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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企大监督体系建设(六篇)

2023-11-11 互联网 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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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大监督体系建设篇一

2018年5月23日,中国国家审计迎来划时代的一天。习近平总书记作为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了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纪委书记赵乐际任副主任。习总书记站在新时代高度,做出重大部署和明确要求“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党总书记亲自挂帅、国务院总理和中纪委书记任副职,本身就传递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实施大联合监督信号,凸显了纪检、监察和审计等开展大联合监督体系重要性,为大联合监督体系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笔者认为,十九大以来,国家监察委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为更好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要求,落实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覆盖总体要求,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重要命脉的国有企业,构建由党统一领导,纪检、监察和审计等各级监督部门高度整合、彼此协同作战的大联合监督体系,对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健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02.必要性

中国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国有企业整合各类监督资源,形成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大联合监督体系是趋势所源。

一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基本方略所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然要求各级职能部门应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既要履行好自身的工作职能还应相互联系、协同监督。

二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所谓监督体系,就意味着各种监督方式相互联系、有机运转。过去,我们的监督体系尚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仅限于自身职能部门的监管,监督范围过窄。国家监察委的成立解决了原来只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将范围扩大到实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则要求审计不仅要在经济领域发挥着作用。“审计全覆盖既涉及行政机关,也涉及党的机关,要更有效地发挥审计在反腐败当中的利剑作用”(胡泽君审计长语)。审计全覆盖与反腐无死角是一脉相承的,审计不再仅限于事,还涉及到人,涉及到反腐,把巡视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则是审计全覆盖最好体现。其他的如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方式则多为“单打独斗”,缺少贯通、衔接与有效结合,监督力量较为分散也不够强,容易形成监督盲点,无法有效的实现监督全覆盖。

三是由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体系工作性质和职能特点所决定。党章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习总书记在第一次中央审计委员会明确“要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加大对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加大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揭示力度,加大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力度”。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和审计监督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都应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握紧拳头、同向发力、形成合力。

03.方法和途径

在整个国有企业监督治理体系中,除了监事会还有一些重要的监督主体。一是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督属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则属于行政监督。目前,从党和国家层面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从国有企业层面看,纪检和监察一般的也是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二是审计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是也是一种行政监督。三是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四是总部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监督。

如何有效的整合这些监督资源,实现国有企业监督全覆盖,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构建党领导下的大联合监督委员会。要坚持党领导下的大联合监督,我认为国有企业应成立由党组统领下的联合监督委员会,统筹负责和协调各级监督部门。联合监督委员会由集团党组书记或纪检组组长挂帅,由纪检、监察、审计、内控等部门主要领导,甚至可以包括总部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这将为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协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整合各类监督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自领域特长,使监督效果实现1+1>2的化学效应。目前,主要的监督机构包括纪委、监察委、审计委,纪委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委针对公职人员,审计委则侧重经济领域。三个委员会并非是重复设置,它们既有业务交叉也各有侧重各有特点。比方说,一个党员干部同时也是公职人员,也会涉及到公共资金。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有效整合和利用各自优势,当审计人员遇有违纪交错、手段受制的情况时,纪检监察可以派员支持审计人员的工作。同样,在纪检巡视过程中,有着娴熟财会知识、丰富查账经验等优势的审计人员参与其中,也会给巡视工作以最有力的支持。

三是构建信息共享交换机制,避免重复低效工作,减少被监督单位的接待工作。目前,很多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的巡视往往和审计在时间上存在交叉或相近,如审计尚未或刚刚结束,巡视组或其他专项检查(如物资专项检查、信息系统专项检查等)就入驻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接待工作繁重。而且,目前的巡视工作在有些方面还与审计所关注的内容一致,例如,纪检监察部门也把财务、物资、合同、销售等作为入手点,而这些也是审计常规检查中均应涉及的。如果这些信息能够相互共享与交流,获取共享信息的一方必然会减少检查工作量,从而把有效的时间放在更加重要的领域,既可以提高两个监督部门工作效率还能极大的提升工作质量。

四是充分依托和利用信息化手段,打造大联合监督数据分析平台,实现对关键业务的实时联合监督。在信息化大行其道的今天,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均会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但是,往往存在各自开发各自的监督系统现象,但这些系统在功能和业务焦点均存在较大的重复点;此外,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既要提供给审计的数据分析平台,往往也同时提供给纪检监察数据分析平台,造成一份数据存放多处,更为要命的是,各自的平台出具的线索彼此不共享,这有违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因此,打造大联合监督数据分析平台同时提供给各方监督部门,比如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这种纪检监察+联合监督平台+审计的联动方式对于真正实现监督全覆盖具有极大的推动和震慑作用。

