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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五篇)

2023-12-25 互联网 实用范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南京市教育局篇一

宁房预售合字 样本合同 号 商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两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经济适用房的预售不适用本合同文本。

二、除甲、乙双方签署栏和登记机关登记栏外,本合同其它空白处均应当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系统打印填写。

三、在本合同中的【 】内打“√”表示选择,打“x”表示不选择。本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以“以下空白”字样注明。

四、本合同特别制作“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文本,专项用于乙方办理各项登记手续;该专用文本在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入房产档案馆。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自定每套合同的份数;但每套合同必须包括一份该专用文本。

《钟山南苑一期》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下称“甲方”):南京凯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预购人(下称“乙方”):

甲方已领取 宁玄国用(2004)第15637号、宁白国用(2004)第17293号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 玄武区 区 玄武区长巷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 020080280264、031000380021。

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地名核准名称 【√】暂定名称为 钟山南苑一期。

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 200810079w 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为上述《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载范围中的 玄武区长巷钟山南苑一期 幢 单元 室,该房号为 【×】公安审定编号 【√】工程暂定编号。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总平面位置见附件1总平面图,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见附件2。

二、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钢混(8-13幢)/混合(16幢),主体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0.00米以上 层,+0.00米以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0.00米以上【×】+0.00米以下第 层。

三、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 成套住宅,层高 2.85(8.11幢)/2.9(9.10.12.13.16

幢)米(与本层高不一致的部位另见附件2中的层高标注)。

四、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建筑部位见附件3。

五、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

六、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 1998年12月31日 起至 2068年12月30日 止。

七、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当前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为。第二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以下空白,抵押登记部门为 以下空白,抵押登记日期为 年月日。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 以下空白,抵押登记部门为 以下空白,抵押登记日期为 年月日。

【×】以下空白

二、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和甲方处理上述权利瑕疵的承诺见附件5。

第三条 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一、乙方应于 签定本协议 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 伍万元整 元)(小写 50000 元),币种 人民币。

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

【×】在 以下空白 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乙方定金充抵首付房款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预购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大写),(小写),币种为 人民币。该总价款由下列款项构成:

【√】房价款:单价 元/平方米,合计 元。

【×】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单价 以下空白 元/平方米,合计 以下空白 元。【×】以下空白

第五条 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

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一次性付款:

乙方应于签定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分期付款: 以下空白

【√】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

乙方应于签定本合同前向甲方支付房款大写: 元整,余款大写: 万元整应于签定本合同之日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按本款约定,乙方应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应当付款的日期。贷款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的,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的日期。

【√】乙方签定本合同之时,提供完整的银行按揭的相关资料。

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 二 /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以下空白

三、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 30 日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 5 %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 2 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 30 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后退还乙方。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予返还。【×】以下空白

乙方应在甲方解除本合同 10 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

二 /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以下空白

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间、条件和迟延交付的责任

一、甲方应于 2009-12-31 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己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 【×】第二条所列权利瑕疵已消灭;

【√】应当在交付该商品房同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附件6中的第 1.2.3 项已达到甲方承诺的条件; 【×】以下空白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已收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 二 /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 以下空白 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以下空白

四、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经乙方催告后 90 日后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总价款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 以下空白 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 以下空白 日内,将已收价款退还乙方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和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已交纳房屋价款在从已交房款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2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30日内,将已收价款退还乙方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和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乙方应在收到以上约定的款项后 10 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 二 /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以下空白

第七条 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一、甲方对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的承诺见附件6。

二、附件6中的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 以下空白 元/天·项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采取相关补救或有效替代措施,达到约定标准。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与第六条约定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累加适用。

三、该商品房交付后,附件6中第 1、2、5 项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经乙方催告后 90 日内仍未达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处理:甲方于本合同解除后30天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

甲、乙双方约定,附件7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除附件7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和建筑归甲方所有。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核定用途使用配套房屋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规划和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承诺按已公示的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所确定的条件进行建设。

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 10 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与相邻楼幢的正面建筑间距比原间距减少 2 米。【√】南面相邻楼幢檐口高度增加 2 米。

