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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5篇)

2023-12-24 互联网 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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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篇一

摘要:

今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已经实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意味着酒驾入刑,醉酒驾驶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那么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是什么呢,本文将着重分析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

关键词:醉酒驾驶;醉驾入刑,法律价值;意义 一.

醉驾入刑实施情况

“醉驾入刑”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全国各地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消息,“仅就五一”期间,全国道路交通情况平稳,未接到发生严重拥堵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酒后驾驶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双下降。

这一个多月以来,,因醉驾被诉甚至被宣判的案例开始不断出现和增加,大量的醉驾案件将进入了司法程序。自5月5日下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判决,醉驾者侯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后,这起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河南省乃至全国首例涉及醉驾的宣判案例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醉驾被捕的案例,其中不乏高晓松醉驾案,公务员醉驾,白领醉驾等具有示范性的醉驾案例,可以说,醉驾入刑一个多月来,无论是醉驾的减少还是对社会产生的良好反应来说,都取得了巨大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效果。

态度决定一切,全国各地警方,检方和法院都对醉驾者采取了一些刑事拘留措施,有的进入了审判阶段,这样的执法态势很好。目前的这种多元、严格依法办案的态势应该保持,只有这样才能震慑不法醉驾分子,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酒驾行为,在法律层面解决它,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

醉驾入刑的法律意义和价值

经济越来越发展,汽车也越来越多,可人的素质并未与经济同步增长,经济处罚、拘留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据报道,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其中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尽管公安部门不断治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目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全球公害,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顺应了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

由于中国酒文化盛行,简单的经济处罚或者拘留已经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城市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因此,只有通过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才能有效打击酒后开车。

(一)醉驾入刑在有关醉驾执法层面的意义和价值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醉酒驾车将被拘役。更严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会被终身禁驾。1.酒驾肇事终身禁驾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醉酒驾车将被拘役。更严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会被终身禁驾。2.两次酒驾吊销驾照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醉驾吊销驾照五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

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4.醉驾可能被解除合同

“醉驾”正式定为刑事犯罪,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届时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长可处6个月拘役。“醉驾”入刑,醉酒司机就是犯罪,无疑会影响当事人一生。《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务员醉驾被判拘役,就面临被开除公职。《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凡因醉驾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会被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5.学生醉驾终身禁考公务员

醉驾者若为在校学生,那么他将永久失去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应属故意犯罪,这也意味着,党员如果醉驾被判刑也将被开除党籍。

6.公务员醉驾或被开除

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时提出,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这些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

(二)醉驾入刑的司法意义和价值

1.设立“危险驾驶罪”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按照当前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处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更不消说“扣车”、“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

天”等警戒性措施。这样的处罚成本,不足以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同时,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2.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肇事伤人的处罚公正。2010年的张明宝酒驾案和胡斌飙车案同属“危险驾驶”行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后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评判依据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生。

3.设立“危险驾驶罪”既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短板,有利于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从而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三)醉驾入刑的法治意义和价值

2011年05月17日从公安部公布,自《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从法律执行情况看,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2011年5月23日,最高检通过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表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对于醉驾情节轻微案件,会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及相关法律上的条款起诉,不会存在选择性。最高法、公安部、最高检以上就醉驾入刑分别表态,表现出可喜的宪政法治意义。

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社会政治运行的状态或过程.。目前在依法治国方略框架下,中国的宪政在中国特色的健康发展之中。对于“醉驾入刑”命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职能性质的履责表态,亦具有了宪政意义的积极层次。经由醉驾入刑议题,导引出此波的发酵式全国大讨论,不仅使人们认知了讨论平台的时代性和对社会普遍性问题的大辩论之理性,而且对于社会危害性的醉驾行为基于被害方的不特定性及与每位公民的咫尺相近性使之此波辩论尤为期望甚深。

难能可贵的是,专司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刑案的侦查、公诉、审判的高层职能部门从基本法律规定的职能角度,积极予以辩论意义的表达,使得此波辩论客观上获得了宪政意义导向的评价。在单独议题讨论上,公安部最高检分别就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的“一律立案侦查”和“不存选择性”的依法公诉的表态,实为正常不过的履行法定职责,而对于最高法的表态关注过甚。其实最高法的表态,也是正常的法定职责履行,但因个案的司法活动的细微复杂性,使得舆论关注更

