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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铁路局规章制度(五篇)

2023-12-20 互联网 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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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规章制度篇一

【篇1: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铁道部文件

铁科技〔2008〕69号

关于印发《铁路技术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

现印发《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二○○八年五月八日

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适应铁路技术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技术规章制度”是指铁道部、铁路局、站段制定的涉及技术装备、行车组织、信号显示等技术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第三条

技术规章制度分为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

基本规章制度:是铁路技术管理的核心,分3个层次,包括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铁路局制定的《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车站制定的《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

专业规章制度:是对基本规章制度分层次、按专业进行细化的技术规定。包括铁道部、铁路局印发的专业技术文件和段制定的《段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段细》)等。

根据铁路技术装备和行车组织的变化,针对技术管理某一方面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规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可制定临时规定。对不在技术规章制度范围内具有标准性质的文件,应纳入相应的标准体系统一管理。

第五条

《技规》及铁道部专业规章制度组成铁道部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铁路设计、施工、运营、维修的技术要求。《行规》及铁路局专业技术文件组成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铁路局运用、施工、维修及作业的技术要求。《站细》、《段细》及相关管理细则、工作细则、作业程序等组成站段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站段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

技术规章制度是铁路运输生产实践的总结,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必须符合本办法。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违反现行技术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与分工

第七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实行铁道部、铁路局、站段三级负责,按归口管理和专业负责相结合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形成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铁道部技术规章制度,铁道部各专业部门负责管理铁道部专业规章制度。

铁路局总工室归口管理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铁路局各专业处室负责管理铁路局专业规章制度。

站段技术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由铁路局明确。

第九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组织《技规》的制定工作。铁道部各专业部门参与《技规》的制定,负责组织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铁路局总工室负责组织《技规》的贯彻落实和《行规》的制定工作。铁路局各专业处室参与《行规》的制定,负责基本规章制度及上级专业规章制度在本系统的细化、落实,组织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铁路局车站、段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规章制度及上级专业规章制度的细化、落实。车站应制定《站细》;段根据需要制定《段细》,制定《段细》的单位由铁路局规定。

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技术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权限,保证定编、定岗。技术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和管理的延续性。

第十一条

铁道部、铁路局、站段技术规章制度制定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纳入专项管理。第三章

编制原则及要求

第十二条

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标准和试验验证为支撑,分系统、分层次建立并完善各项技术规章制度,形成“科学严密、统一规范、动态优化、具体可行”的制度体系。

第十三条

坚持从全路、全局出发,坚持安全、效率、效益统一的原则,满足合理组织运输生产、发挥设备潜能、实现最大效能、确保运输安全的需要。

【篇2:铁路工程各种管理制度】

目 录

1.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2.施工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3.工程开工申请制度 4.施工日志管理制度

5.施工图纸现场核对制度 6.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7.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8.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申报和签认制度 9.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制度 10.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11.成品管理制度

12.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13试验制度

14.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15.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

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1、施工测量复核管理 1.1 人员管理

1.1.1 项目总工程师

项目总工程师应针对工程项目制定施工测量质量目标,制定测量内、外业工作标准,测量仪器管理制度,测绘资料管理制度,制定测量技术人员工作职责,并监督实施,确保测量人员各尽其责,使得测量工作能按规定按要求有条理的实施。项目总工程师应充分重视测量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测量技能的培训和学习施工测量《规范》、施工技术《规范》,对拟实施的测量方案进行审核。

1.1.2 测量主管工程师

项目总工程师应任命一名责任心强,测量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担任测量主管工程师,测量主管工程师应负责施工测量方案的具体实施,测量仪器的年检、日常检校与维护,及时向项目总工程师汇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1.1.3 测量员

测量员必须要能胜任自己的测量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能够吃苦奉献的精神,应重视和加强自身专业技能的提高,积极认真地学习专业理论,在测量过程中能够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作业,同时还要加强测量仪器的操作训练,以提高测量的精度和作业效率,测量主管工程师应对测量员的专业技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和工作表现与个人工资效益挂钩,以提高测量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 任心。

1.2 测量仪器管理

1.2.1 测量仪器的保管和维护

测量仪器应由测量主管工程师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在潮湿和烟尘环境中作业过后,要把仪器擦拭干净,并置于通风干燥处将水汽晾干。日常维护对仪器的使用寿命和精度的稳定性有很大的影响。1.2.2 测量仪器的检校

用于测量生产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计量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送检,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仪器不得用于测量生产,用于工程项目的测量设备应建立台帐,仪器的型号、精度指标、使用状态、检校情况应作好记录,确保测量仪器处于受控状态。2、测量过程控制

2.1 测量方法(测前控制)

应选择合理可行的测量方法,以保证测量成果的质量达到预期的精度要求。在测量过程中应尽量采用闭合测量以增加检核条件。2.2测量外业(中间控制)2.2.1 桩点的复测 进行导线测量或放样时,必须对作为已知点的导线点进行复核测量,平面控制点应进行角度和距离的检测,水准点应检测相邻两点间的高差,当检测结果表明桩点正确可靠时方可进行后续的测量工作。2.2.2仪器对中整平

仪器对中整平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测量成果的正确性,在一个 测站的测量中间至少应检查一次镜站、后点与前点仪器的对中和整平,以保证镜站、后点与前点仪器的对中整平正确,防止对点错误的发生。

