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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篇一
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安监危化安〔2008〕12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天然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二)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
(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
(六)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自用为目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七)国防工业系统内配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建设的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分类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设区的市的;
(三)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辖区内除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许可以外的;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除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化工、医药生产的建设项目外,仅对储存设施进行许可);
(三)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并出具委托文书。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国家相关卫生防护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四)建设项目工艺技术的成熟可靠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依照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和13号令有关评价管理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要求编制,并在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中对下列主要内容作出评价结论:
(一)拟建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城市(村镇)的规划;
(二)拟建项目选址与周边场所、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三)拟建项目选址自然条件(含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是否符合建设条件;
(四)总平面布置及主要装置、设施间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五)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是否存在有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六)配套公辅工程、设施能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符合性。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条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一份);
(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对于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厂址建设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提供原企业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的其它申报资料。
第十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采取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和专家组或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对审查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提出并上报整改方案意见。
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和需要整改时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整改时间不占许可要求时限)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批准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或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三)拟建厂址不符合建设条件的;
(四)总平面布置主要装置、设施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的;
(五)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六)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七)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第十二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主要工艺技术、装置发生变更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的要求,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内容体现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一份);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批准书(设立阶段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
(三)主要装置和设施设计合同及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采取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和专家组或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对审查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提出并上报整改方案意见。
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和需要整改时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整改时间不占许可要求时限)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意见。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五)设计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或缺项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三)周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影响建设项目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情况体现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中。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组织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考核,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四)建设项目设立批准书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已经按照要求提交资料的,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以下主要内容出具明确评价结论:
(一)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装置、设施之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三)工艺技术及控制的安全可靠性;
(四)法定检验、检测是否符合规定;
(五)主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符合从业资格规定;
(七)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八)建设项目投产后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
(三)主要装置和设施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的监理意见;
(六)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七)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文件;
(八)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十)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同时,按照国家安监局10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采取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同时,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进行予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和专家组或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提出验收审查意见。
对审查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提出并上报整改方案意见。
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和需要整改时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法定检验、检测的;
(四)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照国家安监局10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或国家经贸委36号令规定的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由市安监局验收的项目,在颁发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安全生产许可(予)审查书。
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凭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不再审查,直接作出是否颁发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 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建设项目变更建设单位的,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须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和试生产备案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下同)单位协助审查。
对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对省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项目,要遵循回避和公正的原则,所邀请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建设单位、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第三十五条 对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可适当简化程序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安全审查批准的且已经开工的项目,不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直接申请试生产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手续;
(二)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令第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复的,视为有效;
(三)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前,初步设计已经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则可视为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三十六条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建设项目许可程序:
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的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可与安全审查合并进行。在安全审查时,同时应对建设项目设计合同和设计单位资质进行符合性审查。
以上可简化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录由省安监局制订并公布(见可简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录(第一批))。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储存的新、改、扩建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06月01日
(地方法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篇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 安监总危化〔2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等6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并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根据试行期间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修订并公布正式执行这些文书。现将这些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登陆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使用这些文书,并通知辖区内(属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单位。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
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 申请日期:申请编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试行 项目名称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中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由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受理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单位的人员填写。
二、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三、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事项”栏,分别填写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和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3个阶段的安全许可事项,即分别填写设立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单位,仅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
六、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七、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时填写。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