【√】该商品房朝向的方位偏角变化值超过 15 度。【×】以下空白

三、经设计单位同意,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降低值超过 5 厘米,或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变化超过 3%×建面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比原系数的增大值超过以下空白%。【×】以下空白

四、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 15 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视同乙方接受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以下空白

五、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将已付价款、定金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并按总价款的 以下空白 %赔偿乙方损失。

【×】以下空白

六、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但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变更给乙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甲、乙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七、该商品房项目和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其它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条 房屋交付和接收手续

一、该商品房具备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确定的交付日期前 7 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应当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必要的方便。

二、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甲方按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乙方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三、甲、乙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交接钥匙后即为交付。

四、该商品房已满足交付条件,但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乙方按每天 200 元向甲方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从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第十一条 面积差异和其它差异的处理

一、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第六条第二款中《房屋测绘成果》载明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与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含本数,不得超过3%)的,按照第四条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上述比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价款,并按照年利率 7 %计算支付利息。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乙方按第四条约定 价格补足,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乙方可不予承担,但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以下空白

二、其它差异的处理:

1、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低于第一条约定层高,其误差值超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允许误差值的,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以下空白

2、该商品房交付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标准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交付时的市场差价双倍赔偿乙方。【√】以同等质量的材料取代整改达到约定标准。

3、以下空白

第十二条 预售款专用和监管

一、甲方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所收取的合同价款专项用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

二、甲方已与 民生银行长江路支行 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银 行监管帐户的开户行为 ***22。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支付的合同价款应由上述银行按商品房预收款监管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质量保证

一、甲方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经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该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空白

三、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见附件8,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乙方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甲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 48 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甲方委托代为承担保修任务的受托人应当在 1 年内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甲方没有将保修任务委托给受托人的,甲方应当在 1 年内设立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的报修点。

甲方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按每拖延一天 30 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以下空白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约定赔偿乙方:

【√】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下空白

四、甲、乙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由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

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签订本合同时适用)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商品房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管理企业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9-

1、附件9-2。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已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自行终止。

二、与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见附件9-3。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一、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甲方应按规定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将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

二、在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后,且在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乙方为支付合同价款需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同时或在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该商品房交付后 90 日内(应当不超过90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应当在双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

五、甲方承诺: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及时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90 天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以下空白

六、因一方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列手续迟延办理,经对方催告后 天仍未办理的,过错方应向对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每迟延一天 30 元计算,支付违约金。【×】以下空白

七、附件7中的配套房屋建成后,甲方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其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程序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名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其它符合所有权登记条件的且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甲方应配合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其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 以下空白 后生效。第十七条 送达

一方向对方送达的有关本合同的文件,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一方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接收方或其签收人原因导致接收方没有收到送达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等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以下空白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补充协议、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的效力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中的内容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与铅印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附件内容、空格部分的填写内容排除铅印部分中的非选用性内容,且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被排除的铅印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及其签订后收执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叁 份;其中甲方 贰 份,乙方 壹 份;乙方另执“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文本一份。

附件

1、总平面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

2、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

3、计入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共有部位

(参见网上房地产公示内容)08幢:

1、外墙体一半

2、楼梯间

3、电梯井及机房

4、管道井

5、公共过道

6、公共门厅

7、前室

8、通风井

11幢:

1、外墙体一半

2、楼梯间

3、电梯井及机房

4、管道井

5、公共过道

6、公共门厅

7、前室 09、10、12、13幢:

1、外墙体一半

2、楼梯间

3、电梯井及机房

4、管道井

16幢:

1、外墙体一半

2、楼梯间

3、电梯井及机房

附件

4、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精装修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外墙:真石漆、面砖、涂料(8、11幢);面砖、涂料(9~16幢)【√】内墙:水泥石灰砂浆粉刷,表面出白 【√】顶棚:出白 【√】室内地面:水泥地面

【√】外窗: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16幢:断桥隔热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单元防盗门:电子单元门 【√】分户门:钢制防盗入户门 【×】内门:以下空白

【√】厨房: 【√】地面:带防水层的水泥地面(装修时注意不可损坏)