2.2.3 野外数据的记录

(1)记录应采用双记录复核制。记录员应按照记录表格逐项计算,严禁采用只计算第一测回度分角值而其他测回度分角值照抄第一测回角值的记录方法,以防止角度的度、分计算错误不能通过多测回测角进行复核。采用电子手簿进行记录的,应遵循电子手簿记录的相关规定。

(2)记录员必须在记录薄中记录清楚测量人员和测量时间,以便对测量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和认定。

(3)观测员与记录员之间应密切配合,观测速度与记录速度协调一致,以防止记录员忙乱中听错记错观测数据。2.2.4 仪器高的丈量

由于三角高程测量往返高差之差受大气折光影响很大,仪器高丈量错误不能通过往返高差之差来判别,因此,前后点、镜站仪器高的丈量必须遵循规范规定的“测前、测后丈量两次”的要求,以防止三角高程测量错误的产生。

2.3内业整理和测量成果的交接(测后控制) 2.3.1 原始记录的复核

(1)复核原始记录时,应对记录薄上的所有记录数据进行复核,包括点名,点之记,观测数据、日期、人员等。

(2)采用双记录复核时,原始记录由两个记录员互相复核,确保记录成果正确无误。在因测量人数受限而采用单人记录时必须遵循单记录

2.3.2 图纸复核

测量成果计算前,必须对与施工测量相关施工图纸进行全面复核,确认测量计算所采用的设计数据正确无误,当发现图纸数据与复核结果不符合时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解决,以防止设计图纸中设计施工数据错误导致计算成果发生错误。严禁使用未经设计部门认可的非正式图纸中的数据作为测量成果计算的依据。2.3.3 成果计算和复核

测量成果的计算应由具备测量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来完成,计算人员必须认真抄录原始记录及起算数据。成果书编制完以后,首先应由编制者自检,然后与计算复核者完成最终成果书的复核校对工作并签字确认。

2.3.4 成果审核与归档

测量成果编制完成后须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对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测量成果应重新编制,必要时连同外业一起返工,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符合施工测量质量管理要求的测量成果方可用于施工放样,测量成果由测量主管工程师按照“测绘资料管理制度”负责归档保存。

2.3.5 资料和桩点的交接

测量成果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交接,将该测量资料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给资料使用部门(人)讲解清楚,测量桩点应现场逐个交接,交接清楚后应签署交接记录。当工程项目有与其他单位相邻的施工交界段时,为确保施工交界段的正确衔接,应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

【篇3:铁路项目部管理制度】

项目部管理制度

成都铁路局彭山铁路技术开发总公司

二0一一年八

项目部管理制度框图 1 技术管理制度

技术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在基础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建立的一些制度,包括工程测量、施工图现场核对、施工技术交底、开工报告申请、编制作业指导、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变更设计管理、基础技术资料管理等八项制度。1.1工程测量制度 1.测量组织及人员

(1)项目经理要根据施工需要配齐经培训、懂专业的专职测量人员,必须明确指定负责的专职人员。

(2)项目部必须制定测量责任制,并按要求考核。

(3)项目部必须组建统一的专业精测队伍,负责复测、施工测量等工作。2.施工桩橛交接和施工复测

(1)施工桩橛交接和施工复测由项目部总工牵头组织测量人员进行。(2)交桩和复测手续完善,各种数据按要求核对。3.控制测量及施工放样

(1)控制测量及施工放样,必须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或两人换手复测进行,其测量误差必须符合测规要求。

(2)所有记录、计算资料不得涂改,复核签字手续必须完善,未经复测和复核的桩橛不得交付施工。

(3)重要桩橛必须按规定设臵护桩,并定期进行复测。

(4)项目部测量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统一平差标准,并负责维护和管理工作。4.测量仪器

(1)测量仪器严格按有效期进行使用,按规定进行校正和周检。

(2)各种仪器资料均应分荐保存建档,目录清晰,内容齐全,妥善保管。(3)精测宜采用统一测量仪器。1.2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1.接到施工图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2.施工图现场核对,监理单位由监理负责人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由技术负责人带队,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3.监理、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图现场核对的重点内容、核对问题处理方式。

4.各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1.3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1.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图纸会审,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全面学习、熟悉、审核并做好图纸会审纪录。

2.技术交底应包括设计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和关键工序(部位)交底等内容,各种交底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参加交底的技术人员及被交底人应有签认手续。

3.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支持施工组织设计总体交底和分项工程阶段技术交底相结合的原则。

4.设计交底应在各分部工程实施前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代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由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交底。

5.施工技术交底应在工程实施前对施工队进行交底,并应该展开层层交底至作业班组及各作业人员,并有书面记录及签认手续。6.关键(工序)部位交底应针对该(工序)部位作业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交底,明确工序纪律和工艺要求,以确保达到质量要求。

工程开工前,均应由施工单位向各相关的分包管理人员(如果有)及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交底,交底要求同上,并形成交底的记录。

7.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将各级技术交底卡汇集整理装订成册。1.4开工报告申请制度

1.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完善各项准备工作,并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复同意或备案后方开工。

2.工程开工报审表必须于开工前约定的时间内报监理单位,由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部核实开工条件。3.工程开工条件:

(1)承发包合同已经签订。

(2)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已设立,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

(3)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拼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

(4)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复核工作。

(5)主要施工便道已经贯通,工地布臵、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便道能满足形式要求。(6)施工复测已完成。

(7)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8)工地实验室已经建立,并能满足施工要求。(9)主要物资(材料)订货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10)施工用主要的机具、设备已进场。