八、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资质级别”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九、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资质级别”、“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取得的“设计资质证书”上的级别、设计范围和编号。
十、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资质级别”、“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单位取得的“施工资质证书”上的级别、施工范围和编号。
十一、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多项选择性填写: ⒈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⒉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⒊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⒋改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⒍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十二、本申请书“建设地址”栏,填写建设项目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位置。
十三、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文号”栏,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后实施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文件编号;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实施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文件编号。
十四、本申请书“总投资”和“安全投资”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时,分别填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估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分别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投资概算”中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投资决算”和“安全设施投资额”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后决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
十五、本申请书“建设项目生产区周边状况”和“建设项目储存区周边状况”栏,不在现有企业生产区或者储存区内的建设项目,仅填写外部情况;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仅填写建设项目储存区周边状况。
十六、本申请书“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情况”中的“工艺技术简述及来源”栏,填写通用的化工专业术语和该技术开发单位的名称;“主要设备名称及来源”栏,填写组成装置或者设施的塔、釜、槽、泵、罐、炉、压缩机、换热器、电机等和制造企业名称。
十七、本申请书“辅助工程情况”,填写为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水、电、气等辅助工程的情况。
十八、本申请书“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和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相应的内容。
十九、本申请书“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相应的内容。
二十、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重新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危险化学品储运技术要求 见表
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见表
见表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 见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试行 项目名称 许可事项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受理人 实施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写说明
一、本审查书由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实施部门填写。
二、本审查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所有“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三、本审查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申请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中的建设项目名称;“许可事项”栏,分别填写设立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受理人”栏,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受理编号、签发日期和受理人;“实施部门”栏,填写实施部门的全称。
四、本审查书“申请单位”、“所在单位”、“项目类型”、“投资概算”和“安全设施投资额”栏,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的全称、建设项目类型、总投资、安全投资。
五、本审查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文号”栏,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后实施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文件编号;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实施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文件编号。
六、本审查书“参加审查单位代表的意见”栏,填写参加审查的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安全设施施工单位代表对专家组审查意见发表的意见,并由这些代表签字。
七、本审查书“专家组审查意见”,填写邀请专家的审查意见,并由推选的专家组组长签字。
八、本审查书“专家组组成人员”栏,填写邀请专家的简要情况,并由本人签字。
九、本审查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审查”栏目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简要情况;“审查人员审查意见”栏,填写审查人员的意见和理由简要说明,并由组织审查的负责人签字;“承办审查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内设机构意见”栏,填写承办审查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内设机构的审查意见和简要说明,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意见”栏,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审议的内容,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十、本审查书“拟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编号”栏,填写拟对该建设项目出具本项安全许可意见书的编号。
十一、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的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实施在填写审查书时,审查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重新编制审查书的自然页码。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补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审核,请补正以下申请文件、资料:特此告知。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一份实施部门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补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审核,请补正以下申请文件、资料:特此告知。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二份送交申请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补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审核,请补正以下申请文件、资料:特此告知。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三份承办机构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和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ef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编号为。请将ef申请文件、资料复制h份,于年月日前送交i。
特此通知。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一份实施部门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和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ef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编号为。请将ef申请文件、资料复制h份,于年月日前送交i。
特此通知。受理人: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二份送交申请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和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ef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编号为。请将ef申请文件、资料复制h份,于年月日前送交i。
特此通知。受理人:联系电话:(审查部门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三份承办机构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和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下列ef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一份实施部门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和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下列ef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二份送交申请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和年月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下列ef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三份承办机构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备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e试生产(使用方案》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和要求,现予以备案。请严格按照《e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e的试生产
(使用。如果在e 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存在着难以保证安全生产的缺陷和问题时,请及时完善和改正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完善和改正后的安全措施及其说明分别报送j和k备案。此外,请根据e 试生产(使用情况,在e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及时向j提出ef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抄送:l、m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备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e试生产(使用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请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修改后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j和k备案。此外,在《e试生产(使用方案》未予以备案前,不得组织e的试生产(使用。
受理人: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抄送:l、m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a危化项目审字〔b〕c号 d: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同意你单位建设e。此外,请将《e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作为e安全设施的设计依据之一。
受理人:联系电话:(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n、m、o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a危化项目审字〔b〕c号 d: 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建设e。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
(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n、m、o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a危化项目审字〔b〕c号 d: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同意你单位的e安全设施设计。此外,请严格按照e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受理人:联系电话:(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n、m、p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a危化项目审字〔b〕c号 d: 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e安全设施设计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的e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n、m、p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a危化项目审字〔b〕c号 d: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同意你单位建设的e投入生产(使用。同时,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e投入生产(使用后的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受理人:联系电话:(验收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n、l、m、o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a危化项目审字〔b〕c号
d: 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f安全设施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建设的e投入生产(使用。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验收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n、l、m、o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说明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化
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审查书、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现就这些文书的使用说明如下:
一、用途
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供企业(单位在建设项目设立和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3个阶段中,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使用。
