1.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对从改制前企业分流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富余员工,应由改制前主体企业与其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并由改制后主体企业与其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新合同期限须在3年以上。
2.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员工
改制前主体企业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补偿金。被分流的原富裕职工个人所得补偿金,可自愿转为改制后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3.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员工
改制前企业和改制后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改制前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改制后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20**年*月某北方省会城市出台过《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會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该《意见》提出:
1.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
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经协商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2.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
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与改制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按职工改制前的工龄和规定的标准核定经济补偿金额,职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离开企业时,再根据所核定的金额从国有股收益中或通过出让国有股予以支付,作为职工改制前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改制后记发的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3.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
应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金。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职工在改制前后单位工作的年限连续计算。企业与职工未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4.实行重组(联合、兼并或分立)的企业
必须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比原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短。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重组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企业与职工未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过去十几年中国企改革的惯例做法
过去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多数企业是根据上述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的,即:对于由原国有企业即将划拨到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职工,无论在改制后企业是否留用,一律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通常称为买断工龄,即买断国有职工身份。具体的补偿额度因企业不同存在些许差异,但基本上都是以职工过去基本工资为基数,再乘以工龄得出补偿金额。
当然,这样做无疑对改革平稳过度有好处,但巨额的补偿金也成了改制企业及政府无力承担的负担,原本效益不好,希望通过改制来获得重生的企业往往因为支付补偿金后元气再伤,陷入经营困境。
四、企业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企业混改后,原职工与混改后企业的劳动关系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中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国企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混改背后涉及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是国企混改的核心。过去“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监管方式,被普遍认为效率低下,捆住了国企的手脚,甚至形成了中国式的内部人控制。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开端可追溯至1993年。1993年*月,十四届*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股份制。
当时,国企改革已刻不容缓。1994年初,国家经贸委等9个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上海、天津、沈阳等***个重要工业城市的国企财务状况做调查,结果显示亏损面已达**.*%。
尽管产权改革始终在收与放、进与退的两难之间苦苦摸索,但大部分优质国有企业后续均按照公司法进行改制,许多还登陆资本市场。
总体上看,中央企业在产权层面已与社会资本实现了较大范围的混合。
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包含98家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基本上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其中,超过三分之二的企业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实现了混合所有制。
在混改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国企也通过资本市场获得了大量融资。据国资委初步统计,2017年,中央企业新增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超过***户,其中通过资本市场引入社会资本超过3***亿元。
前两批共19家国企混改试点中,目前7户已经完成引入战略投资者、重组上市等工作,引入各类投资者40多家、资本超过***亿元。
其中最受瞩目的莫过于联通混改。2017年*月,中国联通()通过定向增发,引入9大战略投资者,腾讯、百度、京东、阿里巴巴以及苏宁等民营巨头悉数在列,共为联通募资近***亿元。
严格来说,联通在上市的时候已经完成混改。但因在4g上的失利,联通后来成为三家电信运营商中经营状况最不理想的企业。2016年其税前利润**.*亿元,同比减少**.*亿元,仅相当于中国移动两天的利润。
充实荷包后,联通董事长王晓初直言,中国联通在5g时代不能再犯4g的失误,要从开始就为5g的发展准备充足的资金。中国移动早已开始布局,并在5g标准的研究上处于领跑位置。
以同样的方式,东航物流2017年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融资**.*亿元,吸引了德邦、普洛斯等行业龙头企业成为战略投资者,绿地等民营资本成为财务投资者。紧接着,刘绍勇在两会期间确认,东航集团层面加入混改。
“要加强集团层面上的混改。”全国政协委员、中化集团董事长宁高宁在两会期间说,目前国企在集团层面改革的少,形不成很强的国企改革文化和氛围,不利于国企改革的整体推进。
国企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国企有很多问题,实质上是由外在导致,最重要的是国资监管模式。混改背后涉及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才是国企混改的核心。过去“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监管方式,被普遍认为效率低下,捆住了国企的手脚,甚至形成了中国式的内部人控制。
中国式内部人控制有两个原因,一个是金字塔式控股结构会形成长长的委托代理链条,这就导致了所谓的“所有者缺位”。
第二点是,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政治关联一定程度造就了中国式内部人控制。比如,虽然形式上董事长的产生要经过董事会提名和股东会议表决,但按照中国现行的国资管理体制,董事长是由上级部门任命的。
国企改革改的应该是内部人控制,混合所有制是个制,是个公私混合的制度,不能把企业只理解为一堆财产。
只有完善公司治理后,才不会出现几大央企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一夜之间对调,或者国资委要求所有央企都应该有个主业,非主业投资比重不能超过**%等等。所以混合所有的前提是良好的公司治理。
batj作为国企混改的战略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重大影响,有望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资本力量。
比如联通混改最大的亮点在于,联通集团的国有股权从**.*%下降为**.*%,也就是从绝对控股变成了相对控股,而相比非国有股东持股的**.*%,两者股比之间的差距是**.*%,连2%都不到。
此外,从联通董事会的构成来看,国企董事与民企董事,首次分庭抗礼。***名新董事会成员中,8人为非独立董事。其中,3人来自联通,另外5人均为混改引入的战略投资者,除了中国人寿仍是国企董事,其他4位分别来自batj。
“应该说,这个结构还真是有可能一家说了不算。”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司长的管维立说。
管维立曾在14家上市公司担任过独立董事,联通目前的董事会格局让他想起当年的深发展(现为平安银行)。深发展彼时的第一大股东是一只美国基金,持股**%左右,但是控制了大部分董事席位。
即便如此,由于股权分散,董事会保持了相当的独立性,“(大股东)要花很大的精力说服董事会支持他的方案”。
“过去许多没到位的都要(做)到位。”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由“管人管事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本质上是要代表出资人发挥股东的作用,使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出资者的意图,真正的管理者属于董事会和经营层。
不过,诸如联通等国企混改的效果仍有待观察。因为与许多国家“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相比,中国现实倾向于股东权利至上。联通混改后,国有股毕竟还是占联通股权的**%,正是这**%,有可能使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地位造成“行政化管控”,行政决策代替市场决策的风险依然存在。
国有企业混改职工安置方案篇四
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深圳xx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xx经资委纪要〔xx〕x号)、深圳市xx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改制的决定》(xx公司〔xxxx〕x号),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的国有股东向民营社会投资者转让控股权,改制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公司。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改制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 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 名。2.无离休人员或退休人员。3.工伤(职业病)职工 人。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人。
5.无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6.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人。7.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1.接收安置的职工 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 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等。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2.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安置 1.职工安置人数
改制企业解除职工人数为
名,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 名。
2.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规定,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因此,改制企业改为国有参股公司,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批准改制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公司的改制方案之日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
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3.补偿金额
改制企业的平均工资为
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 人,总工龄为
年,经济补偿金总额为 万元。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依照国家及深圳市的规定缴纳单位应缴部分。
4.参加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接续
(1)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缴存情况见(附《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表》)。
(2)改制企业已为其职工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3)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继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5.支付方式
职工安置所需总费用
万元,由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从股权转让款中支付。
四、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本方案需经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并最终报深圳市xx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x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