4.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必须于开工前约定时间内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完成审查、审批工作后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部备案。单位工程开工条件:

1)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审批。3)地质复核工作已经完成。

4)单位工程施工图核对工作已经完成。

5)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6)工点放样已完成,并已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7)“三通一平”已完成。

8)先期施工的试验工作已完成。5.重要的临时工程开工申请必须由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其开工报告手续按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程序办理。

6.营业线施工应按程序办理开工报告申请手续。1.5编制作业指导书制度

1.项目部编制作业指导书必须针对施工特殊过程、关键工序向施工人员交待作业程序及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2.项目部必须对软基处理、路堤填筑、路堑开挖、钻孔桩、扩大基础、墩台模板与混凝土、悬灌梁、预制梁、现浇连续梁、梁板安装、隧道超前地质预报、隧道开挖及支护、隧道衬砌、既有线加固和道岔拨接等施工过程或施工工序,结合现

铁路局规章制度篇二

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本工程地处铁路站场内,施工场地狭小,列车运行频繁。为加强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保证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统一指挥行走路线,统一指挥施工。

2、施工人员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市,不准高举、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物品,必须水平拿着通过。

3、接触网下严禁打手机;严禁打雨伞通过。雷雨天气严禁在接触网附近逗留。

4、严禁相接触网、铁轨方向喷洒水;严禁在铁路边上大小便。

5、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在支柱上悬挂东西或晾晒衣物,严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严禁破坏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严禁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在铁路两边施工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有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灯。

8、通过道口的任何车辆,车斗内、车辆外面严禁坐人。

9、在接触网左右,严禁距离接触网小于3米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严禁攀爬电力设施,接触网支柱,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网。

11、严禁攀登车皮、钻车皮,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休息,严禁在轨道上坐、卧或在铁路轨枕范围内行走。

12、施工人员在站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焚烧杂物等。

1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疲劳和酒后上岗。

14、施工人员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乱抛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

15、铁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等物品。

16、严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任何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严禁超速行驶(5km/h),驶入站场内及施工作业区内后速度严禁超过15km/h。

18、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以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严禁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以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通过道口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2m(包括装载机通过必须把铲放平,挖掘机通过臂高不得超过4.2m。吊车、泵车通过把臂放平)。

21、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行人、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抢道通过。

22、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开启。

23、任何特殊施工车辆(如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通过道口进入站内必须和道口工、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24、施工现场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型号的驾驶证。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25、施工现场吊车、泵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护。禁止靠近接触网作业。

26、各分包单位要安排班组长上下班时清点人数,并报项目部主管工长。由班组长带队有序通过道口。

27、土方车辆运输过程中应覆盖帆布,通过道口时应有专人指挥,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心、轨道附近的土石应立即清理干净。

28、施工现场车辆应帖反光标志,避免夜间行车发生危险。

如项目部人员发现各分包有违反以上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将对相关分包单位视情节严重性给以100元到5000元的罚款。篇2: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所有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工作;新职、转换岗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条 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工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名建档,符合作业岗位任职标准方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施工中按照工作内容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教育。

第三条 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首先对直接接触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方法、性能、规程等的技术培训,然后再上岗。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的工种有:电工、登高作业人员、电气焊工、起重及机械操作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爆破作业人员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操作证要定期参加年检,按时复审,不得超期使用,项目经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保管于安全质量部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涉及既有线施工的经理、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既有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四条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项目经理部安质、设备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无证人员,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外,并给予罚款处理,造成损失的要分别追究管理人员和直接操作者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合格后,保留复印件,复印件应带有本人照片、证书有效期、复审记录(或者复审合格证明)、发证单位公章等。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健康发展。项目经理部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对参与施工生产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防寒用品。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

第二条 工班长指导、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条 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改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查体,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开展短期健康休养,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 要按照要求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

第四章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施工人员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用电人员各自保护好设备的负荷线、接地线和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解决,严禁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乱动电器设备。

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专业电工完成,非电工严禁进行电工作业。

第四条 电缆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其悬挂高度和线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架在专用电杆上。

第五条 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ω,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并悬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的安全警示牌。

第六条 室内配电柜、配电箱前要有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 各类电器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八条 防火、防雨配电箱,箱内不得存入杂物,并且要设门加锁,专人管理。

第九条 移动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使用橡胶电缆,穿过场内行车道时,穿管埋地敷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

第十条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必须带电作业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现场架设的电力线路,不得使用裸导线。临时敷设的电线路,必须安设绝缘支撑物,不准悬挂于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上。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使用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的基坑、洞室掘进用的照明灯则采用12v电压。

第十三条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五章 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第一条 项目经理部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

施工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严禁使用。

第二条 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备安装后,须请地方设备检测机构对其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

第三条 淘汰、陈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场使用。

第四条 作业前由各施工班组负责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对未有验收标志或对其安全性能有怀疑的设备应拒绝使用。

第五条 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够实施。

第六条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铁道部、所在路局及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与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做好重点控制措施。篇3:铁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1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一、工区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在做好施工技术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安全技术工作。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责任工程师对各级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责。

二、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

1、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技术规程;

3、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应熟悉的安全技术资料或规定等。

三、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由工程项目责任工程师或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定的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掌握工程项目概况、施工方法、场地环境等第一手资料,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施工经验。

四、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要有编制、有审核、有审批。符合专家论证要求的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经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审核,由公司总工或局指挥部总工、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五、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变更或补充,由编制和审批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并签字后方可实施,否则不能施工。

