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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控机制(七篇)

2023-11-11 互联网 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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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控机制篇一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履行政府责任,彻底根除无证办园现象,全面规范学前教育秩序和办园行为,为幼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工作目标。坚持公益导向,强化政府主导,注重部门协同,采取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稳步推进的措施,确保20xx年年底前稳妥完成县域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

(一)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政府负责无证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乡镇、村(居)委会的作用,将无证幼儿园全部纳入政府治理范围,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做好排查、分类、整治工作。

(二)部门协作,齐抓共管。无证幼儿园的整治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协力攻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开展整治工作。

(三)改革创新,优化审批。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坚持从群众需要、城乡差别、幼儿数量等实际情况出发,对确实有需求的适当降低幼儿园准入门槛。在办理审批和相关许可的过程中,结合“放管服”改革,实施全链条管理,建立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简化审批手续和流程,为幼儿园办理许可登记提供便利。

(四)积极稳妥,分类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在准确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思路,“一园一案”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的整治工作。在专项治理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避免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一)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标准但相关证件不全的无证幼儿园。县政府建立由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核查机制,为办理有关许可和准入手续提供便利。

1.园舍许可。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审批所需前置材料的,县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2.办园许可。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按照所选择的办学类型,依法依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3.餐饮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在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4.卫生保健评估。幼儿园招生前,需接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的检查评估,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查评估合格者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二)整改一批基本符合办园要求但仍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于排查出的此类幼儿园实行限期整改。在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到位。教育部门对园舍建筑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修缮或加固,确保园舍安全。对保教管理、保教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逐项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到位。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幼儿园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部门对校园安防存在问题的幼儿园要指导监督其按照要求和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从卫生保健、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配合做好治理工作。整改期间,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重点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健康。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相关部门审批核发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非营利性幼儿园)、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幼儿园,应予关停。

(三)整合一批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但无安全隐患且确有存在必要的无证幼儿园。对办园规模较小,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难以改扩建,但无安全、卫生隐患,且因区域内正规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一定时期内确有解决周边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可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通过鼓励和引导当地的优质民办幼儿园以举办分园、合作办园、举办教学点等形式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指导,完善相关备案手续,明确时限要求。

(四)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对租用居民楼、沿街商铺或农村自住房,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教职工配备不达标,保教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取缔过程中,在县政府组织领导下,由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管理、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教育部门要做好依法取缔行动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公示公告,并妥善分流在园幼儿和从业人员,防止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再次开班招生,切实维护受教育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公安部门要配合教育等部门做好无证幼儿园取缔过程中的秩序维护,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一)摸底排查阶段。20xx年6月20日前,各乡镇政府根据《南皮县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无证幼儿园整治工作,明确职责要求,落实工作任务。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开展拉网式排查,切实摸清底数,确定准入、整改、整合和取缔对象名单,找准安全、卫生、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并登记造册,形成基础台账。

(二)分类整治阶段。根据排查结果及问题清单,分类制定整改办法和工作计划进度表。20xx年7月20日前,对拟整改和取缔的无证幼儿园,在县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和非法办学告知书,限期整改或停止办园。2020年9月20日前,对拟准入和整合的无证幼儿园,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完成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20xx年11月20日前,督促各无证幼儿园按计划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核查验收阶段。20xx年12月10日前,县政府要组织成立由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纳入整改范围的无证幼儿园的整改情况逐一核查。对缺乏基础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不愿接受教育部门管理的无证幼儿园,由联合执法组依法予以取缔;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而继续办园的,依法进行强制查封。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政府相关领导牵头,成立由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管理、卫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参加的无证民办幼儿园治理联合执法组,明确工作步骤,细化任务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对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对确保幼儿园安全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意义,宣传幼儿园的举办条件、报批程序和规范幼儿园管理的要求,宣传无证园的社会危害,提高全社会对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的认识,引导家长和举办者了解和支持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乡镇要建立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报送制度,要逐园落实工作措施,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挂账督办,确保治理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建立网格化监督和信息及时沟通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瞒报漏报无证幼儿园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乡镇要加强专项治理信息月报送工作,及时掌握、通报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加强工作信息交流,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积极有序开展。各乡镇要在2020年6月20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送县教育局,2020年12月10日前,将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情况报送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幼儿园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控机制篇二

为认真做好开学前疫情防控工作及学校日常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现就组建我市“医教联合体”防控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学校是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高风险场所。各县(市、区)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康宁夏行动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9〕3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教育、卫生健康三年协同发展实施方案》(宁教体卫〔2020〕23号)、《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教体卫〔2020〕25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学校负责、家庭配合、社会参与”的学校卫生联动工作机制,完善部门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学校之间的协作与沟通,积极组建具有联防联控职能的“医教联合体”,加强组织与领导,共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实现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常规有指导、应急即处置”。

