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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八一活动方案篇一
(一)机构改革顺利推进。自1月22日正式挂牌以来,坚持边组建边学习边开展工作。加快确定“三定方案”,明晰工作职责边界,将划转的职责第一时间承接到位,并加以整合优化,实现无缝对接。统筹谋划新时代我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新机构运行基础已经构建。
(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圆满完成。建立区、镇(街)、村(社区)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按照“全覆盖”、“五有”要求,全区共建立服务机构390个,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服务保障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真正实现厚待退伍的、温暖在伍的、激励即将入伍的。
(一)积极推进军人退役“一件事”工作。践行“最多跑一次”理念,全力推动军人退役“一件事”,减材料、优程序、压时间,手续全流程办理时间压缩91.2%以上。
(二)精心打造转业安置“暖心工程”。围绕“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的目标,优质高效做好退役军人转业安置工作。全区12名转业军官、13名转业士官已全部安置到位,安置率、选岗率、满意率均为100%。
(三)稳妥做好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成立社保接续工作专班,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截止12月底,完成人员受理工作,社保接续工作有序推进。
(一)榜样引领弘扬社会正能量。举行上虞区首届“荣光永耀·最美退役军人”发布仪式,表彰了10名“十大优秀退役军人”、20名“最美退役军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我区推荐的“最美退役军人”姚阳潮同志被授予“全国模范退役军人”“省十大优秀退役军人”荣誉称号,是绍兴市唯一一位。姚阳潮、骆左强两位同志被评为全省“最美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六进”宣讲活动达60余场次,让沉默的大多数走向舞台中央,让“最美退役军人”成为时代标杆。
(二)褒扬尊崇工作改革创新。深入开展“寻找最光荣的您”,完善信息采集,做到悬挂光荣牌应挂尽挂;精心组织好“清明节”、“八一建军节”、“烈士纪念日”等专项活动。重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功能,对全区6处7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35座散葬烈士墓进行全面普查和信息采集。历时三个多月,让牺牲在朝鲜的烈士魂归故里,帮助73岁的烈士之子圆了67年的寻亲梦。烈士家属专门写来感谢信、送上锦旗等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活动被《中国退役军人》官方公众号、《浙江日报》头版、《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报道,得到了上级部门的高度肯定。
(三)优抚解困工作扎实有效。对军人军属实行重大节日、重大疾病、重大变故、家庭困难“四必访”。对各类困难退役军人进行走访慰问,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帮助216人次达成就业意向。为新中国成立前入伍的老兵颁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34枚,常态化组织开展欢迎退役返乡、送立功喜报、走访慰问等工作,做到感情上亲近、内心上认同、行动上关爱。
(四)合力扩面加大拥军力度。充分发挥双拥办职责,落实双拥工作责任,全力配合完成绍兴市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成立“关爱退役军人协会”,设立关爱基金。发挥双拥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的作用,组织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系列化拥军活动,协调9家金融机构、3家保险公司、10家医疗机构、中国移动等单位,办理军人专属金融卡,积极推动社会化拥军活动,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
部队八一活动方案篇二
1.士兵不是白人,他们对社会各阶层的退伍军人表示尊重和优待。
2,统一配送《优待证》,享受公共交通,参观公园景点和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
3.对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退役军人,如参加战争,参加核,边境,高原,潜艇,飞行试验等,将获得更多合理的权益。
4.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军队不降级转移到干部。
5.为退伍军人,就业和创业支持政策以及资助援助政策引入更合理的教育和培训,使退伍军人找工作不再困难。
6.让残疾士兵和返回家园的退役士兵获得更合理的医疗,物质和精神保障。
7.着力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些长期历史问题,以及退役军人强烈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8.建立退伍军人日,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集体纪念活动。
9,全面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和维权责任制,建立责任机制。
部队八一活动方案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 扬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部队八一活动方案篇四
总结全年工作,相对于退伍后要稳定扎实的多,似乎没有什么太多风风雨雨,感觉有些许太过安逸的感觉,环境安逸,待遇安逸,包括一片和谐产生的安逸,安逸的可怕,似乎是大风大浪前来的预兆,但是总体来说全年度总体平稳,生活一步步提高,思想渐渐成熟,也或许是身上的压力让人产生不安,还有很多目标还未实现,而新的目标又渐渐显现,总之不容忽视一个个细节,无论工作或思想,都是重点。
今年年初至四月,在天水打工,四月后,安置了工作。工作后,没有太大波动,也似乎感觉没有什么灵感,每天按部就班,没有失业的风险,不用担心明日何去何从,跟着共产党实现所谓的中国梦。
中国梦---
现在的生活,无疑是为自己的蓝图套上一层难以挣脱的枷锁,或许我年轻,我喜欢去闯,喜欢去飞,想自己去为蓝图扎根发芽,也或许我太贱,身处安逸稳定,却想去实现自己对于现在不切实际的野心,但是说实在话,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干好现在的工作,比任何东西,任何心中所想,要扎实的多,要实际的多,只是怕有一天,我老了,回头一看,我所谓实现的中国梦,只不过是奠基共产党向前发展建设而向前碾压的沥青路面,是现实和大众的进步而早早甩去的所谓的革命战士,我不怕身处屋檐下,只怕有一天没有了现在的心境,没有了实现蓝图的雄心。