六、编制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的编制内容要全面,要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和具体化。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季节变化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从技术上和管理上提出具体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

七、编制安全技术和方案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危险和危害程度的大小等作为编制内容。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周围外部环境不利等因素都必须从技术上采取具体且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八、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时,要有安全技术项目,确定每个项目的资金额度、物资设备、负责人和具体执行人员,规定完成或投入使用日期。

九、对于特殊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除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有设计、计(验)算和详图,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制度》。

十、现场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班组全体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要准确填写交底作业部位和交底日期,并履行签字手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十一、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培训,使员工熟悉工程施工特点及各时期安全施工的要求,懂得各自的岗位职责、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项目部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不断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三、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技术及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及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留存相关检查整改记录。

四、对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不落实或措施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1.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安全技术交底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工区应向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向作业队(班组)和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

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总工应会同项目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将安全技术措施向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队长(班组长)进

行书面交底。

3、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员工进行作业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作业队长(班组长)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1、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生产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3、特殊工种的作业、机电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等安全技术措施。

4、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程项目,如起重吊装、基坑开挖、大型模板安装拆除、脚手架工程等,要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必须派专人进行旁站监控,确保施工安全。

5、根据不同的施工条件和施工要求,对作业人员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预防措施,在交底中应该详细说明。

6、现场作业环境要求的操作注意事项,个人防护措施等。

7、冬雨季施工安全措施及特殊施工中的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危险作业岗位违章作业的危害性等。

8、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1、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是项目安全技术方案的具体落实。所有安全技术交底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并经复核审批签认。各级书面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字,交底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以备查用。

2、安全技术交底一般由技术管理人员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要求、特点和危险因素编写,是操作者的指令性文件,因而要全面、具体、明确,针对性强,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不得用施工现场的安全法律、安全检查等制度代替,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后,施工技术负责人、安质检员、施工作业队长(工班长)

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4、两个以上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技术负责人、安质检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不定期向施工作业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

5、作业队长(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每天对操作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等针对性的班前作业书面安全交底(班前安全讲话),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交底的要求进行作业。

6、对特殊工种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的安全技术交底后,必须由施工技术负责人、工长、施工作业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等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实施。

7、对安全技术交底中所需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投入到位,不得随意减免。

8、出现以下情况时,工区经理、总工、技术负责人或作业队(班组)长应及时对作业队(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4)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5)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9、对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不落实或交底错误,造成经济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1.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基本形式

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以及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1、工区每半月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牵头,组织各相关业务人员(技术、物设、安质、计划合同、办公室等)、作业队(班组)长、外协劳务队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工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专业分工,并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检查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检查完成后应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罚通报,检查资料归档备案。

2、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主要领导是否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查教育,进场员工特别是劳务队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是否落实,在时间、内容、人员上是否落实。

(3)查现场带班和监控人员是否到位、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是否熟知,能力素质是否达标,各种现场防护是否达到了标准要求,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4)查制度,各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以真正落实,特别是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交底到作业层每个操作人员。

(5)查设备,机械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6)查管理,安全质量职责划分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到人。

(7)查隐患,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和安全隐患以及对查出隐患是否做到“四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

(8)查整改,上级部门或项目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按时整改完毕并回复。

(9)查事故处理,对发生事故危机、设备故障、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3、专业性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等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分别进行检查。

(1)对施工用电、焊接、电气及电动机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对塔吊、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进行安全检查。

(3)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铁路局规章制度篇三

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本工程地处铁路站场内,施工场地狭小,列车运行频繁。为加强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 理,保证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统一指挥行走路线,统一指挥施工。

2、施工人员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市,不准高举、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物品,必须水平拿着通过。

3、接触网下严禁打手机;严禁打雨伞通过。雷雨天气严禁在接触网附近逗留。4、严禁相接触网、铁轨方向喷洒水;严禁在铁路边上大小便。

5、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在支柱上悬挂东西或晾晒衣物,严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严禁破坏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严禁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在铁路两边施工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有机车通过时 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灯。

8、通过道口的任何车辆,车斗内、车辆外面严禁坐人。 9、在接触网左右,严禁距离接触网小于 3 米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严禁攀爬电力设施,接触网支柱,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网。 11、严禁攀登车皮、钻车皮,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休息,严禁在轨道上坐、卧或 在铁路轨枕范围内行走。

12、施工人员在站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焚烧杂物等。

1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疲劳和酒后上岗。 14、施工人员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乱抛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15、铁路两侧 2 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等物品。16、严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任何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严禁超速行驶(5km/h),驶入站场内及施工 作业区内后速度严禁超过 15km/h。

18、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 以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严禁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 以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通过道口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 4.2m(包括装载机通过必 须把铲放平,挖掘机通过臂高不得超过 4.2m。吊车、泵车通过把臂放平)。

21、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行人、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抢道通过。 22、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开启。

23、任何特殊施工车辆(如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通过道口进入站内必须和道口 工、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24、施工现场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型号的驾驶证。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 禁酒后、疲劳驾驶。

25、施工现场吊车、泵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护。禁止靠近接触网作业。26、各分包单位要安排班组长上下班时清点人数,并报项目部主管工长。由班组长带队 有序通过道口。

27、土方车辆运输过程中应覆盖帆布,通过道口时应有专人指挥,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 心、轨道附近的土石应立即清理干净。