多地包含了对危险驾驶罪等刑案四百多个罪名的司法解释成为普遍性的渴求式期待。

由此而呈现的宪政意义上的大辩论状态,是法治社会下官方表态民间热议公民参与舆论关注多方关切的一副现代“清明上河图”景象,其中的积极法治意义正逐渐走向突出。

(三)醉驾入刑的社会价值

醉驾入刑的另一重意义,在于从法律的角度促进和提升了国民规则意识和法律的提升。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让人们对醉驾等行为深恶痛绝,但“醉驾”该不该入刑,一直存在争议。一些人的观点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醉驾入刑似有打击过度之嫌。但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彼此绝缘的两种社会规范,当某一种行为上升到足以危害他人生命的时候,就必须要由最严厉的法律——刑法来制裁。更重要的是,首先素养和规则意识的提升,也不能单纯依靠个人的自律,还必须要有外在的法律和制度的倒逼。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以及河北的“李刚门”,无数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放任国民规则意识的自我发展,只会走向危险的境地。因此,本次醉驾入刑对于国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规则意识的提升无疑是巨大的,社会价值难以衡量,只有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道德素质也才会相应的逐步提高,这样才能让立法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从而为法治建设而服务。

醉驾入刑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法制体现,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有利于进一步唤起人们对生命的尊重,是依法治国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引导性,有利于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有利于实现人车和谐,社会和谐。

三. 醉驾入刑要求贯彻理性司法观念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根据修正案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原则,刑事政策走向及社会形势的要求,深入探讨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动机与目的,去体会和理解司法的价值取向。而无疑地,醉驾入刑促进了理性司法观念的发展,同时也要求严格贯彻理性司法理念。

其一,审理醉驾案件必须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原则。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实现刑事审判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这就表明,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必须坚持区别对待。醉驾入刑虽然从立法角度实行的是双罚制,即主刑与附加刑并用,但主刑却选择了最短刑的拘役刑种,本身即具备当宽则宽 的刑罚要求,如果在这些条件下认真悔过,可以扩展“从宽”的幅度,不一定非选择刑罚方法不可。

其二,审理醉驾案件必须考虑社会生活的现实倾向。一方面,中国人的尚酒习性积淀太深且习酒群体比重过大,纠正这种积习,如滴水穿石,短期很难见放。醉驾入刑仅为制裁手段,彻底扭转生活倾向、教育人们改掉不良习性,才是司法之真谛。另一方面,中国的驾驶人员几乎十人八酒,不单是好酒,其生活压力之大、生活单调之烦及工作疲累之苦,也是嗜酒的重要原因。一个国家面对两亿多驾驶人员,且每个驾驶人员都承担着养家糊口的生活重担,光靠刑罚手段很难奏效。如果凡是醉驾即判刑入狱,至少要在全国增加一倍的关押场所,这不单对醉驾者及其家庭是灾难,对于国家而言更是灾难。因此,司法必须为国家分忧,为社会把脉,坚持理性司法。

其三,审理醉驾案件必须考虑当今刑罚的国际走向。时下国际刑事司法的走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废除死刑的呼声极高。全世界目前已有95个国家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而且已有46个国家在10中没有执行过死刑。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己减少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应了世界人权保护的总趋势。

二是向非监禁刑方向发展。美国对多数罪犯实行非监督刑,截止2010年9月30日,全美监狱服刑人员只有127324人,尚不足我国一年中判刑入监的1/3。我国目前创造的社区矫正就是解决非监禁刑的矫正问题。

三是国际轻刑化步伐加快。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的醉驾入刑,即为典型的轻刑化刑罚适用,属自由刑中刑期最短、刑种最轻的犯罪

四是微罪不罚的趋势明显。在美国比较普遍,可判可不判的一般以无罪判决结案。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规定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确立了微罪不罚的原则。这对醉驾入刑坚持理性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就醉驾情形言,如果行为人偶尔饮酒驾车、他人劝酒后驾车、醉驾时间极短、悔罪态度诚恳,愿意接受处治等,都有可能不施以刑罚方式,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实行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4月22日表决通过的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即使未达醉驾标准,也得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因之,刑事追究与行处罚的衔接,也是理性司法的必然要求。

在醉驾入刑的司法过程中,必须贯彻上述理性司法理念,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司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

四. 关于醉驾入刑的个人思考

近年来,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频繁发生,醉酒驾车的行为屡禁不止,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撞击着人们的心灵,这给整个国家的安全稳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相关法律的盲点与交通法规的“轻描淡写”,直接降低了酒驾、醉驾的犯罪成本,呼吁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喊声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因此国家立法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范畴也是合乎国情和现状的,是一种紧扣社会发展需要的立法表现,是一种保护民生的体现,然而,酒驾入刑也伴随一些相关问题,主要体现在:

首先,酒后驾驶入罪,应该对“酒”的内涵外延予以明确,并对入罪饮酒的量进行严格限定,还要有科技的及时跟进,准确判断驾驶人员的饮酒量。我国的醉驾及酒驾的标准还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具体说来,各国对于酒精含量的超标的标准是不同的,资料显示,美国是0.06%,日本是0.05%,德国是0.03%,瑞典是0.02%,而我国是0.2%。将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则是,“中国为一杯,外国是一口”。西方国家对于酒确实是做到了“零容忍”,而我国还正处在不好意思、扭扭捏捏的状态中。

其次,什么叫“情节恶劣的”,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无疑给肇事方和执法者留下了可“操作”的余地。因为显而易见,一旦给“醉驾和飙车入刑”加上这样一个“情节恶劣”的限定条件,事实上也就是等于承认,单单的“醉驾或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其实并不属于“情节恶劣”,也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与“醉驾和飙车”行为客观存在的巨大危害性,以及此前舆论民意的普遍认知和期待严重不符。“醉驾”或“飙车”这类驾驶行为,只要一经实施、发生,本身便已构成“情节恶劣”,即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公共安全置于现实和潜在的巨大威胁和恐惧之中,同时也将自身车辆和乘客的财产生命安全置于高危的险境之中。因此,如果无视这种行为本身天然具有的“情节恶劣”,非要给“醉驾和飙车”再加上一个“情节恶劣”的前置条件,那么,不仅显得“画蛇添足”,而且无形中也将消解乃至取消“醉驾入刑”应有的积极司法价值和意义。

再次,酒驾不能只靠一部法。“法律之间要相互衔接,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要相互衔接,做到宽严相济,处罚也要有梯度。酒后驾驶需要调整的不仅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的执法对于有效治理酒后驾车意义非凡,交通管理滞后也是造成酒后驾车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只有“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普通路人才有安全感,司乘人员才能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快乐、便捷。

刑法设立“危险驾驶罪”是一次不折不扣的法治进步,对于社会、对于公民,都有着不言而喻的意义。而只要再将其中隐忧落实好解决好,醉驾问题就会在法治进步的洪流中失去其存在的空间。

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篇二

“毒驾”入刑面临的问题

——保障生命安全刻不容缓

周芳洁

江苏的“4〃22”特大交通事故,又让“毒驾”一词醒目地进入公众视野。这起14人死亡的惨剧,缘于旅游客车驾驶员王振伟在事发前曾吸食冰毒,并涉及严重疲劳驾驶。一个吸毒的瘾君子居然成为旅游客车的司机,这无异于将全车人的生命交付给一个随时可能毒瘾发作神志失常的隐形“杀手”。也因此“毒驾”是否入刑问题,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及强制戒毒;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一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不难看出对于“毒驾“如果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吸毒后驾驶”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也正因缺少打击力度,最近几年“毒驾“案件频发。“毒驾”入刑的呼声已经很高。然而,“毒驾”入刑并不同于“醉驾”,毒驾入刑比醉驾入刑难,其难主要表现在毒驾行为本身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方法上及区分上。

一、“毒驾”行为发现难

由于“毒驾”不同“醉驾”,交警让司机对着仪器吹口气,立即就能测出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而缉毒人员要想知道司机是否涉嫌“毒驾”,一般采取尿检、血检的方法,结果要等到数小时甚至24小时后才能出来,一些 “毒驾”者没有明显不同于普通驾驶者的外部表现特征,因此,“毒驾”行为很难被发现。

二、对“毒驾”认定标准难

“酒驾”可以按照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界定,是否属于酒后还是醉酒。但是吸食、注射多少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就算“毒驾”?吸毒后多长时间仍会对驾驶机动车存在影响?均需进一步明确界定。相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数目的“醉驾”标准,“毒驾”标准更难确定。

三、“毒驾”与“药驾”行为区分难

在查处过程中应该如何区分是“毒驾”还是“药驾”,如果是“药驾”,驾驶人服用的药品还须区分是合法用药还是滥用药物,若是滥用药物应当如何处理,此类问题也应进一步明确。

在没有解决“毒驾”入刑的问题上,是否可以从做好民事、行政等各项控制手段来控制“毒驾”行为,刑法毕竟是最后的社会控制手段。如禁止“酒驾”已经在社会各方面合作中取得成效。做到事先检查、源头管控,才是治本之道,禁止“毒驾”至少也需要把住以下“关口”:

一、防止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者“混水摸鱼”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尝试在人员体检中加入“涉毒”项目的检查,在驾驶证申领、换证、年检等环节,还应加大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的审核力度,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

二、防止以往未接触毒品者,在获得驾驶证之后接触毒品。

三、防止已经戒断毒瘾且已取得驾驶证的人,再次复吸。

四、加强对吸毒人员驾驶资格的管理,也是预防“毒驾”的有效措施,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该同时查吸毒人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

“毒驾”行为是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而就目前的立法态势看“毒驾入刑”或许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具体的时间及路径,则确实需要充分考量其危害性及普遍性等各方面因素,对其可行性进行进一步调研。在面对当前法律局限下,不但亟需立法明确规制措施,还需相关部门合力应对,实现从大力宣教、源头预防到平时查控,再到事后惩处的全方位管理体系,起到真正杜绝“毒驾”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保护公民安全的同时,认真对待人权,慎用刑罚,才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应有之义和共同趋势。

(通联: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电话:*** 邮编:342700)

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篇三

酒驾入刑专题

背景材料: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相关问题:

1. 国家将酒驾入刑,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教材中哪些观点?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最根本的人身权;党和政府关注生命,尊重生命;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2.酒后驾驶行为会带来哪些危害?

损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酒驾入刑、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有何重要意义?(为什么?)(1)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2)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4.请你为严厉打击酒驾违法犯罪行为提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公民对酒驾危害的认识,知道酒驾是违法犯罪行为。(2)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3)加强驾驶员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法律安全意识。(4)人民群众加强监督,积极举报酒驾行为。

5.“打击酒驾”这一热门法制词汇折射出我们所学的哪法律知识?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②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③法律具有制裁违法犯罪的功能,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④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④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生命权不容侵犯。

禁止吸烟专题

背景材料:5月1日起,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这意味着公共场所开始全面禁烟。1.你认为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有什么意义?

这一举措有利于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有利于倡导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培养人们坚强意志,培养高雅的生活情趣。2.请你说说国家这样作的理由。

贯彻以人文本的科学发展观;党和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倡导勤俭节约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关爱生命,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

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要求。

3.请你为实施这一举措提合理化建议。

加强立法并加强执法监督,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者加大处罚;开展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吸烟的危害;在公共场所张贴禁言的宣传标语和宣传画;增加烟草的价格;等。4.这一举措对你有什么启示。

这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我们要珍爱生命,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培养高雅情趣。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5.在这一活动中,你能做什么?

积极宣传吸烟的危害,全周围的人戒掉吸烟的坏习惯,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自己坚决抵制这一不良诱惑。

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篇四

关于“酒驾入刑”的采访答复

新闻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强调,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网友多是不解和批判。有网友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还有网友认为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问题1:最高法新的表态是否与刑法修正案

(八)的精神相冲突? 答:《刑法修正案

(八)》将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违法行为入罪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的政策要求,“醉驾入刑”的具体规定是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规定非常清楚,并不以“情节”与“危害程度”作为定罪的依据。最高法院领导讲话对于下级法院是一种参考、指导,而不具有刚性的约束力,不能代表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问题2:醉驾究竟是否一律入刑?是否要考虑其他情节? 答:近年来,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广东“黎景全案”等醉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成为社会之痛、公众之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每年有3500余人因酒后驾驶肇事死亡,9000余人受伤。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对醉酒驾驶采取“零容忍”态度。《刑法修正案

(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以法律的形式把“醉驾入刑”固定化,从根本上提高了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依文义解释,成立危险驾驶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追逐竞驶,二是醉酒驾驶(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但前者达到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则没有任何限定,即只要醉酒驾驶即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对“醉驾入刑”的规定,诸如醉酒驾 驶的动机、手段、环境和条件,以及醉酒驾驶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等其他情节不影响将醉酒驾驶认定为犯罪,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决定着量刑幅度(即拘役期限的长短及罚金数额的多少)。

问题3:醉驾一律入刑是否与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相矛盾?