孤独---
有时候,会觉得不太爽,我活的很做作,做作到忘了以前模样,但是也有些朋友说我这叫“成熟”,我打引号的意思是说我感觉自己很幼稚,但是不符年纪的面貌和一副烟酒嗓,有时候会感觉失败,我没办法和同龄人对比,因为生活不同,没办法和身边的人对比,因为经历不同,所以会感觉失败,感觉很另类,但是更多的是引以为傲,剩下的,就是孤独了,因为年龄差距,经历不同,养成的习惯养成和心中所想,目的和做事处世的方法也会不同,因为我走的是自己的路,没办法拿别人参考,没办法去临摹别人的人生蓝图,所以得自己去创造出自己的剧本,但愿每天意淫的蓝图,但愿有一天不会只是梦,不会永远只是纸上谈兵。
恐惧---
所谓的安逸,其实暗流涌动,礁石隐约,不可预知的风险,天灾人祸是风险,稳定的工作而让人失去斗志是风险,安逸的日子让人滋生腐败是风险,未来的自己不够优秀讨不到媳妇也是风险,现实的诱惑无处不在,稍不留神就会把自己推向断头台,还记得xx年总结时候,说要买车,说要在工作前乘着还有时间做起自己的小外快,而现在一个也没有,买车,中低端的车也得去靠月供,就是说还月供的几年,自己就连存钱都是困难了,衣食住行,都得去看贷款的脸色,然后坐在tmd没有加油的车,幻想着等月供还完在去加油,想着就真是刺激,真是恐惧,不过与其说恐惧,不如说现在的自己进步空间很大,年轻是骄傲,穷也是资本,是去折腾,去奋斗的理由。
感恩---
感恩,或许只有心怀感恩,才会有所满足。感恩明天还有太阳升起,不论晴天或者阴霾;感恩生活还在继续,不论奋起或者不快;感恩身边还有那么多朋友,不论是真情还是名利;感恩贵人相助,绕过荆棘而走向光明;感恩还有爱我的人,不论结果感谢你一直在,让我充实自傲;感谢我爱的人,让我有足够的野心和欲望去拼搏;感谢自己在迂腐的环境能够把持,拼搏向上;感谢身边各种诱惑和欲望,让我学会冷静和选择;也感谢父母的严教和宽松,让我在社会中独立成长,学会自我,逼我成才。
感性---
爱情。似乎在做工作总结方面不适合提起,但是它确实能影响到我对工作,对生活的态度,对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感情状态好,人会为了前途,为了利益使劲的去拼,去谋,状态不好,哪怕前途在眼前,利益在嘴边,只要身边够吃喝,管它呢,还嫌麻烦,欲望是褒是贬,没人说的清,但是没有欲望,没有信仰,无异于一潭烂肉,那我又是什么,我又比烂肉,比禽兽高尚多少,思前想后,实在找不到什么实实在在的信仰,或者钱是我的信仰?美好的前程是我的信仰?好的爱情是我的信仰?以上所言都是为了自己,那便是欲望吧,没有确实的信仰来约束自己,或者信仰,也是让自己蓬勃向上积极乐观而又虔诚而追随的事物,这些或者感性或者理性的词,或者爱情,或者信仰,
思考起来真是让人头大,或者自己努力追求的一切美好的事物,爱情也罢,名利也罢,欲望也罢,金钱也罢,都是追求于未来的一份稳定,而这个稳定的标准也没有确实的定义,以前刚退伍,安置工作便是稳定,现在是结婚是稳定,当然得是无忧无虑无所顾忌,有用不尽的资源,展望未来很美好,庆幸自己不是一味的想象,也去不计回报的付出了,得到多少,自己也不会去争,去抢,就像是踏踏实实的耕耘者,等待秋季丰收结果,只可惜我没有一张节气表,或者连营收或是亏损,也无法预知,或者只有虔诚的去努力,不计回报的付出,真诚的对待身边的人与事与物,哪怕得不到,也心中无憾,追求的爱情和欲望,和名利,也是如此吧,戒骄戒躁,勤奋努力而不死钻牛角尖,才是能够达到目的的捷径,每天都是转折点,胜不妄喜,败不惶馁。
部队八一活动方案篇五
一、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军人一心一意为国家服务,为人们服务,为了保障他们的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养老保险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下面跟小编一起了解下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吧。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二、2020退役军人社保补缴新政策
对于退伍的军人,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于养老保险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2020退役军人社保补缴新政策。
1、使用对象
在2019年1月21日前,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而且在服役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是断交的退役军人。
2、补缴年限
退役军人社保补缴年限不能超过本人的军龄,不管是欠缴还是断交,都不需要收取滞纳金。退役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直至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
3、补缴基数
退役军人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按照安置地和参保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4、费用由谁承担
符合社保补缴政策的退役人员,社保费用是由原安置地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小部分,单位承担大部分。
5、社保补缴需要准备的资料
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补缴申请表、社保缴费记录。
三、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军人是祖国的顶梁柱,由于军人的生活都是军事锻炼,一旦退伍谋生就相对困难。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有关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下面为大家整理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补贴算法:25×服役年限=退伍老兵可领取的补贴。
60岁以上的农村退伍军人,如果还没领取退休工资,又不在国家养老统筹里,也没有享受到当地民政部门补助的,这一类的退伍老兵每人每月能够领到210元补贴。
退伍伤残的老军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曾经参加过重大军事行动或各种战役的退伍老军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
关于新农合医保农村退伍兵免费,从2018年新农合缴费提高,但是其中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包括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
比如说,需要缴纳10年养老保险,从军年数是5年,那么只需要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到了60岁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并且2018年后国家还为退伍军人,专门设立个人养老账户。