28、施工现场车辆应帖反光标志,避免夜间行车发生危险。

如项目部人员发现各分包有违反以上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将对相关分包单位视情节严重 性给以 100 元到 5000 元的罚款。篇2: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所有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后方准安排工作;新职、转换岗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

第二条 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工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 则,加强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名建档,符合作业岗位任职标准方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施工中按照工作内容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教育。

第三条 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首先对直接接触和从事该项工作 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方法、性能、规程等的技术培训,然后再上岗。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的工种有:电 工、登高作业人员、电气焊工、起重及机械操作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爆破作业人员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操作证要定期参加年检,按时复审,不得超期使用,项目经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保管于安全质 量部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涉及既有线施工的经理、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 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既有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 作。

第四条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项目经理部安质、设备等有 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无证人员,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外,并给予罚款处 理,造成损失的要分别追究管理人员和直接操作者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 格证书原件审查合格后,保留复印件,复印件应带有本人照片、证书有效期、复审记录(或者 复审合格证明)、发证单位公章等。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 和职业中毒的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健康发展。项目经理部按照国家劳动保 护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对参与施工生产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 暑、防寒用品。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保护 用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

第二条 工班长指导、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认真落实安全 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条 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改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 度,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查体,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开展短期健康休养,保 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 要按照要求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 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

第四章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施工人员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用电人员各自保护好 设备的负荷线、接地线和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解决,严禁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乱动电器 设备。

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专业电工完 成,非电工严禁进行电工作业。

第四条 电缆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场 内架设的电力线路其悬挂高度和线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架在专用电杆上。

第五条 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ω,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并悬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的安全警示 牌。

第六条 室内配电柜、配电箱前要有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第七条 各类电器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八条 防火、防雨配电箱,箱内不得存入杂物,并且要设门加锁,专人管理。移动第九条 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使用橡胶电缆,穿过场内行车道时,穿管埋地敷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

第十条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 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必须带电作业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现场架设的电力线路,不得使用裸导线。临时敷设的电线路,必须安设绝缘 支撑物,不准悬挂于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上。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使用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的基坑、洞室掘进用的 照明灯则采用 12v 电压。

第十三条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五章 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项目第一条 经理部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

施工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 械和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严 禁使用。

第二条 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备安装后,须请地方设备检测机构对其 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

第三条 淘汰、陈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场使用。

第四条 作业前由各施工班组负责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对未有验收标志或 对其安全性能有怀疑的设备应拒绝使用。

第五条 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审 批程序批准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够实施。

第六条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做好交接班记录。第六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铁道部、所在路局及工程建设指 挥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与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做好重点控制措施。篇3:铁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1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一、工区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在做好施工技术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安全技术工作。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责任工程师对各级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 责。

二、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 据:

1、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技术规程; 3、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应熟悉的安全技术资料或规定等。三、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由工程项目责任工程师或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定的技术 人员进行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掌握工程项目概况、施工方法、场地环境等第一手资料,并熟悉 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施工经验。

四、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要有编制、有审核、有审批。符合专家论证要求的按规定进行 专家论证,经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审核,由公司总工或局指挥部总工、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 位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五、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 况需要变更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变更或补充,由编制和审批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并签字后 方可实施,否则不能施工。

六、编制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的编制内容要全面,要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和具体 化。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季节变化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 从技术上和管理上提出具体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 说明。

七、编制安全技术和方案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危险和危害 程度的大小等作为编制内容。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周围外部环境不利等因素都必须从技术上采取具体且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八、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时,要有安全技术项目,确定每个项目的资金额度、物资 设备、负责人和具体执行人员,规定完成或投入使用日期。

九、对于特殊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结构复 杂、作业危险性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除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有设计、计(验)算和详图,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制度》。

十、现场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班组全体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 底,要准确填写交底作业部位和交底日期,并履行签字手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 度》。

一、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培训,使员工熟悉工程施工特点及各时期安全施工的要求,懂得各自的岗位职责、操作方法、安全注 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项目部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 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不断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三、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技术及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方案编制 及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留存相关检查整改记录。

四、对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不落实或措施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 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1.2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安全技术交底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工区应向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 底,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向作业队(班组)和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

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总工应会同项目施工技术、安全 管理人员将安全技术措施向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队长(班组长)进

行书面交底。

3、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员工进行作业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作业队长(班组长)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1、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

2、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生产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及防范 措施。

3、特殊工种的作业、机电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等安全技术措施。 4、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程项目,如起重吊装、基坑开挖、大型模板安装拆除、脚手架工 程等,要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必须派专人进行旁站监控,确保施工安全。

5、根据不同的施工条件和施工要求,对作业人员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预防措 施,在交底中应该详细说明。

6、现场作业环境要求的操作注意事项,个人防护措施等。

7、冬雨季施工安全措施及特殊施工中的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危险作业岗位违章作业的 危害性等。

8、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1、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是项目安全技术方案的具体落实。所 有安全技术交底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并经复核审批签认。各级书面交底 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字,交底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以备查用。

2、安全技术交底一般由技术管理人员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要求、特点和危险因素编 写,是操作者的指令性文件,因而要全面、具体、明确,针对性强,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的规定。不得用施工现场的安全法律、安全检查等制度代替,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进 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后,施工技术负责人、安质检员、施工作业队长(工班长)

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严禁违 章作业。

4、两个以上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技术负责人、安质检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不定期向 施工作业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5、作业队长(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每天对操作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等针 对性的班前作业书面安全交底(班前安全讲话),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交底的要求进行 作业。