04.结语

国有企业大联合监督体系的建立可以充分整合和优化各级监督资源力量,避免资源重复浪费,最大化发挥共享力量,保证了各被监督对象均在监督下规范运行,保障了国有企业健康、稳健发展,为党执政兴国和国家强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国企大监督体系建设篇二

大监督体系涉及多个部门,包括纪检监察部、监事会、法律事务部、建内控审计部以及工会。各个部门的工作目标是保证国有企业经济安全,而各个部门的职责、监督内容等有一定的区别,具体描述如下:

(1)纪檢监察部:在纪检监察部的日常工作中,需根据党章党纪对党员干部加强监督管理。

(2)监事会:监事会需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国有企业资产或者权益受到侵犯。

(3)法律:根据经济类法律规范的要求,对国有企业加强法律业务专业性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因素进行监督和管控。

(4)审计:在审计部门的日常工作中,需根据国有企业内控准则以及内审准则,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加强内部控制和审查。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特征,在监督地位以及法律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一般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中,可能会对审计监督效果造成不良影响。

(5)工会:工会需严格依据《工会法》以及《劳动法》实施民主监督管理。

现如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同时企业的发展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业务类型多样,要求积极开发新业务以及项目类型,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但是,在此过程中也会产生各类经营风险因素。对此,为了促进国有企业的稳定运行,要求整合各个部门的资源,对国有企业加强监督管理,进而获得更高经济收益。国有企业构建大监督体系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妥善协调国有企业各类监督力量

在国有企业监督过程中,监督对象、监督内容以及监督方式有一定的区别,同时监督标准也有所不同,监督工作方式和程序差异性较大,因此监督效果不同。对此,应结合实际情况构建大监督体系,将各个监督部门的资源进行有效结合,进而形成完善的监督整体,提升整体监督效果。

(二)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在国有企业监督过程中,各个监督部门独立工作、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常见,缺乏沟通交流。对此,通过构建大监督体系能够打破各个监督部门之间的界限,将各个部门内部的优质资源进行整合,实现监督资源共享。

(三)强化监督效果

新时期,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样化特征,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如果监督工作水平较差,则会出现腐败行为,导致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增加。但是,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各个部门的监督方式不同,很难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对此,通过应用大监督体系,能够及时发现各部门监督过程中的风险因素,提升实际监督效果。

(一)重塑大监督架构设计,凝聚监督合力

大监督体系并不是在现有监督体系之外再设监督机构,而是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组(纪委)组织协调下成立大监督工作委员会,整合现有的党群、纪检、审计、监事会、工会职代会及相关职能管理和业务管理等监督资源,打造监督工作的领导决策、监督报告、协调处置平台,拓展现有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对象范围,覆盖从公司高层领导、各级党员干部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推动党内监督与职能监督、专职监督、管理监督深度融合,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死角的监督体系,通过信息共享、群策群力、系统联动而减少工作交叉和重合,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

(二)建立统一的监督制度体系

在大监督体系的实际运行中,需将配套的制度体系作为基础条件,对此,需明确国有企业各个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进行分析,然后建立监督工作的制度以及办法,包括工作领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等等。另外,还需构建监督资源共享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文件传递制度、监督人员调配制度等等,以此形成相互促进和共享的监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大监督体系的应用优势。

(三)优化监督方式方法,提升监督实效

以提升监督效率为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盈利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作为标准,建立完善纵向监督制约机制、横向监督协调机制、问题整改常态机制,坚持以日常监督为主要形式、以项目监督为重点抓手、以巡视巡察为工作利剑,综合运用听取汇报、调查问卷、民主测评、人员访谈、查阅文件、走访调研等手段,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将监督工作规范成为经营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将规范权力运行和廉洁风险防控举措固化于制度流程建设,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由外在压力转变为内在动力的有效抓手,把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要追究”监督意识由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的文化基因,最终以生产经营管理成果来体现和检验监督工作成效。

(四)充分利用各类外部监督资源

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此,在企业日常运行和发展中,需接受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监督力量。在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中所涉及到的各个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外部监督机构进行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外部监督力量和外部监督所得成果,进而形成内外相结合的监督力量,保证企业所有经营行为均处于监督管控中。另外,国有企业还可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国有企业加强审计、检查等,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业务水平,保证监督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优化监督方式方法