答:首先,《刑法》总则第13条可简化地表述为,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可否认,该条对刑法分则的所有个罪都有指导意义。但刑法分则已经类型化的具体罪种,正是由第13条指引制定出来的,只能根据行为不符合某种罪的犯罪构成来宣告无罪,而不能在行为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时,以《刑法》总则第13条宣告其无罪。

其次,我国酒后驾驶行为分为饮酒驾驶(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少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和醉酒驾驶两种,按照《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相比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更高,性质更为恶劣,难以归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受到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最后,需注意,醉驾入刑不以行为是否造成后果为依据,而是以行为本身为依据定罪。酒驾入刑的初衷,是提高处罚力度以遏制醉酒驾驶,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损害后果”消灭在萌芽之时,而以情节和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定罪依据,就几乎回到了刑法修改之前的状态,只有醉酒驾驶致人死伤才会被判刑,违背了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

问题4:“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是否会像网友担心的造成”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平等”问题?

答:“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醉驾入刑不仅在于给醉酒驾驶人多重的刑罚,也在于使每一个醉酒驾驶人能受到一视同仁的处罚。在醉酒驾驶已有认定标准的情况下,还有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不好判定。因没有一个客观量化的标准,不但民众理解起来有困难,对办案机关来说也不好裁量。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法律解释。否则将会出现对于不同人的不同处理结果,易引发网友担心”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平等”问题。

问题5:现有的争议如何解决?有什么好的建议?

答:法谚云:法无定法,则无法。最高法院领导固然可从司法谨慎的角度,强调刑法原则。但民众更担心“醉驾入刑”初见成效后会 被 “虚化”成一纸空文或者仍可让“富二代”、“官二代”等部特殊群体逍遥法外。因此,不论是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还是依《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关键都是要使对“醉驾入刑”的正确理解能够深入人心,醉酒驾驶的处罚程序统一,完备,并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尊重。规范司法行为,增强人民对司法体制的信任。总之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目前阶段,各界应当坚持依法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绝不能动摇,不能因个别争议、困难的存在而否定已有成果。立法部门应对“醉驾入刑”执行出现的问题全面总结,及时修改已有规定或出台配套规定,形成一个有效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法网。

法制宣传部门还应当抓住普法教育的契机,加强与民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制作相关电视、网络、平面媒体公益宣传广告,使守法真正建立在大家学法、懂法的基础上,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安全。

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篇五

酒驾新规情况介绍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酒驾醉驾处罚条文如下: 酒后驾驶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生效 被告被判拘役4个月

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

(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光辉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被告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

“名人酒驾入刑范本”高晓松: 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当庭展示忏悔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庭审现场,“你是否自愿认罪?”法官问道,“我愿意。”高晓松平静地回答。他还在庭上打断了律师为他做的辩护,“高律师,我已经认罪了。”判决之后,高晓松未表态是否会上诉。

高晓松获刑6个月,已是“醉驾入刑”之后的最重刑期。中国刑法学会赵秉志会长分析,法院判决时应是考虑高晓松所造成的后果,4车受损,3人受伤,相比已审理的其他醉驾司机而言,后果较为严重。

高晓松在自我辩护阶段,动情地说:“我愿意以最大的诚意,赔偿这次事故中的全部损失,我愿意终身做义工,宣传不要酒醉驾驶,我愿意义务拍摄一部宣传片,愿意告诉每一位爱喝酒的朋友: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醉驾轻微是否入刑更应听取民意

由于最高法副院长张军称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的发言,5月13日,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时,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该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就在5月15日,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这是目前为止有关方面对于最高法官员做出 “醉驾情节轻微不入刑”解释之后的一次最强硬的回应。毫无疑问,新华社的这篇文章让我们明白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最高法官员无权就醉驾是否该依据情节来入刑进行任何的解释。既无解释权,那么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自然也就是不成立的。

其实,就在张军做出醉驾轻微不入刑的解释之后,坊间的争议就一直不断。可以说,绝大多数的网友都对张军的解释予以了质疑,公众更为担心的是,一旦醉驾依据情节来决定是否入刑,那么认定情节的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将会无比的广阔,这也意味着其中必然潜藏着腐败的可能性。而一旦醉驾情节的认定环节上出现以权谋私之举,恐怕将从根本上撼动对醉驾的严厉打击,好不容易形成的打击醉驾氛围恐怕也就此被一举破坏。

应该承认,重刑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终极办法,但至少在现阶段,醉驾上的重刑还是有威慑作用的,能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也正因为如此,有关方面在试图对醉驾入刑做出新解释时,除了程序上要合法之外,更应深入了解民意与民情,这样才不至于闭门造车,引致司法新解释出台便遭恶评一片的尴尬。

酒驾入刑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上讲,醉酒驾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如果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则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醉酒驾车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酒后驾车施以重典,既体现了立法对于诚信驾驶的推崇,又是对社会公平和对生命的无限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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