6、对特殊工种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的安全技术交底后,必须 由施工技术负责人、工长、施工作业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等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实 施。

7、对安全技术交底中所需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投入到位,不得随意减免。 8、出现以下情况时,工区经理、总工、技术负责人或作业队(班组)长应及时对作业队(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4)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5)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9、对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不落实或交底错误,造成经济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 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1.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基本形式

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以及季节性、节假 日安全检查。

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1、工区每半月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牵头,组织各相关业务人员 (技术、物设、安质、计划合同、办公室等)、作业队(班组)长、外协劳务队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工区安全 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 专业分工,并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检查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检查完成后应根据检 查情况进行奖罚通报,检查资料归档备案。

2、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主要领导是否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查教育,进场员工特别是劳务队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是否落实,在时间、内容、人 员上是否落实。

(3)查现场带班和监控人员是否到位、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是否熟知,能力素质是否达 标,各种现场防护是否达到了标准要求,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4)查制度,各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以真正落实,特别是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 措施(方案)是否交底到作业层每个操作人员。(5)查设备,机械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机械 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6)查管理,安全质量职责划分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到人。

(7)查隐患,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和安全隐患以及对查出隐患是否做到“四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

(8)查整改,上级部门或项目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按时整改完毕并回复。(9)查事故处理,对发生事故危机、设备故障、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 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3、专业性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等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分别进行检查。(1)对施工用电、焊接、电气及电动机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2)对塔吊、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进行安全检查。(3)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铁路局规章制度篇四

铁道部文件

铁科技〔2008〕69号

关于印发《铁路技术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 现印发《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二○○八年五月八日

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适应铁路技术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规章制度”是指铁道部、铁路局、站段制定的涉及技术装备、行车组织、信号显示等技术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第三条

技术规章制度分为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基本规章制度:是铁路技术管理的核心,分3个层次,包括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铁路局制定的《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车站制定的《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

专业规章制度:是对基本规章制度分层次、按专业进行细化的技术规定。包括铁道部、铁路局印发的专业技术文件和段制定的《段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段细》)等。

根据铁路技术装备和行车组织的变化,针对技术管理某一方面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规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可制定临时规定。

第四条

对不在技术规章制度范围内具有标准性质的文件,应纳入相应的标准体系统一管理。第五条

《技规》及铁道部专业规章制度组成铁道部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铁路设计、施工、运营、维修的技术要求。《行规》及铁路局专业技术文件组成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铁路局运用、施工、维修及作业的技术要求。《站细》、《段细》及相关管理细则、工作细则、作业程序等组成站段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站段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

技术规章制度是铁路运输生产实践的总结,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必须符合本办法。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违反现行技术规章制度。第二章 管理与分工

第七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实行铁道部、铁路局、站段三级负责,按归口管理和专业负责相结合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形成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铁道部技术规章制度,铁道部各专业部门负责管理铁道部专业规章制度。铁路局总工室归口管理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铁路局各专业处室负责管理铁路局专业规章制度。

站段技术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由铁路局明确。

第九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组织《技规》的制定工作。铁道部各专业部门参与《技规》的制定,负责组织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铁路局总工室负责组织《技规》的贯彻落实和《行规》的制定工作。铁路局各专业处室参与《行规》的制定,负责基本规章制度及上级专业规章制度在本系统的细化、落实,组织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铁路局车站、段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规章制度及上级专业规章制度的细化、落实。车站应制定《站细》;段根据需要制定《段细》,制定《段细》的单位由铁路局规定。第十条

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技术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权限,保证定编、定岗。技术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和管理的延续性。

第十一条

铁道部、铁路局、站段技术规章制度制定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纳入专项管理。第三章

编制原则及要求

第十二条

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标准和试验验证为支撑,分系统、分层次建立并完善各项技术规章制度,形成“科学严密、统一规范、动态优化、具体可行”的制度体系。

第十三条

坚持从全路、全局出发,坚持安全、效率、效益统一的原则,满足合理组织运输生产、发挥设备潜能、实现最大效能、确保运输安全的需要。第十四条

结合新技术、新设备大量运用的实际,从理论到实践,深入进行科研论证,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经得起运营实践的检验。

第十五条

以基本规章制度为主干,建立覆盖各专业、各层面的专业规章制度,形成统一、规范、完备的技术规章制度体系。

在技术规章制度体系中,下级规章制度必须服从上级规章制度,同一层面专业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之间必须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

应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组织的变化和运输安全工作实际,及时废止、修订和补充完善各项技术规章制度,确保技术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指导性。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技术规章制度应采用国家、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做到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内容简练、用语规范、简明易懂。第四章

发文种类和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技术规章制度应以“令”、“通知”2种公文形式发布,不应以决定、通报、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公文形式发布。

铁道部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应以令或铁道部文件的形式发布。铁路局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应以铁路局文件的形式发布。

临时规定应以文件形式发布,不应以信函式公文或铁路电报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

技术规章制度应使用规范的名称。对综合、系统的技术规章制度,称为“规程”;对某一专业系统的技术规章制度,称为“规则”或“规定”;对某一专业单项的技术规章制度,称为“办法”。临时规定一般称为“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基本规章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起草,专业规章制度由相应专业部门负责组织起草。与多个部门业务有关的技术规章制度,由主办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起草。