【√】墙面:水泥砂浆细拉毛面

【√】顶棚:出白

【√】设施:上下水预留接口

【√】卫生间:【√】地面:带防水层的水泥地面(装修时注意不可损坏)

【√】墙面:水泥砂浆细拉毛面 【√】顶棚:出白 【×】洁具:以下空白

【√】电梯:【√】品牌名称和型号:东芝小机房电梯

【√】产地:上海

【×】其它:以下空白

附件5 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甲方处理权利瑕疵的承诺

【×】本合同签订后 以下空白 天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登记。【×】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登记。【×】该商品房交付前注销抵押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注销抵押登记。【×】以下空白

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迟延办理,经乙方催告后 以下空白 天内仍未办理,或甲方提供虚假“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以下空白 天内将已付价款以及按 以下空白 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乙方,并另按已付价款金额的一倍向乙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以下空白

附件

6、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

【√】

1、上水、下水设施:以下空白

2009年12月31日 达到 接通 ; 【√】

2、供配电设施:以下空白

2009年12月31日达到 接通 ; 【√】

3、燃气供应设施:以下空白

2009年12月31日达到 业主自行开通 ; 【×】

4、供暖、供冷设施: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年以下空白月以下空白日 达到 以下空白 ; 【√】

5、小区安护设施:以下空白

2009年12月31日达到 该商品房所在区域分期投入使用 ; 【√】

6、公共道路:以下空白

2009年12月31日达到 该商品房所在区域投入使用 ; 【√】

7、公共绿地:以下空白

2009年12月31日达到 该商品房所在区域投入使用 ; 【√】

8、共用停车库/场

位于:地下一层,少部分露天停车位待定。

数量:按相关要求配置

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 该商品房所在区域完成竣工 ;

【√】

9、会所

位于:本小区内。会所的位置、外形方案正在调整中,最终以建成为准。

约定的用途为:

【×】其他综合零售; 【×】粮油零售; 【×】糕点、面包零售; 【×】其他日用品零售; 【×】正餐服务; 【×】快餐服务; 【×】其他餐饮服务; 【×】家庭服务; 【×】托儿所; 【×】洗染服务;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 ;【×】洗浴服务; 【×】摄影扩印服务 【×】其他居民服务业; 【×】家用电器修理; 【×】其他日用品修理; 【×】建筑物清洁服务; 【×】其他清洁服务。以上概念的涵义以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以下空白

约定的服务对象为:

【×】仅限于该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随行人。

【×】仅限于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随行人。【√】可向社会开放经营。【×】以下空白

2015年12月30日达到 投入使用 ; 双方的其它约定:

【×】会所的业主或使用人需改变会所用途的,需由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与会业主中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业主投票权参照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确定。

【×】会所的业主或使用人需扩大会所服务对象范围的,需由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与会业主中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业主投票权参照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确定。

【×】以下空白

【×】

10、体育设施:以下空白 约定的服务对象: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年以下空白月以下空白日 达到 以下空白 ; 【×】

11、购物中心:以下空白 约定的服务对象: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年以下空白月以下空白日 达到 以下空白 ; 【√】

12、幼儿园:以下空白

2011年10月30日达到 投入使用 ; 【×】

13、学校: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年以下空白月以下空白日 达到 以下空白 ; 【×】

14、其它:以下空白

附件

7、未计入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和建筑

一、网上房地产已公示的内容: 08、11幢

1、物业用房

2、自行车库

3、多幢共用值班警卫室 09、10幢

1、物业用房

2、自行车库

3、多幢共用值班警卫室

4、一层局部架空层 12、13幢

1、物业用房

2、自行车库

3、多幢共用值班警卫室

4、变电所

5、一层局部架空层

16幢

1、物业用房

2、多幢共用值班警卫室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下空白

附件

8、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基础设施、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房屋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不低于5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 1 年(不低于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 1 年(不低于1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为 2 年(不低于2年)。【√】管道堵塞,为 2 个月(不低于2个月)。【√】房屋白蚁预防,为 15 年(不低于15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 1 年(不低于1年)。【√】灯具、电器开关,为 6 个月(不低于6个月)。【×】卫生洁具,为 以下空白 年(不低于1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以下空白 个采暖期、供冷期(不低于2个)。【×】以下空白