在国有企业监督过程中,日常监督为主要的监督形式,对于重点项目,应加强专项监督管理,对于专项监督工作进行有效整合,同时联合实地督查,综合运用日常巡查监督、专项审计、专项检查等监督管理方式,将各个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监督方式等融入核心业务的执行过程中,及时找出问题,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积极改进,保证企业经营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构建要点进行了详细探究。现如今,市场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于国有企业,应将内外部监督进行有效结合,整合国有企业各个监督部门的监督力量,构建大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流程,提升日常监督效果,进而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

国企大监督体系建设篇三

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化解境外业务风险是“走出去”国有企业面临的长期任务与艰巨挑战。充分发挥党组织全面监督作用、增强企业各监督主体合力、不断提升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水平是“走出去”国有企业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对“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背景及其意义进行了分析,从加强统一领导、抓好“四个协同”、处理好“四个关系”等方面提出了“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的一些初步思考,希望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背景与意义

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在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中发挥着国家队、主力军作用。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境外业务重大风险是“走出去”国有企业面临的长期任务与艰巨挑战。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在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中积极探索境外业务监督模式,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境外业务监管失位缺位现象仍然存在,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仍然时有发生。有的忽视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党组织日常监督与保证促进作用发挥不力;有的监督主体“五龙治水”各自为政,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现象严重,监督成本居高不下,境外单位不堪重负;有的简单照抄照搬国内或境外监督模式,违背内外有别原则,制度机制上缺乏创新,导致水土不服;有的监督工作缺乏严肃性、专业性与规范性,监督的深度与广度不够,监督能力水平不适应国际业务发展需要,监督质量效果不理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运用监督力量,促进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贯通融合、协调协同。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的新形势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经营环境,构建既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又适应国际化经营特点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协同效应与监督合力,实现从有形监督到有效监督的根本转变,对于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与境外业务监管有机结合有效融合,有利于落实和强化“走出去”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政治监督功能,通过党组织全面监督引领和促进企业内控监督,加强对境外单位主要业务、重要环节和关键少数的监督,规范境外业务权力运行,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全面监督,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企在境外单位落实落地。

促进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大监督体系构建涉及治理架构、机构设置、资源配置及运行机制调整等方面,是企业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内控环境的重要基础。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运行环境,“走出去”国有企业必须从理念转换、体系再造、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等方面入手,加强监督体系重构整合,将同质化的职能拉通管理,尽可能降低内部沟通成本,通过现有职能的有效整合,围绕境外业务运行管理中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及管理短板,倒逼国企改革,优化内控环境,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境外业务监管体系,不断探索和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的“走出去”国有企业制度体系,推进“走出去”国有企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大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提高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水平防范境外业务重大风险的需要。问题导向与风险防控是境外业务监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现。近年来,全球动荡源与风险点显著增多且不断叠加,“黑天鹅”与“灰犀牛”事件频发,外部不确定性明显加大,境外业务风险管理形势极为严峻。构建既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又适应境外业务监管特点的大监督体系,通过各监督主体的协同联动与更大范围更高质量的全面监督,有利于及时和充分识别境外业务主要风险,推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不断完善,促进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并通过建章建制堵塞管理漏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境外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对“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统一领导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党组织在大监督体系中的独特地位与作用,这是董事会、经营层等决策及经营主体无法替代的。党组织不仅是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的领导核心,也是大监督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党组织对“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统一领导,将全面从严治党与境外业务监管统筹谋划,提高监督工作的政治性与权威性,以大监督合力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走出去”国有企业可设立党委统一领导、各监督主体参加的企业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围绕建立与境外业务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大监督体系目标,统筹协调各方监督力量,完善协同监督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推动构建以政治监督为统领、专责监督为核心、职能监督为主线、业务监督为基础、各监督主体有机融合的大监督格局,在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抓好“四个协同”,确保“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有效运行

根据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应在监督计划制定、监督资源配置、监督成果共享、问题线索处置等方面抓好协同,建立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协同检查、闭环管理的企业大监督体系运行机制并持续完善,保证大监督体系有效运转。

监督计划制定。根据风险导向及重要性原则,通过企业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对各监督主体的专项或职能监督计划进行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与靶向思维,突出监督检查重点,落实责任分工,加强联检联查,避免各监督主体各自为政的多头检查与重复检查。企业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小组定期对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保证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实施。