在技术规章制度起草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

根据有关意见和试验验证情况,经协调、平衡、归纳,对技术规章制度进行修改。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说明情况和理由。重要的技术规章制度还应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审批实行责任签认制度。凡涉及技术规章制度的起草、核稿、批准等环节,从起草部门起草人开始必须层层实名签认,按管理权限严格实行行政领导签名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发布实行会签制度。综合、系统的技术规章制度应经相关部门会签;某一专业系统的技术规章制度应经归口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会签;某一专业具体的技术规章制度应经相关专业部门会签,其中突破基本规章制度的,还应经归口部门会签。临时规定与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符或有新增内容,应经归口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会签。

第二十三条

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临时规定均应抄送归口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因技术设备和运输组织变化,下级规章制度需突破上级规章制度时,须报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铁路局《行规》须报铁道部备案。第二十五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建立、补充、修改、废止及解释,遵循“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因规章制度错误直接造成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技术规章制度修订、补充的文件应以技术规章制度发布单位的名义行文。

第五章 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技术规章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制定公布新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废止与其相抵触的或重复的规定。铁道部、铁路局每年定期公布有效文件目录,并在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网上建立技术规章制度电子文件库。此前发布的技术规章制度,凡不在有效目录内的,按失效处理。

每年应组织一次对临时规定的清理,对切实可行有必要保留的内容,应及时纳入相应的基本规章制度或专业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铁路各单位须对技术规章制度进行宣传贯彻、培训和考核,确保职工准确、熟练掌握相关内容。铁道部技术规章制度发布后,铁路局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转发,并根据需要提出具体细化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实施要形成检查监督的长效机制和失职追究制度。加强技术规章制度的检查监督,铁道部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铁路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站段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对技术规章制度修改完善不及时、细化措施不具体、配备保管不全、贯彻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认真组织清查,迅速纠正,检查结果应纳入安全评估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基层站段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日常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汇总、处理工作,确保各项技术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铁路局根据本办法、专业运输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铁路局规章制度篇五

中国铁路规章制度

【篇1:铁路运输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管理制度

1、钢丝绳绳头长度不足60厘米,绳头3道绳卡,护绳2道,绳卡螺丝方向不一致,罚款50元。

2、缺少护绳,护绳不足两道绳卡,罚款50元。

2、绞车硐室及运输线路不得有杂物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刹车和离合把手过位,跑偏绞车前面因安设拔绳滚,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4、护板固定要牢固,反绳的绞车用完要及时安装好,缺少绳皮,地滚子缺失或转动不灵活,罚款100元。

5、安全设施,要灵敏可靠,安全有效,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6、压绳板不足2个或缺少螺丝,缺少定位销子,罚款50元。

7、铁道成阴阳路,枕木间距不小于1米1根,缺少或道木被钢丝割断未更换、罚款50元。

8、绞车底座螺丝固定用双母、固定不牢固、或钢丝绳锈蚀断丝多,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罚款50元。

9、调度绞车要按规定拉车,超挂一辆车,罚款200元。

10、调度绞车钢丝绳绳头卡子缩回来未及时处理。罚款50元。

11、调度绞车钢丝绳缠绕排放整齐发现绞车钢丝绳跑偏严重的.罚款100元。

12、拉断绞车绳,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13、发现跑车现象的,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14、行车不行人,不按制度执行者,罚款300元。.15、松车时必须派人到下一个车场站岗,一是巡查铁路是否畅通,二是防止行人,不按制度执行者,罚

款100元。

16、送料人员划分卫生区杂物及绞车硐室杂物,绞车因实行包机制,开机前绞车司机必须检查,刹车、离合器总成、钢丝绳绳头、及钢丝绳及绞车固定是否完好,包括开关卫生绞车牌板,不按规定考核50元。

17、地面装车前必须检查矿车完好情况,物料严禁超高、超宽,超长物料装平衡,封车时要封封紧牢固,不按规定考核100元。18、安排组长的工作要及时落实,电铃声光及语言报警装置是否完好,要及时反馈,否则罚款50元。19、如有事不请假,考罚款100元。

20、出空车时运料人员要查看,车内物料是否卸完,并做好记录,下班汇报,否则考核组长50元

21、正确使用矿车插销,否则一处考核责任人50元。

绞车提升规定;

斜井提升机;允许拉4辆

电瓶车;允许拉8辆

第一部;北材料巷11.4绞车,允许拉4辆。

第二部;北材料巷25绞车,允许拉7辆。

第三部;北材料巷25绞车,允许拉2辆。

第四部;东材料巷25绞车,允许拉4辆。

第五部;东材料巷11.1-11.4绞车,允许拉3辆。

第六部;东材料巷25绞车,允许拉7辆。

第七部;东材料巷11.4绞车,允许拉3辆。

第八部;东材料巷25绞车,允许拉2辆。

【篇2:我国铁路管理机构设置】

我国铁路管理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办公厅、发展战略与法律事务部、计划统计部、财务部、科技管理部、人事部、劳动和卫生部、国际合作部、资本运营和开发部、物资管理部、运输局(综合部、营运部、调度部、机务部、车辆部、供电部、工务部、电务部、信息化部)、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局、审计和考核局、监察局、宣传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全国铁道团委、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内控制度:

中国铁路总公司严格执行《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投融资决策、安全运营、建设管理、担保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对下属单位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内部风险控制。

预算管理方面,制定实施了《铁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铁路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规定了全面预算管理遵循的原则,包含的内容、编制程序等,并严格规定预算管理责任。发挥了全面预算管理统筹配置企业资源、提高铁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作用。