附件9-

3、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事项

1、注明承重结构的房屋结构详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共用能耗计量部位:

详见附件9-

1、9-2 【√】共用能耗费用分摊办法:

详见附件9-

1、9-2 【√】安全合理使用该商品房的其它注意事项:

详见附件9-

1、9-2

甲、乙双方的其它约定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补充协议:

一、对合同第四条的补充:本合同所述房价款不含以下费用: 1.契税、交易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

2.电话、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煤气(天然气)开户费等; 3.按揭贷款所需费用;

4.物业管理服务费、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 5.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费用等。

前述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主管部门规定时间或与其他单位约定时间内缴纳前述费用。

二、对合同第六条的补充:房屋建设过程中,如果因政府重大活动、行政干预、规划调整、文物、环保、人防等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或台风、地震、洪水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合同第七条的补充: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有关部门迟延有关文件的批准或市政配套设施迟延竣工等原因,导致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不能如期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该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投运时间相应顺延;按规划配套要求应配置但需整个小区完工后方可交付使用的部分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乙方同意在整个小区完工后投运。

四、对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的补充:因按照设计、规划、配套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必须进行的变更,不属于甲方违约。乙方对甲方经规划批准并予公示之规划核准图已充分了解,并且同意甲方今后对于会所位置、外型、功能等方面进行变更、调整,以及对二期规划的变更、调整。

五、对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的补充:鉴于因施工过程中情况复杂,在不影响房屋使用及功能的情况下,甲方保留对该房屋设计细部变更或调整的权利。在乙方所购房屋位置不变、甲方所提供公共配套设施不变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公共局部设计进行调整。对实际交付现状与合同所附图纸出现细小误差,乙方不追究责任。

六、对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补充:甲方只对该商品房及配套设施、设备在交付后正常使用过程负有保修责任,如乙方装修或改造过程中破坏该商品房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由此导致其他业主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地下车位面积未计入住宅公共分摊面积,地下车位建设成本未计入住宅建设成本,其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依法处分。

八、乙方认可甲方保留在本建筑物的外立面及楼顶无偿设置符合规定的甲方形象及品牌标识的权利。

九、合同中涉及所有通知、催告等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递送,甲方交付专业特快专递公司即视为送达。乙方的通讯地址及收件人见合同第27页预购人通讯地址一栏。乙方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十、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对该商品房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配套设备的真实情况及该商品房的周边环境、道路、建筑物等环境现状充分知晓;甲方已向乙方公示了相关售楼资料,并尽到了对购房合同有关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乙方系在知道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十一、乙方无论是在甲方指定银行或自选银行做商业贷款,其贷款条件必须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和资信,乙方的贷款未能通过银行审批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协议,甲方除无息返还乙方已交房款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此页无正文)

预售人(签章):南京凯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预购人(签署): 住所地: 玄武区文德里村68号 住所地: 通讯地址:玄武区文德里村68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210018 联系电话:84500000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霍庆芳 销售代理机构(签章): 商品房销售员(签署): 岗位证书号码: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1、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2、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和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签署): 身份证件名称和编号: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南京市教育局篇二

2010年南京市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要点

宁全科组办〔2010〕4号

2010年是实现《纲要》“十一五”阶段性目标和衔接“十二五”工作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市坚持科学发展,推动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启动之年。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贯彻胡总书记在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动力,以提高市民科学素质、服务“三个发展”为目标,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加强保障,努力实现《南京市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了目标任务,为实现2020年长远目标奠定基础。

一、抓好主题工作落实,促进全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动员和引导市民参与主题工作

1、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举办2010年全国科技活动周暨第二十二届南京市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第7届社科普及宣传周等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科委、市安监局、市科协、市社科联)

2、实施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组织开展公众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卫生科技进社区”项目。(市卫生局)

3、开展环境科普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环保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组织 “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科普展,开展“节能减排全民科普行动”,大力宣传和倡导“低碳生活”。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市环保局、团市委)