监督资源配置。为优化内部监督配置,在公司治理体系及大监督体系构建过程中,可统筹考虑纪检、巡察、审计等专职监督机构的设立与专业力量的配备,提高内部监督资源的互补性,减少监督力量的重复与同质化配置。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整合巡视巡察、审计、纪检等专职监督力量以及党群、人力资源、财务管理、风险内控、法律合规、绩效管理等职能监督力量开展联合检查,发挥各监督主体专业优势,拓展监督检查的广度与深度,提高协同监督能力水平。

监督成果共享。加强监督信息互通与共享,建立健全发现问题、反馈问题、整改问题的联动工作机制,发挥各监督主体监督成果的相互支持与相互印证作用,规范监督检查尺度标准,统筹协调监督成果在业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及违规投资经营责任追究中的综合运用。通过协同联动,实现巡视巡察利剑作用、纪检监督震慑作用以及审计监督、鉴定、咨询作用的集成叠加,发挥大监督体系在完善制度体系、推动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增值作用,实现从“问题发现者”到“问题解决者”的转变、从“看门人”到“企业风险保卫者”的转变。

问题线索处置。通过企业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覆盖各监督主体的问题线索报送与集中管理制度、一般性问题线索处置集中会商机制、问题线索处置与责任追究定期督办机制,加强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对一般性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处置意见进行集中会商,定期对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督办。

处理好“四个关系”,提高“走出去”国有企业监督全覆盖效果

党组织全面监督、出资人监督、专职监督、职能监督、境外单位内控监督以及群众监督是“走出去”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处理好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落实监督协同联动机制、提高“走出去”国有企业监督全覆盖效果至关重要。

党组织全面监督与企业内控监督的关系。对国有企业来讲,党组织全面监督不仅是企业内控环境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两者应有机结合深度融合。既要通过党组织全面监督促进和强化企业内控监督,也要充分发挥企业内控监督体系在日常监督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保证境外企业党组织知情权、建议权与监督权,将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融入公司治理,通过股权代表和管理层员工依法依规落实党组织意见建议,强化公司治理层面与业务层面的监督。

出资人监督与企业内部监督的关系。要建立出资人监督与境外单位内部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报告与反馈机制,境外单位监督计划、问题线索、主要风险等情况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出资人监督主体报告,境外单位内部监督主体应接受出资人监督主体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出资人监督主体可根据风险导向及重要性原则,有计划地对境外单位主要业务、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开展提级监督与重点检查,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针对性,推进监督关口前移。出资人监督主体要充分尊重境外单位内控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注重境外企业内控监督团队胜任能力的培养,维护境外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境外单位内控环境的改善。

专职监督与职能监督的关系。职能监督主要是国内总部归口管理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要按照“职能谁归口、监督谁负责”原则,切实发挥国内总部党群、组织人事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作用。总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是监督体系的第三道防线,不仅要对境外单位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及其内部监督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要对第二道防线的职能监督情况进行再监督。要通过企业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加强专职监督与职能监督之间的协同联动,拓展监督检查范围与深度,实现境外业务监督全覆盖。专职监督与职能监督既要有必要的信息共享,也要遵循监督与被监督主体回避原则,严格执纪监督中的保密纪律要求。

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的关系。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是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也要强化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两者协同作用的发挥对于管理链条长、监管难度大的“走出去”国有企业尤为重要。要将适当的公开透明与畅通员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相同步,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程序相衔接,保障员工监督权与监督对象合法权利相结合。“走出去”国有企业要推动纪检机构监督执纪问责与境外单位信访(投诉)举报机制更好地对接,推动巡视巡察、审计、合规性检查与员工申诉、检举、控告更好地对接,推动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与群众监督更好地对接,藉此拓宽员工反映意见和发现问题的渠道,延伸监督触角,在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之间架起便捷的沟通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国有企业各监督主体监督目标的趋同性、监督资源的互补性、监督方式的协同性以及监督成果的相关性使得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构建有着良好的整合基础。建立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主体同发力、监督体系相融合的“走出去”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对于加强党对国企企业的全面领导、一体推进“走出去”国有企业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对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走出去”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对于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境外业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走出去”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制度创新,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境外业务监管体系,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境外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国企大监督体系建设篇四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监察法列入监察对象,属于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新时代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协同发力。”当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深化,如何优化整合国有企业的监督力量、发挥监督效能,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增强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探索构建“大监督”工作体系,已经成为新时代不可回避的课题。