  (一)明确职责与分工。各县(市、区)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学校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联合开展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和培训。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业预防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结合辖区实际不断完善“一校一医”的对接模式,选派得力人员到学校进行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演练指导,加强对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督导与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局牵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各地各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教”联合体,实行学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对、校医与医务人员结对,共同开展学生视力监测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在教育部门指导下建立与所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衔接与管理,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完善传染病报告、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晨午间健康检查、全日健康巡查、缺勤(课)登记随访、消毒隔离等工作制度与防控方案,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加强疫情监测与预警。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规范落实晨午间健康检查和全日健康巡查,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实行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网络化管理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因病缺课缺勤每日网络直报要求,巩固“学校疫情报告人”制度,加强对学校传染病和因病缺课缺勤系统的监控与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技术指导与支持,提高学校因病缺勤缺课网络直报的及时率和准确率;坚持做好每日报告疫情的监测,注意上课学生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报告病例的异常增加等情况,并综合学校因病缺勤缺课直报信息,加强分析与研判,科学预测与预警。   

 (三)及时发现疫情并报告。各级各类学校的疫情报告人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劝其离校、所(园)到定点医院就诊治疗,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发生在学校的传染病病例的敏感性,一旦发现学校聚集性疫情,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和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相关工作。

  (四)规范落实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全面落实学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准备,做到组织、人员、物资、技术“四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全面加强对辖区学校传染病暴发疫情处置工作的师资培训工作,规范并提高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应对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能力与水平。一旦学校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健康与教育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防控中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作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规范、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因控制疫情需要采取停课、停校等措施前,应组织专家对疫情科学研判,并按照规定向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五)加强凭证入学和免疫接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对入学新生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对新生白百破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等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强化免疫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儿童聚集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等的预防接种工作,切实消除免疫空白。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预防接种点的监管、指导和评估工作,一旦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接种情况,要及时、规范和有效处置。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一旦发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情况,应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六)加强消毒隔离和病媒生物防制。各级各类学校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要求切实落实对环境和设施、设备、用具等的日常预防性消毒;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在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做好终末消毒等。每学期开学前,应根据季节特点开展蚊虫孳生地检查与控制以及食堂和宿舍防鼠、防蝇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学校的技术指导与支持,病媒生物危害严重的学校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控制。   

  (七)加强健康教育与宣传。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开学前对学校校医、保健教师等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与教育,使其熟悉各种重点传染病的症状,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并报告。指导学校结合入学教育和日常教学等,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与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争取学生家长的理解与支持,使其主动配合做好学生的日常健康观察,学生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报告。   

各级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绩效管理,定期开展指导、检查、考核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各级各类学校应定期加强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消除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各种隐患,切实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权益。 

幼儿园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控机制篇三

为推动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规范开展,压实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责任,维护广大教职员工、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与上级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构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二、幼儿园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及时传达和落实上级有关精神,研究、部署本园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幼儿园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打赢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三、根据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工作预案,制定幼儿园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响应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措施,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疫情防控措施。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统筹协调、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五、研判幼儿园疫情防控形势,精准摸排、统计和掌握学校教职员工、幼儿近期去向和身体健康情况,建立工作台账,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不得上班、上学,确保疫情不进校园。对请假、幼儿,学校要问清症状,了解病因,跟踪登记。凡在校师、幼儿经确诊患有传染病的,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立即送至相关医院,并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交学校留档,不得继续在园上课。

六、建立和完善相关措施,配备联防联控所需设备设施、医务人员,口罩、消毒液、医用酒精、手持红外线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幼儿园开学时间。

七、统筹开学前后联防联控工作,健全返校途中和上下学防范措施。幼儿园安保部门要强化校门口出入管理和体温监测。必须守住头,把传染病毒控制在幼儿园之外,所有入园人员必须戴口罩、通过体温检测,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及不戴口罩的一切人员禁止入园。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要积极配合幼儿园安保部门的工作,严把入门关。

八、重点做好开学后的联防联控和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各部门定期对活动室食堂、和会议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通风,保证正常使用。

九、要做好幼儿就餐工作,采取配餐制、错峰就餐、分散就餐、延长就餐时间等科学合理的就餐方式,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并引导幼儿就餐前后洗手消毒。

十、各部门要暂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其他集体活动,不得组织聚集活动。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造良好的园环境。

十一、幼儿园办公室加强联防联控知识宣传教育,使每名教职员工和幼儿了解联防联控政策,掌握疫情防控知识,增强疫情防控信心。

十二、建立联防联控信息日报告制度,做好幼儿园疫情防控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三、各部门要及时对幼儿园疫情防控措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快速处置。

十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幼儿园各级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既承担疫情防控责任,也承担业务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履行主体责任,并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十五、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相关职能部门在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工作不到位的,严肃进行追责。

十六、联防联控工作由各处室、年级组、班主任及各学科老师紧密配合,有预案,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师生联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

幼儿园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控机制篇四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xx教育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疫情防控重点工作进展反馈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和相关要求,我们认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全力确保开学安全。为此我们积极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建立联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关机制。

1、强化防控知识培训。开学前要组织防控人员学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属地卫健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到校指导培训。

2、设置隔离观察室。学校要按照有关指引要求辟出相对独立的场地作为隔离观察区(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防护用品。隔离观察场所的设置由属地卫健部门负责指导。