4、围绕世博会开展系列科普宣传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科协)

(二)向市民宣传“三个发展”发展规划和当代热点问题

1、宣传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关政策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围绕气候变化、防灾减灾开展主题宣传,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事件。(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科委、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科协)

3、组织科普讲师团、科普大篷车,深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军营开展百场科普进基层活动。(市科委、市科协)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1、举办“安康杯”竞赛活动。结合学习型班组创建活动推进一线职工安全教育。继续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团市委)

2、将主题工作纳入干部培训内容,针对领导干部举办各类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

3、发挥社区科普大学等社区科普组织的作用,根据居民特点开展安全、健康、节能和环保教育。(市科委、市科协)

4、以城乡居民为重点,深入开展社科知识走进社区和村镇,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播科学发展理念”为主题,组织人文社科讲座。(市社科联)

5、开展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教育,普及安全知识,组织自救自护技能培训。(市教育局、团市委)

二、深化科学素质行动,努力实现“十一五”工作目标

(一)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1、以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重点,按照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和学习型机关的要求,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将新能源、新材料、新产业、新技术等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科学素质培训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

2、根据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要求,在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脱产培训和干部在职自学中,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科学精神、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继续开展科学发展观、当代科技、自主创新等内容的培训。组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参加发展低碳经济、生态环境保护、新能源开发利用、灾害防治等专题培训班。(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3、落实《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将公务员科学素质教育纳入公务学培训学分制管理,规范我市“5+x”公务员能力培训工程中科学素质教育。开展“南京市公务员培训网”在线培训。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及题库中,适当加大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的测试比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4、举办面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各类科普报告和科普活动。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系统干部的科学素质教育和培训。(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

5、对拟提任的领导干部和新录用的公务员,要考核其科学素质,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笔试、面试中,要适当增加考核科学素质的内容。(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6、大学生村官现代农业和科学素质培训。(市委组织部、市科协)

(二)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

1、宣传科学发展观,使未成年人了解基本国情,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市教育局、团市委)

2、创新学校科学教育模式,在中小学校实施科技创新“星光计划”。加强中小学科学课程和通用技术课程管理,继续推进“做中学”实验研究,扩大南京幼儿园和小学科学教育品牌的示范作用。(市教育局)

3、加强农村教师科学教育培训,提高农村未成年人科学教育水平和质量。(市教育局)

4、利用科普宣传周、科普日、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等时机,开展校内科普宣传活动。(市教育局、市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基金会)

5、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机器人比赛,“金钥匙”科技竞赛,航海、航空模型比赛,信息学奥赛,中小学电脑制作应用竞赛等市级青少年竞赛活动。(市教育局、市科委、团市委、市科协、市中小学科技活动基金会)

6、整合、共享校外科普教育资源。开展“科技专家进校园”“科技馆活动进校园”、中学生进科研院所等活动。做好南京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南京科技馆)、南京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运营管理工作(市科委、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基金会)

7、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环境教育基地活动,完成“十一五”规划创建目标。(市教育局、市环保局)

8、继续办好“母亲学堂”。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活动,在全市开展“母亲学堂”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市妇联)

9、利用各类媒体面向未成年人,开展科技传播、教育和普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农民科学素质行动

1、探索建立农村科学教育、宣传、培训体系,面向农民宣传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成员单位)

2、完善农民农业科技培训体系,实施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星火技能培训行动、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百万新型女农民培训项目。(市科委、市农委、市妇联)

4、实施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向市、区县、街道(镇)技术人员传播新信息,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促进他们及时掌握农 业发展的新动态。(市人社局)

5、实施“南京市百名专家进百村暨党员科技致富示范工程”,建立健全农村科技传播、教育与普及服务组织网络,建立农业科技人员服务“三农”长效机制。继续组织涉农区县参加中国科协和财政部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力争上报项目受到国家或省级表彰奖励。(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科协)

6、组织开展送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大型科普活动。(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教育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科协、市社科联)

7、推进“学科学技术、做现代农民、建文明家园”活动,在农村建立一批“学、做、建”活动示范试点。(市科委)