国有企业“大监督”工作体系重点是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内容,在企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业务监督与法务监督、财务监督、人事监督、纪律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有机融合,在依法合规履行各自监督职责的同时,建立目标一致、协调联动、统筹规划、信息共享、专业互补的工作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中央出台了相关的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文件,其中指出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纪检监察、出资人监管等方式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这样才能有效提升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水平。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投资决策、生产经营、选人用人、制度建设、廉洁从业、法律合规等各种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任何一个方面或环节出现问题,都会让风险转变为损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国有企业的每个部门都有监督工作职责,无论是业务部门、采购部门还是市场营销等部门,都是监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而财务、人力等监督部门是第二道防线,纪检监察、审计则是监督的第三道防线。以往各个监督主体都是孤军奋战、各自为政,监督缺乏有效的沟通,监督成本高、监督效率低下,监督的范围存在交叉重复以及监督盲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合作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共享,更是导致被监督的主体压力较大,相同问题被重复监督检查,相同整改报告要重复上报,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闭环。“大监督”工作体系的构建,可以有力扭转企业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的局面,通过关口前移、防线前置、主动防御的全新监督思想,构建从传统的事后问责向事中控制、事前预防延伸的监督模式。

构建实施?“大监督”工作体系,就是让党内监督和企业管理监督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好党建工作和企业治理两个优势,让各类监督力量形成互补,聚焦于企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研究问题整改思路,形成按业务划分的纵向监督链条和监督部门横向联合,交互嵌套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

一是国有企业监督工作领导的主体相同。党的统一领导是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优势,“大监督”工作体系就是在企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整合所有监督力量,明确监督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制定监督工作的分工、衔接与合作机制,实现监督对象涉及企业各个层级、各个岗位的职工,让监督的要求深入到日常工作的各个流程、全部过程中,确保让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的“严”、依法治企的“治”和科学管理的“管”形成科学的标准和依据,不断监督督促企业的决策者履职尽责、规范用权。

二是各类风险防控的导向相同。围绕企业的发展战略,通过发挥各部门监督的能动性,加强经营风险、廉洁风险、法务风险的管控和排查,让监督工作紧随企业改革发展的脚步,推动国有企业“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实现“企业经营安全、干部履职安全”的总目标。企业通过风险查找、识别、评估,明确监督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最大程度减少企业决策风险和廉洁风险。

三是完善企业内控机制建设的目的相同。无论是监督部门的监督还是业务部门的监督,都属于企业管理中的控制环节,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就要从源头查找问题,并且制定相应的整改完善方案,研究制定涉及各业务领域科学有效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大监督”工作体系就是把加强控制、防范风险、预防腐败的要求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全过程,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的方式,从而强化企业的内控机制建设。

搭建“大监督”工作体系的基本架构,就是形成以合规管理为龙头的“1+n”工作原则,以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为核心内容,通过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理等措施,充分发挥监督的提醒、预防、整改、完善及保障作用,全面提升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

成立“大监督”委员会。企业成立由业务部门、党建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组成的“大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可以在企业的纪检监察或者审计部门下设办公室。委员会是“大监督”体系的中枢,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挥,而各监督部门必须密切协作、执行有力,相关业务部门必须主动配合、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各个岗位的专业技能,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工作领域开展监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构建“大监督”+责任的思想意识。“大监督”工作体系让监督的责任不仅仅局限于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专业监督人员,而是强化企业各部门的监督责任,让企业每个部门负责人都清楚自己工作职责中也包含监督的责任。通过不断细化完善业务范围内的监督职责和责任分工,不断深化“一岗双责”意识,将监督工作真正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纳入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确保监督责任意识入脑入心。

制定“大监督”+分层分类的督查方法。“大监督”工作以日常监督为主要形式,以重点项目专项监督为抓手,通过调研谈话、专项审计、专项检查、重大节假日突击检查等方法,合理将监督工作划分层次和种类,针对不同层面的问题进行分类监督。通过多层次分类监督,更能充分发挥“大监督”中财务审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人力资源等人才的专业优势。

搭建“大监督”+“问题库”的闭环监督机制。通过搭建“大监督”工作体系“问题库”,将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导入“问题库”,形成问题清单,定期对“问题库”里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同时建立“大监督”工作体系“风险库”,对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查找风险源头、制定防控措施,形成一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整改完善、研判分析、风险评估、健全制度的有机闭环监督机制。