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意见书,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安全许可事项时使用。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分为受理和不予受理等2种形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内容分为3项安全许可和通过与未通过等2种形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事前备案时使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内容分为予以备案和不予备案等2种。
二、填写说明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中英文字母表示的内容和填写要求如下: ⒈a表示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填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代字。如: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填写京安监。
⒉b表示年份,填写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年份。⒊c表示序号,填写实施部门编制的序列号。
⒋d表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⒌e表示建设项目名称,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上的建设项目名称。⒍f表示建设项目3个阶段安全许可事项,分别不同阶段填写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⒎g表示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依据的文件,填写该文件的名称和用括号注明文号。
⒏h表示份数,填写需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份数。
⒐i表示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技术审查工作的单位,填写该单位的全称。⒑j表示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部门,填写该实施部门的全称。
⒒k表示负责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许可的实施部门,填写该部门的全称。
⒓l、m、n、o、p表示该文件的抄送单位,分别填写为申请单位和该建设项目工商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行政机关、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的全称。
另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拟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时,如果该文书是单页,则不编制页码;如果该文书是2页以上,重新编制该文书的自然页码。
(责任编辑:曹春秀
2007 年 02 月 26 颁布日期: 日 2007 年 02 月 26 执行日期: 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篇三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浙安监危化项目立委字[年份]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局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建设单位名称)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申请。经研究,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组织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审查,并转去(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和受理通知书。请你局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填写审查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和转去的该项目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一并送交省局危化处。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县(市、区)安监局,(申请单位)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委托书-----------浙安监危化项目设委字[年份]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局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建设单位名称)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经研究,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组织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转去(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和受理通知书。请你局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填写审查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和转去的该项目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一并送交省局危化处。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县(市、区)安监局,(申请单位)附件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书-----------浙安监危化项目验委字[年份]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局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建设单位名称)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研究,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组织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转去(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和受理通知书。请你局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验收工作,并将填写验收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和转去的该项目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一并送交省局危化处。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县(市、区)安监局,(申请单位)附件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或现场)审查,同意你单位在(建设地址)建设(建设项目名称)。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作项目设计,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请及时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
(盖章)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审查,认为下列安全相关问题未予明确或解决: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设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盖章)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附件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设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请严格按照经许可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盖章)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设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技术论证),认为下列安全相关问题未予解决: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请解决上述安全问题并修改设计申请文件、资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盖章)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附件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验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验收),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通过安全设施专项验收。请按验收意见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运行,(并及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盖章)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验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验收),认为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存在下列安全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予通过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专项验收。请解决上述安全问题,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盖章)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附件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备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和要求,现予以备案。
请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建设项目名称)的试生产(使用)。若在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存在着难以保证安全生产的缺陷和问题时,请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及时修改和完善安全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修改后的安全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向县(市、区)、市和我局备案。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建设项目名称)竣工验收申请。
****年**月**日
抄送:市、县(市、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备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请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修改后的《(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向县(市、区)、市和我局备案。在《(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未予以备案前,不得组织试生产(使用)活动。
****年**月**日
抄送:市、县(市、区)安监局 附件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受字〔年份〕
号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的企业经办人:
承办处室接收人:
(一式三份 第三份 承办机构存档)附件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设受字〔年份〕
号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二份 送交申请单位)附件1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验受字〔年份〕
号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一份 实施部门存档)附件1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备受字〔年份〕
号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 设项 目 名 称)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一份 实施部门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篇四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 用)。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设区的市的;
(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许可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安评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按《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建议书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单位对安全评价机构的选择,依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负责。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是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人员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或变更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向省安监局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或变更申请,并提交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要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内容应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应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和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
试生产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五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专家组应提出结论明确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核查时,可以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结合各自的审查内容共同审查,分别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同级发改委、经贸局等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各市安监局应当分别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查。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实施办 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设计的工作单位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违规设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省安监局规定。
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管理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做好属地监管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篇五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立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负责。
(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