8、开展“青年农民进高校”活动,搭建农村青年学科技、用科技的平台,开展“南京百支大学生志愿服务队进百村”活动,组织高校大学生进村入户传播科学知识。(团市委)

9、组织“南京市社会科学讲师团”深入农村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向各街道(镇)图书馆免费赠送连续性社科普及读物《学习与传播》,社科普及活动进街道(镇)。(市社科联)

10、开展新一轮的科普示范县(区)、街道(镇)、村(社委会)的创建活动,建设一批集推广、培训、示范于一体的科普示范基地,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市科协)

11、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工适应城市生存的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市人社局)

(四)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

1、探索建立企业、社区、科技园区科学教育培训体系,面向城镇劳动人口宣传科学发展观,重点倡导和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健康生活等观念和知识,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妇联)

2、将科学素质教育纳入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课程内容,建 立职业培训、考核鉴定科学素质标准。(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3、开展各种形式的新生劳动力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及继续教育。年底前完成“十一五”培训目标。(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4、继续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在电子信息、医药化工、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5个领域开展专项继续教育,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市人社局)

5、开展“五一功臣杯”重点工程劳动竞赛、“我为节约做贡献”三创六小竞赛活动,举办百万职工大练兵活动和百场技能比赛活动。(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

6、结合“青年文明号便民万家行”活动,组织以“节约能源”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倡导和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降耗的观念和知识。(团市委)

7、深化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组织开展职工读书、技能展示、经验交流、竞赛等系列活动,树立职工终身学习的理念。组织“南京市职工学习创新成果展示”,选拔“学习之星”、“创新之星”,编印职工学习创新成果集,宣传推广职工的学习创新成果。(市总工会)

8、继续做好安全科学知识的推广普及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市安监局、市总工会)

9、深入开展“科教进社区”活动,利用社区科普大学、市民学堂、科普画廊等科普阵地,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健康保健、节约能源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市科委、市科协)

10、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市环保局)

三、加强科普资源整合,推进基础工程建设

(一)科学教育与培训工程

1、完善科技教育组织管理网络,加强对学校科技实践活动的组织指导。(市教育局)

2、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举办科学教育教师培训班,实施初中科技辅导教师培训项目。(市教育局)

3、调整、充实科普讲师团队伍、中学科学教育兼职教师队伍和科普志愿者队伍。(市教育局、市科委、市人社局、团市委、市科协)

4、加强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对中小学“五室”(图书阅览室、网络学习室、技能创新室、心理咨询室、校史室)和中小学“四项配套建设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确保科普书籍占有相当比例。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因地制宜建设富有特色的科普活动场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5、加强教材建设,完善各类科学教育教材体系。(市教育局)

(二)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

1、发挥南京科普基地协会作用,开辟世博会南京科技旅游线路,将科普基地纳入文化旅游体系,实现科普与文化的融合。(市科协)

2、整合科协系统内部资源,探索科技馆、科普事业中心和科普教育基地应用协会三位一体的动作模式,带动社会科普资源的整合。(市科协)

3、发展科普文化产业,以评奖、作品征集等方式,加大对优秀原创科普作品的扶持、奖励力度,吸引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科普作品创作。针对公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组织编制简明生动的科普资料。结合《纲要》督查工作,对市、区科普创作能力进行评估。(市科委、市人社局、市科协)

4、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交流和进修活动,提升科普图书报刊编辑、科普场馆展教人员、展教品开发人员等专职科普工作者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市科委、市科协)

5、推动科普、科技、教育、传媒界的有效合作,提高科普创作的质量和水平。(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科委、市科协)

(三)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

1、办好各类媒体科技专题、专栏、专版。面向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办好科学知识类栏目。继续办好《农林时空》《金陵科苑》《母亲学堂》等栏目。(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科委、市农委、市广电集团、市报业集团、市科协)

2、发挥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的科技传播功能。充分利用南京农业网、南京科普之窗、南京教育信息网、南京学联网、南京妇女网、南京社科网等成员单位网站,开设科普栏目,提供宣传科普知识、交流工作信息的平台。(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农委、市科协、市教育局、市广电集团、市报业集团、市妇联、市社科联)