形成“大监督”+动态档案的考核追责措施。通过建立党员干部纸质和电子双重廉洁档案,采取督查检查、谈心谈话等方式持续收集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工作表现、生活作风等“全息图”,把监督对象的成长发展全过程、工作生活各领域、思想行为各方面都置于“大监督”工作体系之下。同时结合容错纠错机制,对被诬陷举报的党员干部予以澄清和证明。

通过让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工作的有机闭环,让监督工作渗透到公司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实现监督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和全覆盖。

计划协同机制。“大监督”委员会每年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让企业相关部门提交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委员会通过整理、合并各部门的监督计划,制定企业年度联合监督工作计划,通过一次监督活动过程中完成多个监督内容,实现多个监督目标,减少重复监督,减轻被监督对象的配合工作压力,尽量能够保证各监督力量的工作针对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能充分整合监督资源、统一行动、相互衔接、协同配合开展监督工作。

问题整改和评估机制。完成督查检查后,将发现的问题提炼出来,认定需要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整改的问题,指派专人督促并跟踪监督整改完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研判分析,确定风险源头,对风险的严重程度、产生概率和甄别难易度进行综合讨论分析,确定风险初、中、高三个等级,查找是否企业制度存在漏洞,持续完善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工作交流机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通报督查检查情况,并布置下一阶段监督工作。通过例会,建立委员工作层面监督总结和经验交流机制,不断强化监督人员的工作水平。围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者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课题,开展业务相关知识培训。通过讲解自身监督的经历,让全体委员熟悉不同类型监督工作的重点和程序,培养能适应不同监督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考核问责机制。制定流程清晰的工作职责图,让监督人员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法,将职责图作为岗位考核的标准,确保履职尽责;将“大监督”工作体系纳入到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对于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对责任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扣分,对责任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企业纪委、派驻纪检组要进行责任追究;在评优评先、干部提拔时,优先考虑从“大监督”委员会中选取政治觉悟高、做事能力优、工作业绩好、奉献精神强的委员,开辟企业打造技术型、监督型人才成长的“双向通道”,推动业务监督人才优势与企业改革发展有机融合。

国企大监督体系建设篇五

构建科学的大监督工作机制,使大监督体系建设成为企业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必须准确把握大监督工作机制在监督主体、监督职责、制度保障、专项监督及信息共享等五个重点,着力提升监督工作水平。

明确监督主体,形成监督合力。大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监督主体是各应该是专业管理部门,要在发挥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工会等监督部门监督作用的同时,更加突出专业职能部门在业务管理领域内的监督主体责任。通过监督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建设,建立“两个体系”(即建立各部门监督信息互通的运行体系,建立专业部门对业务领域全面覆盖的管控体系)。要充分发挥管理部门专业优势,加强相关业务领域的过程管控和检查考核,强化对职责范围内违规违纪风险的实时全程防范。形成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全方位覆盖的立体化监督网络。

明晰监督职责,确保权责对等。为强化监督责任,明确监督职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大监督体系建设应重点围绕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业务管控这一核心,制定可量化、具体的监督细则,逐项明确规定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职责,细化完善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监督职责和责任分工,强化其“一岗双责”意识,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要追究的监督原则,对关键人员、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监督,防范权力失控、监督失效、管理失职。

制度保障,加速高效运作。企业的管理理念是通过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来实现的。制度不仅是管理的依据,也是监督的标准。实施有效的企业内部监督,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监督工作有据可依。大监督体系建设是一项完整的系统工程,要调动每一个管理链上的人员发挥合力、形成合音,建立健全制度是基础。要在监督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高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以规范性的制度明确大监督体系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制定切实可操作的工作标准和考评尺度,使每位员工在完成自己所负责工作流程的同时,又自动履行对其他工作流程的监督责任,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让“靠制度管理、用规则约束、按流程办事、让数字说话、凭机制奖惩”成为一种常态管理机制,实现责、权、利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有效的监督下在线运行。

借力风险管理,强化专项监督。专项检查、专项治理作为查纠问题、化解风险、改进管理、实施问责的有效手段,是监督工作服务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载体,但各业务领域专项检查任务重、交叉重叠,容易导致监督力量分散、整体效果欠佳。为有效解决好这一问题,应借力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坚持以日常监督为主要形式,以重点项目专项监督为抓手的工作方法,对专项监督工作进行有效整合,集中业务部门的力量,组建多方参与、专业互补的工作机构,采取联合实地督查,“一体化”办公方式开展专项监督,把监督的重点放到影响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上,分析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工作,有效改善企业管理。

