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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付汇业务流程 汇付的基本流程篇一
1、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国税已编号盖章)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二份)
3、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式一份,同一合同多次支付的不再提供)
4、多次开具税务证明登记表(一式一份,同一合同单次支付的不需提供)
5、形式发票(一式一份)
6、通用缴款书(复印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境内签订的合同或境外签订但在境内使用的合同,需有印花税,非居民个人发生的与合同关联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情形,需提供个人所得税)
7、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二份,收益类、经常转移类和部分资本类不需提供)
8、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外籍人员情况表(一式一份,收益类、经常转移类和部分资本类不需提供)
二、售付汇后需要进一步补充的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1、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一式二份)
2、付汇时银行的流水单(一式一份)
三、享受税收优惠或税收协定的情形还需填写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不予征税免税项目审核复核表及其他文件,若涉及,请单独与管理员联系
四、通用缴款书(售付汇申报性质)开具外国企业完税凭证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办理完售付汇备案后,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和通用缴款书在15号窗口开具完税凭证; 若需提前开具的,请单独与管理员联系。
购付汇业务流程 汇付的基本流程篇二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
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业务概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5)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6)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
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8)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9)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10)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11)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12)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13)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汇发[2009]52号文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会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4)外汇指定银行除上述第13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
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15)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16)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1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境内机构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所提交的《税务证明》,仅需主管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盖章,无需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税务证明》原则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附报资料
a.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b.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c.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3、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流程图
购付汇业务流程 汇付的基本流程篇三
进口付汇流程:
1.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 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局}
2.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件
4. 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办理“名录”时,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村存留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列入“名单”后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
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等级证书》
2.付汇流程:
<一>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及文件规定需办理备案的付汇,企业需备齐下材料:
1.进口合同;
2.发票;
3.正本 报关单;
4.提单;
5.进口付汇核销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第二联;
7.登记表第三联;
8.进口证明(或有)第三联;
9.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的凭证单据;
10.委托代理协议(或有)
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后可直接至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二>对于已经在“名录”的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所需资料:(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合同,ic卡
(7)进口核销登记表
购付汇业务流程 汇付的基本流程篇四
北京金佳佰泰贸易有限公司
办理对外付汇流程
对外付汇请款程序与其他支付方式一致,均需待业务经理审核后转由资金部付汇。
一、付汇前需具备如下资料交于资金部(分机:6022)
非贸易类(如:软件、服务费)
1、支付申请单(已审核)
2、中、英文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技术类进口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原件及复印件(复
印件需加盖公章)
6、准确提供收款人名称、地址、帐号及收款行名称、地址、汇入国别。
贸易类(如:泰腊、机器设备)
1、支付申请单(已审核)
2、中、英文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提单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7、准确提供收款人名称、地址、帐号及收款行名称、地址、汇入国别。
二、收到上述材料后资金部准备材料提交外管局(需 2天时间)
三、外管局接收申请材料后,等待审批(需5天时间)
四、外管局批准后,再将材料交银行审批付汇(需 2天时间)
五、付汇当日,资金部可拿到银行付款回单。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太平庄176号电话:(010)65575353 传真:(010)65586900
购付汇业务流程 汇付的基本流程篇五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