3、建立科普应急系统。协助区县配备科普宣传车,提高各类媒体对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事件。(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科协)

4、宣传介绍各部门、各区县、外地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典型经验和做法。(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广电集团、市报业集团、市科协)

(四)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1、对科普场馆运营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科普场馆拓展科普功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委、市科协)

2、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提供捐赠、资助。落实有关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委、市科协)

3、进一步加强科普阵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再建一批电子科普大屏和其他科普设施。对现有科普场馆、基地资源加以优化整合,充分发挥其科普功能。(市发改委、市科委、市科协)

4、推动我市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推荐、命名国家、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对现有“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教 育、示范情况进行督查。(市科委、市科协)

5、充分发挥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普功能,推动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院、高新技术企业等为依托的科普示范基地设立公众开放日、科普接待日,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研发机构和生产车间等场地设施。落实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场馆定期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政策。(市科委、市科协)

6、加强基层科普设施建设。对社区(村委会)科普画廊、科普活动室、社区科普大学等宣传阵地进行督查。更新改造一批老旧科普画廊,有条件的地段可建成电子科普画廊一条街。创建省级“社区青少年科学工作室”。(市科协)

7、继续开展“一站一栏一员”建设。整合农村成人教育资源,为开展农民科学教育及各类培训提供阵地。(市科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科协)

(五)政策法规、队伍建设与监测评估

1、落实《南京科普条例》,推动政府将《纲要》实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根据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根据承担的实施任务,按照公共财政重点支持方向和现行资金渠道,统筹考虑和落实所需经费。(市科委、市科协)

2、依据《南京科普条例》,推动对区县、相关部门《条例》落实情况的督查,进一步促进《条例》宣传和实施。(市科委、市科协)

3、鼓励和引导在校大学生、离退休老教师、老教授、老干部等高素质人群加入科普志愿者队伍。(市科委、市教育局、市科协、市社科联、市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基金会)

4、完善我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监测指标体系。组织第三次公民科学素质调查,编制《南京公众科学素质状况调查报告》。(市科委、市科协、市统计局)

四、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纲要》实施工作

1、根据政府体制编制变化调整市、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吸收相关部门参与领导小组。

2、推动出台《纲要》实施工作机制,加强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与市科普联席会议工作沟通和协作。

3、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基础工程建设联络小组,加强各成员单位、市区之间工作协调和联络,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4、探索公益性科普事业与经营性科普产业相结合的科普工作新机制,促进科普文化产业发展。

5、加强工作沟通,继续办好《工作简报》和专题工作网站,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介绍典型经验。

五、做好工作总结,研究规划新阶段工作

1、加强工作督查,全面总结“十一五”实施工作。5月份开展区县《纲要》实施工作督查,了解各区县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任务和实施保障情况;帮助基层建立《纲要》实施工作机制,指导基层开展科学素质行动,支持区县基础工程建设。做好6月份接受省级《纲要》实施工作督查的各项准备。

2、召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座谈会,研究起草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十二五”规划(草案)。研究制订科普“十二五”发展规划。

3、召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十一五”工作总结、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十二五”规划及相关措施意见。

4、收集“十一五”《纲要》实施工作典型案例,召开工作推进会,总结“十一五”《纲要》实施工作,启动“十二五”《纲要》工作。

二○一○年三月三日

南京市教育局篇三

附件1:

2004年首次现代物流岗位资格考核认证报名须知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4年7月3日(周六)

二、报名条件

1、初级:凡在物流岗位上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及有志于从事物流工作的人员(含在校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初级考试。

2、中级: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中级考试:

(1)取得现代物流管理《初级岗位资格证书》;

(2)本科以上学历者;

(3)大专毕后在物流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或已取得中级职称者;

(4)中专、高中毕业,在物流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5)中专、高中毕业,在物流岗位上具有中层干部以上资历。

三、报名时间、地点、费用及有关要求

1、报名时间:4月26日—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2、地点:玄武区丹凤街天创大厦五楼南京人才教育培训中心,电话:83363584、83369923。