注重信息共享,提升监督实效。要发挥大监督工作机制纵横协同、信息互通的体制优势,既应以职能部门管理水平的提升作为检验大监督体系建设的效果的标准,又应充分发挥大监督机制有纠偏堵漏、促进管理的功能,通过巡视、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渠道,使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能够及时查找分析管理领域中存在的短板和瓶颈问题,将监督成果充分应用于企业有错必纠、持续改进的过程中,督促管理主体履职尽责,将监督责任、措施和要求融入核心业务流程、落实到重要岗位,有效提升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科学发展。

大监督工作机制的规范运行和“落地生根”,需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文化支撑和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其相互协同、无缝衔接、运转有力。从而真正形成促进企业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的长效机制。

文化引导,形成氛围。自律重于他律。大监督体系建设应注重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将员工的人生价值取向和企业的价值取向统一起来,以廉洁文化理念规范和引导员工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管理行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方式和价值理念。积极推动“要我监督”向“我要监督”的观念转变,努力培育“积极主动监督、形成合力监督”的文化氛围。使文化渗透、制度规范、监督约束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建立起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监督无盲区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

科技管控,无缝链接。按照“制度+科技”预防腐败的思路,要依据企业发展形势,建立科学的管控信息平台,使大监督体系中的各个职能部门能够充分应用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成果,加大对业务领域纵向管控力度,实现重点业务、关键流程的在线监控,关口前称,超前防范、及时纠偏,持续提升监督信息化水平。

对标考核,持续改进。大监督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必须量化监督标准,动态考评监督成效,把大监督体系建设融入企业“全面责任管理、全员绩效考核”之中,通过绩效评价衡量被监督部门是否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监督部门是否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评,建立决策失误、重大经营管理失误等责任追究制度,将监督成果应用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干部考核评价与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中,确保监督责任落实到位、监督结果运用到位。

大监督体系建设是企业提升监督水平的有力举措,我们应创新方法、丰富方式、规范监督,努力实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的工作目标。

国企大监督体系建设篇六

【摘要】随着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现有监管模式的缺陷和弊端日益明显,对国有大型企业监管模式的变革呼声也越来越高。许多优秀的国有企业也对监管的模式和思路进行了创新和变革,大监督体系的概念被提出并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尝试。文章通过对大监督体系构建的组成力量的特点以及不同工作模式下的优劣势分析,来探讨如何构建适应国有大型企业监管需要的大监督体系。

【关键词】国有企业;大监督;监管;联席会议

所谓大监督体系,是指整合公司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管、法律监督、工会民主管理等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专业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群众监督与组织监督相结合,使监督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实现监督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和全覆盖。

之所以要推动大监督体系建设,是因为随着国有大型企业的快速发展,经济规模的不断增加,国有大型企业面临监管上的困惑、难题也越来越多,监管上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维护和保障经济安全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传统的监督思维方式、单一的监督模式,已与国有大型企业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过去那种各自为政、单打独斗、分口分责的旧有模式,不但造成监督资源的浪费,在监督效果、监督质量上也有较大的不足。

大监督体系一般涉及到纪检监察部、内控审计部、监事会、法律事务部和工会五个部门。虽然五个监督部门的最终目的都是保证经济的本质安全,但在履职依据、职责定位、监督方式、监督内容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

1.纪检监察:依据党章党纪,侧重于党对干部的监管,招投标领域以及性质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的监察,在公司监督实务中往往力度较重,对被监管方的心里压力较大,被监管单位的抵触和防范意识也较强,监督的成本也相对较高。

2.审计:依据内控准则和内审准则,侧重于事后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监督实务中,由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及自身监督地位及法律上的限制,往往无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相关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的获取在现实工作中存在较大难度,这大大限制了审计的监督效果。

3.法律:依据经济类法规,是法律业务专业性的监督,专注于公司运营中法律风险的管控和监督。其专业性突出,监督关注点也比较集中。

4.工会:是依据《工会法》和《劳动法》进行的民主监督,也是一种专项监督。

5.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集团公司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由于监事会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必设机构,有法定监督权,监督既有深度,又有广度,是综合性监督。

大监督体系的工作机制,目前有两种模式可供参考:模式一:进行机构改革,进行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能上的融合,即以某个部门为主导,其他监督部门划归该部门调度和管理。例如将监察、内部审计职能划归监事会调度和管理,或将内部审计、监事会等划归纪检监察部调度和管理。模式二:保持部门分设,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即保持各监督部门的相对独立性,不进行工作机构的融合,而注重工作职能的配合,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平台,使重要信息得到及时交流,工作时注重协同与联动,以把握监督的主动性。