财务管理方面,制定实施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规定》、《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部属铁路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完善了财务管理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了铁路企业资源统筹配置的规范性和效率。

重大投融资决策方面,制定了《铁路局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暂行规定》、《部属铁路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在资金筹集管理、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决策方式、决策程序,规定了资金使用的安全评估和检查监督工作,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安全运营方面,制定了《铁路旅客运输管理细则》、《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等规章制度,提高了铁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障了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了铁路客货运输的秩序。

建设管理方面,制定了《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了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

担保管理方面,制定了《部属铁路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铁路企业不得对非控股企业及路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重大担保事项需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审批;要求铁路企业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担保的风险评估、审批、办理程序及各环节的责任。

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根据国家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在合并报表编制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和抵消事项。

对下属单位管理方面,制定了《铁路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规定》、《铁路局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对下属单位人事、劳资、财务、经营等方面加强管理和指导。

机构编制: 2013年5月22日,与国家铁路局“三定”编制同时进行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机构编制也粗有眉目:总部层面,原铁道部旧有的职能部门除公安局之外,其余部门被改换名称之后全数保留下来,此外,铁总还增设了物资管理部等一些新的部门。垂直层面,原铁道部下属的18个路局(包括青藏和广铁公司)仍全部由铁总管理,此前盛传的地方路局合并并未有明显动静。

铁总的机关内设机构中,原铁道部的“司”被改成为“部”,但级别仍一样,其中办公厅、人事部、劳动和卫生部、国际合作部、财务部、建设管理部、宣传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全国铁道团委、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仍继续保留,原政策法规司改称“发展战略与法律事务部”,原发展计划司改称“计划统计部”、原科技司改称“科技管理部”,原安全监察司改称“安全监督局”,原纪检委改称“监察局”。此外,铁总还根据自身职能的转换和业务的需要,增加了资本运营和开发部、物资管理部、审计和考核局三个部门。

至于原铁道部内最大的部门运输局也原封不动地由铁总继承,运输局的下属部门仍旧由综合部、营运部、调度部、机务部、车辆部、供电部、工务部、电务部等组成,原运力资源部则被信息化部替代。

中铁集装箱、中铁特货、中铁快运、铁科院、中铁投等原铁道部下属的企业也仍旧归属于铁总,统计中心、审计中心、党校、专运处、铁路文工团等原铁道部下属的事业单位也仍由铁总管理。下属上市公司包括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和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八纵八横网

“八纵”具体路线: “八横”具体路线:

陆桥通道(连云港~兰州~乌鲁木齐~阿拉山口)

【篇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务)】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第30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31条

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32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安全线及避难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避难线是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

第33条 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2表和第3表。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大于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到发线有效长范围内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4表中规定的数值。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5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 基

第36条 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 km/h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1.0 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 km/h及以下的铁路,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8 m,位于路堑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6 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 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标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时,其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 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再加0.5 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第37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采用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及过渡段应强化处理,并设置良好的防排水设备、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对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土及特殊环境等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应及时、彻底加固整治路基病害,对于一时难以彻底整治的病害,应加强路基监视和检查,并分期整治。

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支柱基础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路基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保护,并结合混凝土、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的安全距离。

桥隧建(构)筑物

第38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桥上和隧道内有砟轨道应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清筛作业的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

桥涵的承载能力和动力性能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构)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桥上通过超重货物列车、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

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排水系统。全长500 m以上的钢桥、全长3 000 m以上的隧道设置通信设备,必要时设置固定照明、安全警报装置;非全封闭运营时,应进行巡守,必要时进行监视。

第39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设防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度。

桥梁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基础及其附近存在超过容许冲刷时,应防护、加固既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墩台基础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

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综合利用。

第40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作业通道、避车台(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消防设备等。铁路桥梁作业通道和隧道内安全空间、救援通道、应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隧道内空气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瓦斯隧道还应设置必要的瓦斯监测设备。

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钢梁明桥面应不小于2.45 m,混凝土梁桥面应不小于3.00 m,线路允许速度160 km/h以上桥梁桥面应不小于3.25 m。作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 m。

轨 道

第41条 新建、改建铁路正线采用60 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重载铁路正线宜采用 60 kg/m及以上类型钢轨的无缝线路。钢轨优先采用100 m(60 kg/m)、75 m(75 kg/m)长定尺轨。

设计速度120 km/h以上铁路正线有砟轨道应采用ⅲ型轨枕和与轨枕配套的弹条扣件、一级碎石道砟。

第42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 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1 435 mm,曲线轨距按第5表规定加宽。

注:曲线轨距加宽值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6表。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 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 mm。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7表。

第44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及最低轨温、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为6 mm,最大轨缝为构造轨缝。长度大于或等于25 m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与最低轨温差大于100 ℃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45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他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轨型的钢轨。

第46条 道岔辙叉号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的单开道岔的辙叉号数应根据列车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合理选用。

3.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4.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

5.列车轴重大于25t的铁路正线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

8.峰下线路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9.段管线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辙叉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且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47条 线路允许速度120 km/h及以下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道岔;线路允许速度120 km/h以上至160 km/h及以下,或货车轴重25 t及以上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可动心轨道岔或固定型辙叉道岔;线路允许速度160 km/h以上区段的正线道岔,须采用可动心轨道岔。

第48条 道岔应保持良好状态,道岔各零部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道岔出现伤损或病害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第49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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