3、加强校园清洁消毒。学校在疾控部门指导下,加强教室、图书室等各类场所的消毒与通风。校园内出现疑似病例或有聚集性发热病例时,学校要及时与属地疾控中心联系,开展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4、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学校要在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做好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

5、开展应急演练。学校要在当地卫健部门指导下,完善应急预案、晨检和日检流程并开展校内应急演练,开学前进行一次全流程演练。

幼儿园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控机制篇五

为做好我校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返校,根据《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全省高校学生返校安排的通告》等文件要求,特制定宿州学院学生返校与属地卫生部门疫情防控联络机制。

组长:

成员: 

(略)

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共同处理学校返校和在校学习期间疫情工作的联络,提高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能力和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并逐步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危害,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和教学秩序。   

1.宿州学院制定并实施学生返校与属地卫生部门疫情防控联络机制,各单位提供协助和指导。中煤矿建总医院派驻专业医生24小时协助学校开展日常工作。

2. 联合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学校医疗保健中心主任2小时内报告学校办公室、宿州市教体局、宿州市卫健委、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煤矿建总医院驻校医生负责处置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第一时间派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提出并督促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学校负责范围内的控制。学校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其他突发事件时,中煤矿建总医院要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3.相关单位加强对宿州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与宣传培训。中煤矿建总医院应根据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特点,指导学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对宿州学院相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与宣传培训工作提供人力和技术支持。

宿州市市立医院为核酸检测单位。预约电话:工作时间0557-3040663;非工作时间0557-3042537。采集时间:每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报告领取:检测者于采样次日上午8时后,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宿州市立医院领取检测结果报告单,或致电咨询,咨询电话0557-3040663。

幼儿园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控机制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护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xx镇卫生院、xx联合制定《xx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合作机制》。

(一)成立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合作防控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研究部署全面防控工作,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发布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协商解决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设立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办公室

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落实协调小组制定的各项方案、措施和部署的各项工作,履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及时通报防控工作信息,共同拟定有关防控工作方案与措施,开展防控工作调研,召开有关业务会议。

依据“预防为主、信息共享、措施联动、服务师生”的合作原则,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和合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健康防病意识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与信息报告意识。通过不断完善合作机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健康教育、宣传培训和督导检查等防控工作,提高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并逐步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合力推进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进一步完善协调沟通机制,采取联合发文、督导检查等方式,促进卫生、教育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因病缺课监测报告、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学生定期体检、校医轮训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扎实有效地推进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联合开展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合作双方共同制定并实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危险因素、因病缺课、健康危险行为等监测方案,学校应及时将监测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报告卫生院。通过开展监测工作,及早发现事件苗头,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尽快采取防控措施,做到防控关口前移,防止事件扩散蔓延。卫生院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可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在学校范围内采集有关检测标本,并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中心学校。学校负责标本采集工作的组织协助工作。

(三)协同开展预防接种和疫苗相关传染病的控制工作

卫生院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十堰市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实施计划》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预防接种和疫苗相关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各学校要积极落实国家规定的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配合区卫生院做好学生的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当学校发生疫苗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除实施控制治疗措施外,还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接种措施。

(四)共同建立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院和各学校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相互通报信息,确保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工作顺利开展。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和县教育局报告。(五)联合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院负责处置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派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提出并督促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各中小学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范围内的控制措施。学校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其他突发事件时,卫生院要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各中小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时,卫生院应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五)共同加强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与宣传培训工作

卫生院应根据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特点,指导学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健康防病意识。要组织对各学校校长、校医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不断增强应急意识,提高防控能力。卫生院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与宣传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幼儿园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控机制篇七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xx教育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疫情防控重点工作进展反馈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和相关要求,我们认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全力确保开学安全。为此我们积极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建立联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关机制。

学校作为防控工作主体,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安排专门力量落实防控有关指导工作,统筹推进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进一步加强信息通报和协调配合,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学校向镇区卫健部门通报师生摸排的情况,卫健部门向学校反馈通报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学校、卫健部门要在开学前联合对学校开展督导检查,列出学校疫情防控薄弱环节、隐患和存在问题清单,督促学校落实整改,防止疫情的输入和扩散。

学校要在开学前与xx卫生院(xx路)健康副校长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主动加强沟通,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卫健部门要建立点对点联系学校制度,充分发挥健康副校长作用,明确专人联系学校。

学校要落实晨检制度,发现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的师生时,应第一时间联系对应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疾控部门。一旦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要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对相关环境实施消毒消杀,同时协助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等后续工作。

1、强化防控知识培训。开学前要组织防控人员学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属地卫健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到校指导培训。

2、设置隔离观察室。学校要按照有关指引要求辟出相对独立的场地作为隔离观察区(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防护用品。隔离观察场所的设置由属地卫健部门负责指导。

3、加强校园清洁消毒。学校在疾控部门指导下,加强教室、图书室等各类场所的消毒与通风。校园内出现疑似病例或有聚集性发热病例时,学校要及时与属地疾控中心联系,开展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4、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学校要在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做好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

5、开展应急演练。学校要在当地卫健部门指导下,完善应急预案、晨检和日检流程并开展校内应急演练,开学前进行一次全流程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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