(一)工作模式利弊分析

对于第一种大监督体系模式,这种模式有其自身优越性,因为是一个部门去主导监督工作,能调度和管理其他监督部门,沟通成本相对较低,工作效率相对较高。但这种模式也存在很明显的缺陷。首先,各监督力量本身虽然在职能定位、工作依据、工作方式、工作内容、监督的角度上有一定的交叉点,但总体上差异较大。一个部门为主导,去调度和管理其他监督力量的工作模式,会导致主导部门往往只从自己的监督关注角度去考虑问题,会导致主导监督力量的监督效果加强,但会大大弱化其他监督力量的监督效果,从而导致整体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其次,从监督的层面来讲,监事会属于治理层面的监督力量,是外部监督,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资人、股东的利益,从而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而纪检监察、内部审计、法律、工会等监督力量属于管理层面的监督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实行机构的融合,融合后的机构兼有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工会等各种监督功能,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导致该监督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丧失监督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独立性、权威性是一个评价监督部门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监督作用的两个标准。实行监督部门的融合,以一种监督力量为主导,其他监督力量为辅助的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监督力量的权威性,但是牺牲了监督的独立性,弱化了辅助监督力量的监督效果,从而也会影响整体的监督力量。

第二种大监督模式,继续保持部门分设,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来沟通交流监督事项,进行监督工作的分工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既保证了各监督力量的相对独立性,又通过联席会议方式提高了各监督力量的监督权威性,能够充分利用监督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监督优势。在联席会议统一安排下,各监督力量统一行动目标,相互配合进行监督工作。对所监督事项能够随时交换意见,共同分析,集思广益,取得共识。提高了对异常情况、特殊问题的分析力和判断力,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监督人员政策理解、专业能力、认识角度等方面的差异所带来的对事物判断上的偏差。工作中能够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保证足够的力量投入到监督管理工作中去,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及时沟通,共同行动,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率,从而保证监督质量,完成监督任务。当然,这种模式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最大的缺点,就是因为各监督力量地位上是平等的,相对独立,从而导致沟通协调成本比较高。

(二)工作模式的选择

构建大监督体系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经济本质安全,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方式是整合纪检监察、内控审计、监事会、法律、工会等监督力量,达到形成监督合力的目的。

要发挥大监督体系的效果,关键在于形成监督合力,而要形成监督合力,关键在于监督力量整合的方式。要评价整合方式的好坏,其判断标准一定是是否达到了形成监督合力的目的。所谓形成监督合力,就意味着要达到1+1>2的效果。形成监督合力,不能以弱化某一项或某几项监督力量的监督效果为代价,而是要让各监督力量都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职能,达到单个的和整体的监督效果都最优的效果。

对于第一种模式的整合,这种模式侧重硬件的组合,忽视了达到监督合力这个判断标准。虽然提升了监督力量整体的权威性,但牺牲了监督力量整体的独立性,弱化了个别监督力量,整体监督效果欠佳。

对于第二种模式的整合,这种模式更注重实际效果导向,客观上也能达到形成监督合力这个目的。既提升了各监督力量的整体权威性,又保持了相对独立性,能提升整体监督效果。

从操作层面来说,无论国有大型企业是否构建大监督体系,纪检监察、内控审计、监事会、法律、工会等监督力量都是客观已经存在的,而且都有存在的法律依据,都有各自的监督方式、监督范围,并且都在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为国有企业的经济本质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构建大监督体系,是国有大型企业监管思路的大变革,只要是变革,都是有成本的。大监督体系的构建模式选择标准,是能以最小的变革成本,取得最优的变革效果。第二种模式,不涉及到机构的改革,是在现有的各监督力量都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大前提下,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给各监督力量提供信息交流平台、资料共享平台、协同监督平台,克服原模式下分口分责、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缺陷,达到整合各监督力量从而形成监督合力的目的。这种模式,变革的成本相对较小,实际效果相对较好。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国有大型企业构建大监督体系,最优的方式是:保持各监督力量的相对独立性,通过建立大监督体系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来提升各监督力量的权威性,打造信息交流平台、资料共享平台、协同监督平台,来提升整体监督效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m].2001.

[2]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m].2003.

[3]雷海珍.浅议大监督体系中的事后监督[j].青海:青海金融,2011(4):32-35.

[4]熊梦.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促进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建设[n].北京:首都建设报,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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