3、考试费用:初级考试费155元、中级考试费165元。

4、报名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现代物流岗位资格考试报名表;(单位加盖公章,报考初级资格的无需单位盖章);

(2)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近期同底版免冠2寸照片3张。

5、考生可于6月16日至18日携身份证到原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6、初级考核全部采用计算机上机考试,不需携带任何物品;中级考核为笔试,应考人员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橡皮等文具,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考核合格者将获得上海市人事局、南京市人事局、苏州市人事局、无锡市人事局、杭州市人事局、宁波市人事局联合颁发的长江三角洲紧缺人才《现代物流岗位资格证书》。在长三角地区的现代物流工作岗位上通用。

取得现代物流水平等级证书,表明已具备现代物流岗位相应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以此作为择优录(聘)用物流管理人员的相关依据。

五、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

考生可在报名点预订考试教材,初级48元/本;中级45元/本。

我市现代物流岗位资格培训采取综合管理、社会化培训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南京信息管理学院、南京市人才教育培训中心举办的考前培训。培训费按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市教育局篇四

南京市口腔医院

咨询预约4008890886

总机02583620362

医院常用电话

急诊室:025-83620120

医务处:025-836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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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门诊:

挂号时间:上午:7:30—11:30,下午:13:30—17:00 门诊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挂号时间:上午:7:30—11:30,下午:13:00—17:00 门诊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咨询台:025-83620300行风办:025-83620315总值班:025-83620118 冬季门诊:

便民门诊:

挂号时间: 10:30—20:00

门诊时间:上午:10:30—20:30

急诊:

挂号时间:24小时

门诊时间:24小时

门诊部:详见各门诊部页面介绍

预约挂号须知

1.本预约系统只提供次日起动态一周内(不含周日)的专家门诊网上预约挂号服务。您也可以拨打:400-8890-886、025-83620300进行电话预约和咨询,网站、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网站预约是否成功,最终以医院电话确认为准。

2.预约挂号执行实名制,预约注册时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电话,否则医院将有权取消预约。

3.成功登录后,每人每天只能实现一次预约挂号,禁止多次预约。

4.预约成功后,医院会有专人和您进行电话联系,请在约定时间上午9:30前,下午15:00前到医院服务台取号,因就诊患者较多,过时号额将不予保留。

5.预约成功后,如果你不能准时到医院取号就诊,请提前24小时与医院电话联系取消预约,也可以提前一天在网上取消预约。对于未主动取消预约,爽约一次的注册用户,将加入黑名单,6个月内禁止其使用本院的预约挂号功能。

6.就诊时,应先到医院一楼服务台确认,并领取预约挂号确认单,再到挂号处挂号,确认时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等。

7.如遇专家临时有事,门诊时间有变更,医院将会尽可能提前通知您,如果来不及通知,医院会安排同级别专家接诊,请预约人员理解配合,对于无法联系到本人或不服从医院现场安排的,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8.医院保留对预约者的审查权,对于恶意预约者(随意预约、贩卖专家号、多次预约后未到医院就诊而又不取消预约的),医院将永久取消其预约权利。

9.南京市口腔医院保留对网上预约挂号的最终解释权。

南京市教育局篇五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公

宁安监联字〔2008〕3号 安局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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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监控,杜绝剧毒化学品事故和案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管理。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有关剧毒化学品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加强企业内部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监控,认真做好剧毒化学品台帐登记工作,把好剧毒化学品流通环节的各个关口,防止剧毒化学品管

理失控,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防止剧毒化学品生产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二、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了贯彻《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1月起,对在我市从事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等从业单位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存储金额参照财建〔2006〕369号文所订标准和企业所申请许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进行核定,最低不少于50万元。自下开始对没有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对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不予年审、换证;公安部门将不予办理其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限期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按照相关法规条款,注销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或储存资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管,严格有关许可证相关条件的审核,加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严格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物品流向监管,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安委会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事故案件查处情况,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2003年印发的《关于我市剧毒化学品实行切块经营管理的通知》(宁安监二处字〔2003〕054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安监局,省公安厅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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